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doc(3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 (一九八九年八月三日国务院第四十三次常务会议通过 一九八九年八月十五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三十九号发布)(编者注:本件已被2004年12月22日国务院第74次常务会议通过 2004年12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30号公布 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的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废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铁路的安全管理,确保铁路运输畅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铁路、地方铁路和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可以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铁路设施和铁路承运的旅客、货物的安全均受本条例保护。 第四条铁路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铁路运输规章制
2、度,确保运输安全。 第五条铁路部门与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共同维护铁路沿线、车站和列车的治安秩序。 第二章铁路运输的安全保护 第六条铁路运输工作人员必须坚守岗位,按程序实行标准作业,尽职尽责,保证运输安全。 第七条旅客必须按规定购票乘车。进站、出站、候车应当听从铁路工作人员的引导,遵守铁路规章制度。 第八条禁止下列扰乱铁路车站、列车秩序或侵害旅客合法权益的行为:(一)无车票或持失效车票、站台票乘车;(二)伪造、涂改、倒卖车票(包括座位号、卧铺号)或货运单据;(三)围车、随车叫卖或强制旅客购买物品;(四)从列车上抛扔杂物;(五)在车站、列车上强占座位、赌博、打架斗殴、寻衅滋事、酗酒闹事;(六)擅自
3、进入货场或调车场;(七)扒乘货物列车;(八)哄抢或盗窃运输物资和铁路器材;(九)妨碍铁路工作人员执行公务;(十)非法携带枪支弹药、匕首、弹簧刀以及其他管制刀具;(十一)其他扰乱铁路车站、列车秩序或侵害旅客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九条禁止下列危害铁路行车安全的行为:(一)非法拦截列车;(二)在铁路线路上置放障碍物或击打列车;(三)在自铁路路基起二十米以内的地域及铁路防护林地内放牧;(四)在线路上行走或在钢轨上坐卧;(五)其他危害铁路行车安全的行为。 第十条禁止携带易燃、易爆和其他危险品乘车或隐匿、伪装托运上述物品。为保证运输安全,铁路车站和列车工作人员可以对旅客携带或托运物品实行检查;旅客有义务协助
4、检查。铁路车站和列车工作人员在执行检查时,应当佩带执勤标志,文明礼貌地对待旅客,并保证被检查物品的完好。 第十一条车辆和行人通过铁路道口时应当遵守国家关于道路交通管理法规的规定。铁路部门应当加强对铁路道口的管理,按照铁道部关于铁路道口管理的规定设置防护设施。 第十二条发生铁路行车或道口事故时,铁路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事故调查处理的规定办理,并迅速恢复正常行车。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妨碍线路开通和列车运行。 第三章铁路设施的安全保护 第十三条铁路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各尽其责,加强对铁路设施的管理,定期检查、维修,保证其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第十四条禁止任何人擅自移动、拆卸或损坏铁路设备和器材。
5、第十五条在铁路线路上设置道口或人行过道,架设电力、通讯线路,埋置电缆、管道设施或穿凿通过铁路路基的地下坑道,必须经铁路主管部门同意,并符合有关安全规定。 第十六条未经铁路主管部门同意,不得在威胁铁路安全范围内,设立生产或贮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和仓库,进行爆破施工、采矿、采石或引火烧荒。 第十七条禁止在铁路桥粱上下游下列范围内拦河筑坝、围垦造田、采石挖沙以及修建其他影响和危害桥梁安全的设施:(一)桥长一百米以上的大桥,上下游各五百米;(二)桥长二十米以上、一百米以下的中桥,上下游各三百米;(三)桥长二十米以下的小桥,上下游各二百米。本条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十八条船只穿
6、越铁路桥梁时,必须严格遵守航运规则和操作规定,保证铁路桥梁安全。 第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毁坏铁路线路两侧种植的防护林木以及护坡草坪。 防护林木的砍伐需经铁路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条禁止在铁路线曲线内及道口附近修建有碍行车了望的建筑物或种植高大树木。 第二十一条铁路的重要桥梁和隧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负责守卫。 第二十二条禁止非法出售或收购铁路器材。 第四章奖励与惩罚 第二十三条保护铁路运输安全,有下列事迹之一的,由地方人民政府和铁路主管部门给予奖励:(一)在铁路抢险救灾、防止事故中事迹突出的;(二)检举危害铁路安全行为,事迹突出的;(三)维护铁路治安秩序,协助公安机关破获案
7、件,堵截、抓获犯罪分子,事迹突出的;(四)发现或排除线路障碍、爆炸物品,保证铁路运输安全,事迹突出的;(五)在治安保卫工作中事迹突出的。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由铁路部门按下列各项规定给予行政处罚:(一)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九条第(三)项、第十四条规定的,铁路部门可以给予警告或处以罚款。(二)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一)、(二)、(四)、(五)项规定的,铁路部门可以处以罚款,并可按照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规定,提请有关劳动教养主管机关收容劳动教养。(三)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的,铁路部门除没收危险品取消乘车或托运物品资格外,可以并处罚款。(四)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条
8、规定的,铁路部门有权制止并责令其限期改正。建造妨碍铁路运输安全的设施而又逾期未改正的,铁路部门有权采取措施强行拆除该设施。(五)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由铁路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规定处罚。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没收其全部非法所得,并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直至吊销营业执照。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给铁路部门或其他单位或个人财产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七条铁路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第四条、第六条、第十三条规定的,由其主管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行政处分、经济处罚。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当事人不服铁路部门处罚决定的,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铁路部门申诉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向上一级铁路部门申诉的,上一级铁路部门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决定。当事人逾期不申诉、不起诉又不执行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条例由铁道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