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入确认条件

上传人:公**** 文档编号:563322217 上传时间:2022-12-26 格式:DOCX 页数:13 大小:24.67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收入确认条件_第1页
第1页 / 共13页
收入确认条件_第2页
第2页 / 共13页
收入确认条件_第3页
第3页 / 共13页
收入确认条件_第4页
第4页 / 共13页
收入确认条件_第5页
第5页 / 共13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收入确认条件》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收入确认条件(13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收入确认条件:会计与税法无差异新企业会计准则第14 号收入(以下简称“新准则”)规定,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 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所 涉及的收入,包括销售商品收入、提供劳务收入和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 新中华人民 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 总额。主要包括:(一)销售货物收入;(二)提供劳务收入;(三)转让财产收入;(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五)利息收入;(六)租金收入;(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八)接受捐赠收入;(九)其他收入。差异分析:会计规定的收入,主要是指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

2、业务收入,而税法规定的收 入,是指所有能够增加应纳税所得额的项目,除包括会计确认的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 入外,还包括会计确认的营业外收入、投资收益等项目。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规定,转让财产收入,是指企业转让固定资产、生物 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债权等财产取得的收入。而会计对于转让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收入, 应当计入营业外收入。税法规定的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不包括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收 入、租金收入和特许权使用费收入,与会计确认的主营业务收入相对应。税法规定的股息、 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收入,与会计确认的投资收益相对应;税法规定的固

3、定资产和 无形资产转让收入、现金资产溢余收入、接受捐赠收入,以及其他收入中的债务重组收入、 违约金收入、补贴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等,与会计确认的营业外收入相对应。 对于存货溢余,会计应冲减管理费用,而税法应作为收入,两者的最终影响是相同的,不需 要进行纳税调整。对于固定资产溢余,会计应当视同重大会计差错调整以前年度损益,而税 法应确认为当期收入,即应当调增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对于汇兑收益,会计应冲减财务费用, 而税法应作为收入。对于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会计应当冲回坏账准备, 而税法应作为收入。二、确认条件新准则规定,销售商品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一)企业

4、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二)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 控制;(三)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四)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五)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新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对销售商品收入未作明确规定。差异分析:因为税法未对收入的确认条件作专门规定,因此,在大多数情况下,会计与税法 确认收入的条件是相同的。税法在确定收入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1、会计确认收入时需要考虑谨慎性原则,而税法确认收入不考虑谨慎性原则,如果会 计在确认收入时因考虑谨慎性原则而减计收入的,在申报企业所得税时,应当调增应纳税所 得额

5、。2、对于不具备商业实质或者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会计不确认 收入,而税法必须确认收入。3、对于会计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确认的收入(如售后回购、售后回租),税法有 可能应当按照“形式重于实质”的原则确认收入,即应当分解为销售和购进(回租)两笔经 济业务进行税务处理。例 1:A 公司于 2008 年 12 月 1 日接受一项安装任务,安装期为 3 个月,合同总收入 600 万元。至年底已预收安装费440万元,实际发生安装费用280 万元(假设均为职工薪酬), 估计至完工还会发生120万元。A公司2008年12月账务处理如下:当月完工进度:280万元三(280万元+ 120万

6、元)X100%=70% 预收劳务款借:银行存款 4400000 贷:预收账款 4400000 发生劳务成本借:劳务成本 2800000 贷:应付职工薪酬 2800000 确认收入并结转成本借:预收账款4200000 (6000000X70%)贷:主营业务收入 4200000借:主营业务成本 2800000贷:劳务成本 2800000差异分析:上述会计处理与税法规定完全相同,不存在差异。需要注意的是,会计确认 完工进度的方法有以下3种:1、按已完工作量占全部工作量的比例确定完工程度;2、按已经提供的劳务占应提供劳务总量的比例确定完工程度;3、按已经发生的成本占估计总成本的比例确定完工程度。由于税

7、法对于完工程度的确认方法未作明确规定,因此应当视为会计与税法无差异,即税法 对上述3种完工程度的确认方法均应当认可。例2:承例1, A公司认为交易中未来将发生的成本不能可靠地计量,预计已经发生的 劳务成本全部能够得到补偿。A公司2008年度账务处理如下:、账务处理同例1。确认收入并结转成本借:预收账款 2800000贷:主营业务收入 2800000借:主营业务成本 2800000贷:劳务成本 2800000差异分析:税法在确认收入时,不考虑谨慎性原则,即仍应当按照完工进度确认收入。假设 本例中税务机关核定的完工进度为60%,那么在申报企业所得税时应确认的收入为36万元(60万元X60%), A

8、公司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8万元(36万元一28万元)。三、确认时间新准则规定,下列商品销售通常按规定的时点确认为收入,有证据表明不满足收入确认 条件的除外:1、销售商品采用托收承付方式的,在办妥托收手续时确认收入。2、销售商品采用预收款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预收的货款应确认为负债。3、销售商品需要安装和检验的,在购买方接受商品以及安装和检验完毕前,不确认 收入,待安装和检验完毕时确认收入。如果安装程序比较简单,可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4、销售商品采用以旧换新方式的,销售的商品应当按照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确认 收入,回收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5、销售商品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的,在收

9、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 实施条例规定,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按 照合同约定的特许权使用人应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接受捐赠收入,按照 实际收到捐赠资产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收 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企业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以及从事建筑、安 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提供其他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 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采取产品分成方式取得收入的,按照企业分得产品的 日期确认

10、收入的实现。差异分析:1、对于收入确认时间,如果税法未作明确规定,则应当视为会计与税法无 差异。2、对于利息收入,会计一般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即使某一年度未付息,仍应当确 认利息收入)。税法按合同约定的付息日期确认收入(到付息日,未收到利息也应确认收入), 这一规定与权责发生制原则和收付实现制原则均不一致,同时也造成了会计与税法确认收入 的差异。如企业的一项长期债权投资,合同约定在到期日一次性还本付息,会计处理时应当 按权责发生制分期确认利息收入,而税务处理时平时不确认利息收入,当债权到期时,一次 性确认利息收入。对会计平时确认的利息收入应当调减应纳税所得额,于到期日再调增应纳 税所得额。3

11、、对于租金收入(指经营租赁),会计应当在租赁期内的各个期间按直线法确认为收 入,如果其他方法更合理,也可以采用其他方法。如果出租人提供了免租期,应将租金总额 在整个租赁期内按直线法或者其他合理的方法进行分配,免租期内也应确认租赁收入。税法 规定租金收入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支付租金日确认收入。如果会计与税法确认租金收入的时间 不一致,则应当进行纳税调整。4、对于特许权使用费收入,会计规定属于提供设备和其他有形资产的特许权使用费, 在交付资产或转移资产所有权时确认收入,属于提供初始及后续服务的特许权使用费,在提 供服务时确认收入。而税法规定特许权使用费应当在合同约定的付费日确认收入。如果会计 与税法确

12、认收入的时间不一致,则应当进行纳税调整。5、对于接受捐赠收入(包括接受捐赠固定资产),会计与税法都按照实际收到捐赠资 产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即不存在差异。6、对于持续时间超过12 个月的建造收入,会计与税法确认收入的时间是基本一致的, 但是如果建造合同的结果不能可靠估计,会计在确认收入时考虑了成本收回因素,那么在税 务处理时,有可能需要重新核定收入。7、对于产品分成收入,新准则对于收入确认时间未作明确规定,在一般情况下,会计 与税法无差异。8、对于逾期包装物押金,税法会规定一个“逾期”标准,如果该逾期标准与会计确认 的包装物押金不需要退还的时间不一致,那么将形成差异,应当进行纳税调整。需要注

13、意的 是,对于税务处理时已经调增应纳税所得额的逾期包装物押金,如果企业以后实际退还押金 的,则应当调减应纳税所得额。9、对于固定资产以外的盘盈收入,会计与税法均在盘盈当期确认收入,对于固定资产 盘盈,会计应当调整以前年度损益,而税法仍然确认为当期收入。CPA 日记03.13 极具争议的收入确认:电梯销售收入何时确认最近在思考收入确认的问题,感觉越来越糊涂。我想,可能准则并不糊涂,而是我自己 糊涂,求高人指点!根据会计准则的规定,在日常经营活动中企业能确认为营业收入的内容可分为如下几类:销 售商品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让渡资产所有权收入、租赁收入和建造合同收入五类。其中, 前三类在14 号-收入准

14、则中规范;租赁收入在21 号-租赁准则中规范;建造合同收 入则在15 号-建造合同准则中进行了规范。准则的规定貌似清晰,但我们在实际执行过 程中却存在一些问题。收入类别的边界问题比如我们经常遇到一些客户,承接了一项工程,这些工程需要用到自己生产的产品,还需要 对产品进行软件系统集成,最后还要安装该项产品,最后将工程移交给客户,移交之后还可 能对软件按服务年限收取一定的服务费。对于这个案例,我们到底如何来认定业务的性质,属于是销售产品还是提供劳务或是建造合 同,甚至是长期租赁呢?实际上现在很多的系统集成并需要配备软件的企业都存在我所述的 问题,另外还有其他很多令人纠结的情况。比如,销售产品并附有

15、安装义务的合同如果安装时间较长的话,到底是销售合同还是安装劳 务合同?准则讲解中举例电梯销售的安装需要安装完毕后才确认为销售收入,但如果电梯安 装需要很长时间,是否可分开为先销售电梯在发出存货且对方验收立即确认销售收入,然后 安装劳务按照劳务提供进度确认劳务收入?如果合同中有相关分段收费时能否考虑?比如,软件公司销售为客户的定制软件,是属于销售产品,还是属于提供劳务的合同?我们 在九其软件的招股书中发现是被认定为销售商品,但金蝶软件公司招股书则认为是提供劳 务。比如,某公司销售产品,先收回制作成本,然后在以后年度每年以服务费形式分期收款,是 应该当作分期收款的商品销售,还是当作未来提供劳务收入

16、,或者是说直接定义为租赁收 入?租赁是融资租赁或者是经营租赁?如此等等,这些东西在我们作审计时常常会碰到,客户有其自己的考虑,甚至经常会随着自 己的业绩要求而改变确认方式,当然他们也会按自己的目的去改变合同条款,但交易实质往 往并没有任何区别。收入确认条件的问题任何一种收入的确认,基本都要满足风险转移、利益很可能流入和所有权与管理权转移三个 条件,另外就是收入和成本的可计量。归类之后实质就是交易实质完成和可计量两个问题。对于交易实质完成的判断,其实不是那么好判断的,在日常中大家常常会用到的标准包括: 法律形式和经验判断。法律上会有一些条款,但这些条款哪些是实质条款,哪些是常识条款? 比如规定由退货权,在销售货物之后的退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学术论文 > 其它学术论文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