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饭店经营合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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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标准饭店经营合同标准饭店经营合同标准饭店经营合同1前言_和_、_、_(_为其三家受权代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在平等互利的根底上,经过友好协商,同意共同出资,在中国_市建立并经营合资企业,特签定本合同。第一章合营双方第一条合同的双方如下:甲方:_登记地:_法定地址:_法定代表:姓名:_职务:_国籍:中华人民共和国乙方:_、_、_、_、_、分别委托_为其受权代表。1._:登记地:_法定地址:_法定代表:姓名:_职务:_国籍:_2._:登记地:_法定地址:_法定代表:_姓名:_职务:_国籍:_3._:登记地:_法定地址:_法定代表:_姓名:_职务:_国籍:_第

2、二章成立合资经营企业第二条合营甲乙双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的有关法律、法规向中国有关当局办理申请批准手续,在_市登记成立合资经营企业。第三条合营企业的名称和法定地址如下:名称:中文:_(以下简称“合营企业”)英文:_法定地址:_第四条合营企业为根据中国法律成立的中国法人,其一切活动受中国法律的管辖,其正当权益受中国法律的保护。如公布新法律,那么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执行。第五条合营企业是有限责任公司。甲乙双方分别以各自认缴的出资额限度对合营企业承当责任,并按各自认缴的出资额的比例分配利润,承当风险和损失。第三章合营企业的宗旨、经营范围和规模第六条合营企业的宗旨是:本着友好

3、合作精神,共同建造,经营具有现代化程度的_俱乐部,为中外人士(新闻工作者、实业家、商界人士及其他各界人士)提供社交、会议、办公、通讯、康乐、食宿场所和效劳。通过先进的经营管理手段和优质、高效率的效劳,获得双方均满意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第七条合营企业的经营范围是:社交和会议场所、康乐工程、旅馆、办公楼、餐馆、附属的通讯设备和商品部,以及其他有关的生活、工作效劳设施。第八条合营企业的建立和经营的规模如下:总占地面积_平方米;新建建筑面积_平方米;其中:旅馆局部约_平方米(约_间客房)办公楼分约_平方米;原有建筑面积_平方米。第四章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第九条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为_美元,投资中包括以下

4、费用:1.合营企业进展经营所需的土地处置费;2.市政工程设施费;3.甲方原有建筑物、构筑物及固定在建筑物上的设备移转合营企业的作价;4.设计费(包括勘测费);5.建立费(包括新建筑的建立及f.f.e.庭际绿化和附属设施的建立);6.筹建费;7.开业筹备费;8.新建筑建成开业前的流动资金;9.建立期间的贷款利息;10.其他由董事会决定的不可预见的开支的费用。第十条合营企业进展经营所需用地已由甲方进展了处置,其中处置费为_美元。甲方原有建筑物、构筑物和固定在建筑物上的设备在合营企业成立后移交给合营企业,作价为_美元。第十一条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固定为_美元。其中甲方出资额为_美元,占_%;乙方出资额

5、为_美元,占_%。第十二条甲乙双方分别按前条规定的出资金额以如下方式出资:1.甲方:甲方的土地处置费_美元,原有建筑物,构筑物和固定在建筑物上的设备作价_美元,合计_美元,作出出资。土地处置费和原有建筑物、构筑物及固定在建筑物上的设备的详情,见本合同附件一甲方出资一览表。2.乙方:以现金_美元作为出资,乙方三家投资者的投资比例分别为:_%,_%,_%。第十三条甲乙双方根据以下规定向合营企业缴足全部出资额。1.甲方土地处置费_美元,现有建筑物、构筑物及固定在建筑物上的设备作价_美元。甲方应在合营企业和中国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签订用地合同后_天内将全部土地和现有建筑物、构筑物及固定在建筑物上的设备交付

6、合营企业验收。2.乙方应分两批将其应缴足的注册资本现金_美元汇入合营企业开立的银行帐户。第一批应于合营企业和中国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签订用地合同后十五(15)天内交付_%的注册资本,计_美元;第二批应于_年_月_日之前交付_%的注册资本,计_美元。第十四条甲乙任何一方未能在前条规定的期间内全部或局部履行出资义务,即构成违约。违约方需根据延误的时间和金额,按利率_%/日向非违约方支付延误赔偿金。如超过期限_个月仍未履行出资义务,非违约方可解除本合同,并有权要求违约方赔偿因违约而对非违约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第十五条甲乙双方缴足出资额后,须由在中国注册的会计师验证并出具验资报告,并由合营企业发给董事长和副

7、董事长签署的出资说明书。第十六条合营企业所需的投资总额中,除本章规定的注册资本_美元外,缺乏局部_美元由合营企业另行筹资。第十七条为筹措第十六条所列投资总额中缺乏局部的资金_美元,合营企业委托_银行牵头,_银行为副牵头组织的国际银团贷款。投资总额如超过_美元,合营企业可向上述国际银团申请承受建立费,(可行性分析p 报告中所列_美元)的_%为限度的备用信贷。如仍缺乏,合营企业在得到中国银行书面同意的情况下,可向其他银行申请承受以投资总额中未完成投资(投资总额扣除第九条第一款和第三款所指费用后,即可行性分析p 报告中所列的_美元)的_%(扣除前款所述建筑费的_%的金额)为限度的借款。第十八条合营企

8、业承受贷款,在中国国家外汇管理局监视下进展。按_银行牵头、组织的国际银团的贷款数额提供担保。合营企业将其全部资产提供应_以作为上述担保的反担保。_收取担保费。第十九条贷款协议、担保协议和反担保协议应在合营企业成立后尽快签署。第二十条甲乙任何一方如向第三者转让其全部或局部出资额,必须事先经另一方书面同意。第二十一条甲乙任何一方在转让其全部或局部出资额时,另一方有权优先购置。但是一方提出转让时,另一方须在接到书面通知_天内书面签复是否承受转让,如逾期未作出承受转让的答复,即视为放弃优先购置权。任何一方向第三者转让其出资额的条件,不能比向本合同另一方提出的条件优惠。违背上述条款规定之一的,其转让无效

9、。第二十二条合营企业注册资本的转让,须经董事会会议的通过或确认,并报原审批机构批准,向登记管理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第二十三条甲方同意乙方在合营企业成立后,成立以_为首的由_、_、_组成的投资公司,如未发生乙方不履行本合同义务的情况,乙方可向该投资公司转让乙方出资者的资格或全部出资额。但是,该投资公司必须具有履行本合同,承当其合同规定的各项义务的才能。乙方应于转让前_天书面通知甲方,并由合营企业报原审批机构批准。甲方要为尽快获得该项批准进展积极协助。如乙方不按上述方式进展转让,那么必需要继续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乙方的各项义务。第五章合营双方的责任第二十四条合营双方除必须履行本合同其他条款所规定的义

10、务外,还应负责协助办理下述事项:甲方:1.辅助合营企业向中国有关当局办理合营企业成立的申请批准、注册登记和领取营业执照等手续;2.协助合营企业同中国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签订用地合同,获得土地使用权;向中国有关部门办理原有建筑物、构筑物及固定在建筑物上的设备所有权移交给合营企业的手续;3.负责提供新建建筑物和改造原有建筑物所必要的有关法规、数据和资料;4.在合营企业的经营管理机构成立之前,协助乙方办理有关外籍业务人员的入境、居留等手续;5.协助合营企业办理合营企业建立工程和经营中的水、电、煤气、暖气、通讯、道路等有关根底设施的建立及正常使用的联络事宜;6.协助合营企业办理建立工程和经营所必需从中国境

11、外采购进口的机具、材料、设备、交通工具及其他用品的报关手续,在中国境内的运输和申报减免税手续等事项;7.协助合营企业办理招聘中国籍经营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营业人员的事宜;8.协助合营企业就改造原有建筑物、新建筑物的方案设计和扩大初步设计事宜,尽快获得中国有关审批部门的批准;9.尽最大努力协助合营企业,在原有建筑物改造完成之时,新建筑土建工程完成之时,使其通过中国有关验收部门的开工检查;10.尽最大努力辅助合营企业获得_银行牵头组织的国际银团的贷款,向中国国家外汇管理局办理贷款答应手续;11.协助办理合营企业委托的其他有关事项。乙方:1.根据董事会决定的方针和方案,尽最大努力协助合营企业在中国境

12、外联络以最优惠的价格采购或租用建立工程和经营所必须从中国境外进口的机具、材料、设备、交通工具及其他用品,并安排运抵指定的中国港口;2.根据合营企业的利益和需要,推荐和派遣有才能胜任和有合作精神的人员参加合营企业筹建和经营管理工作;3.尽最大努力协助合营企业为其经营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经营人员在中国境外培训提供场所和一切必要的条件,或其他有关安排;4.辅助办理合营企业委托的其他有关事项。第六章董事会第二十五条董事会是合营企业的最高权利机构,决定合营企业的一切重大问题。第二十六条董事会由_名董事组成,其中甲方委派_名董事,乙方委派_名董事。第二十七条董事的任期为_年,董事任期届满,经委派方继续委派

13、可以连任。第二十八条假如一名董事的职位因故出现空缺时,其原委派方将另外一名董事替补。遇有特殊情况,委派可以在其委派的董事任期届满前更换该董事,但须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和董事会。第二十九条董事会设董事长和副董事长各一名,董事长由甲方、副董事长由乙方分别各自委派的董事中任命。董事长是合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因故不能履行其职权时,应受权副董事长代行其职权。董事长和副董事长都不能履行其职权时,应由董事长受权另一名董事代行其职权。第三十条董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出席即符合法定人数,方能举行。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出具委托书委托另一名董事或一个第三者代表其出席董事会会议和表决。第三十一条董事会会议

14、须得到出席会议的董事半数以上的同意,而且其中须包括有甲乙方各自委派的董事,或第三十条所指的受委托者方能作出决议。第三十二条以下事项须由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或第三十条所指的受委托者的一致通过才能作出决议:1.合营企业章程的修改;2.合营企业的中止、解散(但合营期满的解散不包括在内);3.合营企业注册资本的转让;4.合营企业与其他经济组织的合并。第三十三条董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由董事长负责召集并主持。董事长不能召集时,应委托副董事长或另外一名董事负责召集并主持。经三分之一以上董事的提议,董事长必须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第三十四条总经理和副总经理可列席董事会会议但无表决权,除非他们本人是董事或者是被委托代表一名董事。第三十五条董事会会议上决议的事项,应分别用中文和_文作出议事录,经出席的董事或第三十条所指的受委托者签字后由合营企业归档保存,并抄送甲乙双方。第三十六条董事会会议应在中国_举行,经董事长与副董事长协商同意,也可改在其他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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