上海市节约能源条例(-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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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市节约能源条例1998年9月22日上海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21年4月23日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订 目录 第一章总那么 第二章节能管理 第三章合理使用与节约能源 第一节工业节能 第二节建筑节能 第三节交通运输节能 第四节公共机构节能 第五节重点用能单位节能 第四章节能技术进步与节能鼓励措施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那么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了推动全社会节约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保护和改善环境,加快建设节约型社会,促进本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

2、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节约能源以下简称“节能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市节能工作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技术推进和全社会参与的原那么。 第四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节能工作的领导,部署、协调、监督、检查、推动节能工作。 市和区、县开展改革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节能工作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组织拟订节能规划和政策措施,并负责协调实施。 市和区、县经济信息化、建设交通、商务、机关事务、旅游、农业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别负责相关领域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市和区、县科技、财政、统计、质量技监、规划国土资源、环保、住房保障房屋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节能管

3、理工作。 第五条上海市节能监察中心负责本市节能日常监察工作,并依照本条例的授权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委托,对违反节能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实施行政处分。 第六条本市实行有利于节能和环境保护的产业政策,优先开展现代效劳业和先进制造业,鼓励和支持开展低耗能、低排放、高附加值产业;对高耗能的产业,应当有方案、有步骤地进行调整,或者加快技术改造,降低能耗。 本市鼓励、支持开发和利用新能源、可再生能源。 第七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能源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节能宣传,普及节能知识,增强全民的节能意识。 本市用能单位应当对本单位职工开展节能教育和培训。 本市中小学校、高等院校应当组织节能知识的宣传教育,

4、开展节能实践活动。 本市社区应当运用多种形式普及节能知识,开展创立节能家庭活动,倡导节能环保的生活方式。 本市新闻媒体应当加强节能宣传,刊播节能公益性广告,宣传节能重要举措。 第八条本市支持节能效劳机构、行业协会以及节能产品设计、生产、销售单位,推广节能产品,指导用户正确使用节能产品,引导节能型消费。 本市鼓励单位和个人采用节能技术和使用节能产品,提高用能效率。 第九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对在节能或者节能科学技术研究、推广中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能源生产经营单位、用能单位应当对单位内部节能工作取得成绩的集体、个人给予奖励。 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履行节能义务,有权检举浪费能

5、源的行为。 第二章节能管理 第十一条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开展中长期规划,组织编制本市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市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 市经济信息化、建设交通、商务、机关事务、旅游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市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编制相关领域的节能规划。 第十二条市开展改革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根据市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制定全市年度节能方案,确定年度节能目标和节能措施,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三条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全市年度节能方案,向市经济信息化、建设交通、商务、机关事务、旅游等行政管理部门

6、和区、县人民政府下达节能目标。 第十四条市经济信息化、建设交通、商务、机关事务、旅游等行政管理部门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市人民政府下达的节能目标,以及各自的节能规划或者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制定年度节能方案,确定节能措施,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五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节能工作。 第十六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向重点用能单位下达节能目标;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向纳入本区、县节能监控的用能单位下达节能目标。 重点用能单位名单,由市开展改革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确定;区、县级节能监控的用能单位名单,由区、县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节能管理的实际需要确定,并

7、报市开展改革行政管理部门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本市实行节能考核评价制度,将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和节能措施落实情况,作为对市经济信息化、建设交通、商务、机关事务、旅游等行政管理部门和区、县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年度考核评价的内容。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对各自监控的用能单位的节能目标完成和节能措施落实情况进行年度评价,并将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十八条对尚未制定有关节能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市质量技监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的原那么,组织制定地方标准,并按规定报国家有关部门备案。 市质量技监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会同相关部门制定严于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地方节能标准,由市人民政

8、府审定后报国务院批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九条本市实行固定资产投资工程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具体实施方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二十条本市禁止生产、进口、销售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不符合强制性能源效率标准的用能产品、设备;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生产工艺。 对国家规定淘汰期限的用能产品、设备、生产工艺,市经济信息化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制定淘汰方案,指导用能单位实施淘汰或者技术改造。 第二十一条生产单位应当执行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 市和区、县经济信息化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权限,责令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用能的生产单位限期治理。 第二十二条高耗能特种设

9、备的设计文件应当包括与节能相关的内容。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节能审核;对不符合能源效率指标的,不予通过设计文件鉴定,生产单位不得制造。 高耗能特种设备在安装、改造和重大维修后对能源效率有影响的,应当进行能源效率检测。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能源效率检测;对不符合能源效率指标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二十三条用能单位应当建立能源计量管理制度,按照规定配备、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能源计量器具,加强对能源计量器具的管理,按照规定定期检定。 第二十四条市统计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健全反映本市能源调入、调出、生产、加工、转换、消费以及市场供求的能源统计指标体系,改良和标

10、准统计方法,确保统计数据的真实、完整。 市统计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上报的统计数据进行审核和分析,并会同市开展改革行政管理部门定期向社会公布各区、县以及主要耗能行业的能源消费和节能情况。 第二十五条能源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向本单位职工无偿或者低价提供能源。 任何单位不得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 第二十六条市开展改革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建立节能信息效劳平台,完善节能统计、节能政策、节能标准等专业根底数据库,定期发布节能新产品、新技术信息,为社会提供节能指导和效劳。 第二十七条本市鼓励用能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向经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从事节能产品认证的机构申请节能产品认证。 第二十八条本市

11、鼓励用能单位以行业内能耗先进水平的量化指标为基准,调整用能结构、加快节能技术改造、强化节能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第二十九条本市支持节能效劳业的开展。节能效劳机构应当公正、客观地为用能单位提供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效劳。 第三十条行业协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行业节能规划的制定和实施、节能技术推广、能源消费统计、节能宣传培训和信息咨询等方面发挥作用。 第三章合理使用与节约能源 第一节工业节能 第三十一条市经济信息化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本市工业领域耗能状况,推动电力、钢铁、石油加工、化工、建材、装备制造等主要耗能行业节能技术改造,提升行业能源效率水平,推进有利于节能的行业结

12、构调整,优化用能结构。 第三十二条本市新建工业园区、产业基地在编制园区规划的同时,应当按照能源高效循环利用的生产模式,制定能源利用规划和整体节能方案。 本市改建、扩建具备集中供热条件的工业园区、产业基地时,园区管理机构应当制定集中供热的规划和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三十三条本市鼓励工业企业采用高效、节能的电动机、风机、锅炉、窑炉、泵类等设备,采用热电联产、余热余压利用、能量系统优化以及先进的用能检测和控制等技术。 第三十四条本市电网企业应当与取得行政许可或者报送备案的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签订并网协议和购电协议,优先全额收购其电网覆盖范围内可再生能源发电工程的上网电量,并为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提供

13、接入、计量、结算等上网效劳。 第三十五条本市禁止新建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燃煤发电机组、燃油发电机组和燃煤热电机组。 第二节建筑节能 第三十六条市和区、县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在编制城市详细规划时,应当在建筑物的布局、形状、朝向、通风和绿化等方面考虑建筑节能的要求。 第三十七条本市建筑工程的建设、设计、施工和监理活动,应当遵守建筑节能标准。 市建设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制定严于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地方建筑节能标准,并报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八条市和区、县建设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在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备案、核发施工许可证和开展平安质量监督时,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执行

14、建筑节能标准情况的监督检查。 工程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时,市和区、县建设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建设单位提交的工程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中建筑节能的内容进行查验。 第三十九条市建设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开展改革、住房保障房屋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建筑节能规划,组织制定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方案,明确节能改造的目标、范围和要求,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鼓励措施推进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方案的落实。 第四十条本市鼓励在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改造中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等节能建筑材料和节能设备,推广可再生能源的利用。 第三节交通运输节能 第四十一条市建设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加强规划统筹,

15、推进节能型综合交通设施建设,优化综合交通集疏运结构体系,推进江海联运和海铁联运。 第四十二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优化城市道路网络建设,加强区域内交通及对外交通的有效衔接,完善智能化交通管理系统,提高道路通行能力和运输效率。 第四十三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公共交通的投入,完善轨道交通根本网络,降低公共交通出行费用,引导市民选乘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交通能源消耗。 第四十四条本市鼓励开发、生产、使用低耗能、低污染的节能环保型汽车和清洁能源汽车;鼓励新能源在城市公交和建设工程、环卫特种车辆等方面的应用和推广。 第四节公共机构节能 第四十五条市和区、县机关事务行政管理部门在同级开展改革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下,负责本级国家机关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并协调、推进本级其他公共机构的节能管理工作。 市和区、县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系统内国家机关以外其他公共机构的节能工作,并接受同级机关事务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 公共机构负责人对本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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