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知识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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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财务知识整理 财务学习:小专题汇总(2011-07-17 20:44:14) 转载标签: 宋体国家税务总局劳动保护费固定 资产国税函财经分类:财务学习一、劳保费税前扣除须符合条件 某公司2010年将为管理人员购买的高档服装与 员工的劳保服装一起在“职工劳保费”中列支, 金额达10多万元。税务机关实地检查认为,企 业购买的这批服装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工作服,而 是高档服装,不能作为劳保费支出在税前扣除, 而应列入工资、薪金支出。企业会计准则一一 应用指南规定,劳动保护费计入管理费用核算;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企 业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准予税前扣除。 但企业认为,劳动保护费在企业管

2、理费科目中核 算,并可以在税前扣除。1、劳保费的范围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试行)和关于规 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劳 动保护支出的范围包括:工作服、手套、洗衣粉 等劳保用品,解毒剂等安全保护用品,清凉饮料Ill等防暑降温用品,以及按照原劳动部等部门规定 的范围对接触有毒物质、矽尘作业、放射线作业 和潜水、沉箱作业、高温作业等5 类工种所享受 的由劳动保护费开支的保健食品待遇。企业以上 支出计入劳动保护费,可以在税前扣除。但要注 意的是,劳动保护费的服装限于工作服而非所有 服装。该公司购买高档品牌服装,在劳动保护费 中列支,既不合情又不合理,这种钻税收政策空 子的做法很难通过税务机

3、关的审核认定。2、税前扣除条件 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准予税前扣 除。也就是说,企业只有实际发生的费用支出, 才准许税前扣除,没有实际发生的,不能预提列 支。同时,还必须是“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 所谓“合理”有一定的前置条件,即:一是必 须确因工作需要,若不是出于工作需要,则该项 支出不得扣除;二是为职工配备或提供,而不是 给其他与其没有任何劳动关系的人配备或提供, 发放给其他没有劳动关系人员的劳保费不能在 税前扣除;三是限于工作服、手套、安全保护用品、防暑降温品等。3、正确处理方式 企业为职工发放非劳保用品无可厚非,但该公司 为管理人员购买的高档服装,即使在发票上注明 为劳保用品,

4、也不能按照劳动保护费进行税前扣 除,其实质属于企业为管理人员提供的一种非货 币性福利。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 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 3号)对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 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进行了详细列举,为职工发 放非劳保用品等非货币性福利不计入职工福利 费扣除,应计入工资、薪金总额。企业所得税 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 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国税函2009) 3号文件明确“工资、薪金总额”不包括企业的 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 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 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而且, 工资

5、、薪金总额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相关规 定缴纳个人所得税。该企业将为管理人员购买的高档服装计入劳动保护费,可能少计应代扣代缴 的个人所得税,达到少缴税的目的。4、特殊情况处理 企业用于非本单位职工的非劳保必需品,若与生 产经营有关,实质属于企业的交际应酬支出,按 照业务招待费规定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 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规定,企业将资产(自制或外 购)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交际应酬、职工奖励 或福利、对外捐赠、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 途等移送他人的情形,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 入。如果与生产经营无关,则属于赞助性支出,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另外,国家税务总

6、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57号)规定,为其他单位和部门的有 关人员发放实物,应按照其他所得项目计算缴纳 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所得的单位代扣代缴。二、IPO 否决之 “4+ 3”1、四大问题 独立性,内部独立性及外部独立性。内部独立 性主要涉及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外部独立性是 不高度依赖单一供销商或客户。 规范性,包括公司治理及内部控制规范。一些 公司因为各种违法行为碰了红灯,如税收、环保、 安全生产等问题受到了相关部门重大处罚;也有 一些公司因内部控制不规范而没有通过审核,如 会计基础工作薄弱等。=1 成长性,创业板多家IPO被否主要原因是成长 性欠缺,理想是IPO报

7、告期内复合增长率要达到 30%以上。 创新性,创业板目前定位为创新板,故对创新 性要求特别高,甚至成为上市第一要素;当然中 小板也讲究,只是没有创业板那么强烈。2、三大关注 昨天:历史沿革。最致命的问题有以下几个, 一是出资问题,出资的真实性和充足性不仅仅关 系到公司资产的完整性,而且在当今的信用社会 更是关系到股东的诚信问题,因此,出资不实或 抽逃出资往往是历史沿革中的最致命伤。当然核 心资产来源合法性,主要是国退民进的企业在私 有化过程中的合规性,是否有利益关联方的举报 都是上市成功路上的主要绊脚石;二是PE利益 输送,上市前突击入股问题;除此之外,还有关 注实际控制人变更问题。 今天:规

8、模和地位。如果规模太小,会被认为 抗风险能力差;行业中的地位一般要求进入行业 前三,当然指的是细分市场。 明天:募投和行业。募投包括效益、审批及规 模等等,特别关注产能扩张的消化能力;关注募 投也是关注行业,如果行业处于上升周期,则募 投项目往往前途光明;如果行业处于下降通道, 则募投项目风险很高。三、索赔之税务处理、经销企业向生产企业进行索赔生产企业的产品销售之后,一般仍负有“包修、 包退、包换”的三包义务。在“三包期”内,如 果消费者对我们的产品不满意,就会向我们的经 销商提岀免费维修,更换备件的要求,然后,经 销商会就发生维修费用再向我们索赔。这种所谓的“索赔”实质就是“三包服务”中的

9、包修服务,因为这种包修服务是我们委托经销商 完成的,因此我们应向经销商支付修理费,也就 是我们所说的三包索赔支岀。因为经销商提供的 是修理修配劳务,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所以 可以向我们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我们可以凭此 发票抵扣进项税额。=1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 税函发1995288号)第七条规定:“问:货物 的生产企业为搞好售后服务,支付给经销企业修 理费用,作为经销企业为用户提供售后服务的费 用支出,对经销企业从货物的生产企业取得的三包”收入,应如何征税?答:经销企业从货物的生产企业取得“三包”收 入,应按“修理修配”征收增值税。”:、生产企业向供应商进行索赔 我们在生产过

10、程中,发现原材料的质量不符合要 求,进而向供应商提出索赔,这种索赔一般根据 材料的价款、耗用的工时费、造成的损失等因素 综合考虑确定索赔金额。这种索赔,根据索赔金 额大小,又可以分成金额小于原材料价款的索赔 和金额超过原材料价款的索赔。(1)金额小于原材料价款的索赔 我们向供应商收取索赔款,实质上就是供应商的 产品因质量出现问题而向我们进行销售折让,供 应商按照低于正常的销售价格向我们收取原材 料价款。对于销售折让,税法规定应由供应商开 具红字发票。因此,索赔收入不能算作我们的收 入,应该是采购货物的采购成本的降低。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开具增值税

11、专用发票后,发生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 让、开票有误等情形,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1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未按规定开具红字增 值税专用发票的,增值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扣 减。”(2)金额大于原材料价款的索赔如果因为某种原材料的质量问题,给我们的整个 产品造成损失,这时,我们向供应商的索赔就带 有惩罚性质,其金额会大于原材料的价款。这种 索赔,实质上就是供应商对我们的一种损失赔 偿。对于损失赔偿,它与企业的主营业务并无直接关 系,不属于征收增值税的范围,因此,这种索赔 不属于发票事项,供应商的赔款,不是我们的销 售收入,而是我们的损失补偿,所以我们不应该 给对方按收入开发票,而是按赔偿所得开收据

12、给 对方即可。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看出,所说的索赔,实际上 只是一种俗称,它可以细分成上面三种不同的税 收事项。第一种是包修服务,可以由“索赔方” 开具应税劳务为“修理修配”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二种是销售折让,应由供应商开具红字发票; 第三种是损失赔偿,不属于发票事项,开具收据 即可。四、企业股权转让税收政策简析(一)所得税政策 1、原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 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规定, 股权转让人应分享的被投资方累计未分配利润 或累计盈余公积应确认为股权转让所得,不得确 认为股息性质的所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转让有关所得税 问题的补充通知(国

13、税函2004390 号)规定 为了避免重复征税,持股 95以上、全资子公司、公司清算三种情况下股权转让所得可以扣除田 TTUXUnLo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清算时, 股东分得的剩余资产,可以扣减留存收益。2、新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 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规定, 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 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 可能分配的金额。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 所得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698 号)规定,如被投资企业有未能分配的利润或税 后提存的各项基金等,股权转让人随股权一并转 让该股东

14、留存收益权的金额,不得从股权转让价 中扣除。以上两个文件均强调,一般股权交易中, 留存收益不允许扣减。也就是说,虽然体现在留 存收益中的税后利润一般为免税收入,但如果不进行分配而随股权一并转让,不视为免税收入处 理。(二)股权转让涉及其他税种的处理 1、营业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企业 产权不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 2002165号)的规定,转让企业产权是整体转 让企业资产、债权、债务及劳动力的行为,其转 让价格不仅仅是由资产价值决定的,与企业销售 不动产、转让无形资产的行为完全不同。因此, 转让企业产权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不 应征收营业税。2、契税。根据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

15、契税政 策的通知(财税2008175号)的规定,两个 或两个以上的企业,依据法律规定、合同约定, 合并改建为一个企业,且原投资主体存续的,对 其合并后的企业承受原合并各方的土地、房屋权 属,免征契税。3、土地增值税。根据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199548 号)规定, 在企业兼并中,对被兼并企业将房地产转让到兼 并企业中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1=14、增值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企业全部产 权不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420 号)规定,转让企业全部产权是整体转让企业资 产、债权、债务及劳动力的行为,因此,转让企 业全部产权涉及的应税货物的转让,不属于增值 税的征税范围,不征收增值税。也就是说,无论 是应税合并还是免税合并,目标企业都无需缴纳 流转税。五、固定资产暂估入账的财税处理问题(一)会计处理 1、企业会计制度第二章第三节第第三十三条 规定:所建造的固定资产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 态,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应当自达到预定可 使用状态之日起,根据工程预算、造价或者工程 实际成本等,按估计的价值转入固定资产,并按 本制度关于计提固定资产折旧的规定,计提固定资产的折旧。待办理了竣工决算手续后再作调 整。2、小企业会计制度第1502科目(累计折旧) 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固 定资产,如果尚未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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