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贫互助社章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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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扶贫互助社章程22020年4月19日文档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联系改正。秦安县王尹乡南瓦村扶贫互助协会章程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根据党的十七大关于鼓励发展群众自我服务组织的精神,结合本村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协会名称为秦安县王尹乡南瓦村扶贫互助协会。本协会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为主体,按照自愿、自主、互利的原则成立。 第三条:成立本协会的目的是积极探索和完善财政扶贫资金使用管理的新机制,缓解贫困户贷款难、资金短缺问题,提高村民自我积累、互助互济、持续发展的能力,促进和谐协会会建设。 第四条:本协会的宗旨是资金自聚、责任自担,自我服务、民主管理、利益共享、风险共担。 第五条:本协会坚

2、持入股自主,退股自愿的原则。农户自有资金入股满一年后能够退出。 第六条:本协会依法开展资金互助活动,接受县扶贫办、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县民政局、乡党委、政府和村两委班子的指导、监督和审计。第二章 成员第七条:凡遵守本章程,有民事行为能力的本村村民,向协会提 交申请书,缴纳互助资金,经审查批准,核发持股证(会员证),即可成为本协会成员。第八条:成员的权利1、有权参加本协会成员大会及活动,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2、有申请使用互助资金的权利3、享有入股分红的权利;4、为其它成员申请互助资金提供担保的权利;5、享有本协会提供的各种服务。第九条:成员的义务1、遵守本章程和其它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成员

3、大会的决议;2、维护本协会的利益,保护本协会的共同财产;3、严格履行与本协会签订的合同。 第十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全体成员会议教育无效,经多数成员表决同意予以除名,并办理退出手续。被除名成员的入股资金在满规定年度年终决算后两个月内退还个人出资部分。本协会经营盈余,分给其应得红利,本协会经营亏损,扣除其应承担的亏损份额,政府配股和赠股部分不得退还。1、不遵守本章程;2、不履行成员义务;3、三次不参加本协会组织的活动;4、其自身行为给本协会名誉和利益带来严重危害的。第三章 机构第十一条:全体成员大会是本协会的最高权利机构,由全体成员组成。第十二条:全体成员大会的职责1、审议经过互助协会章程及财

4、务管理办法,决定本协会的解散或与其它组织合并、联合等重大事项;2、选举或罢免互助协会管理人员和成员;3、审议批准互助协会的经营方针、发展计划、年度经营计划、财务预算方案;4、审议决定扩大股本金及其它相关事宜;5、决定年度收益分配方案。第十三条:成员大会每年召开12次,遇到特殊情况可临时召开。 第十四条:成员大会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出席方可召开。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成员因故不能到会,可书面委托其它成员代表。一个成员最多代理一名,各项决议须有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成员同意方可有效。第十五条:理事会是互助组织成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和日常管理机构,由35名成员组成,即会长1名,出纳1名,会计1名,监督员2

5、名。由全体成员大会选举产生,并报乡政府审查备案后对全体成员大会负责,任期三年。第十六条:理事会的职责1、依据章程制订各项规章制度;2、组织全体成员执行章程和规章制度:3、负责借款的发放和回收;4、负责互助资金的安全性和流动性;5、负责与互助协会的上级主管部门和村委会的联系和协调;6、定期向(乡)乡政府、县财政局、扶贫办报告工作,提交财务报表; 7、定期向成员大会和监事会报告互助资金管理运行情况。第十七条:监事会是互助协会的内部监督机构,由三名互助协会成员组成,经全体成员选举产生。第十八条:监事会的职责1、监督理事会执行互助协会章程和规章制度:2、监督借款的发放和回收;3、接受成员的投诉,并与理

6、事会协商提出解决的办法。第四章 互助资金运行第十九条:本互助协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制定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和会计法规建立财务制度。第二十条:本互助协会资金来源1、成员股金;2、财政扶持资金;3、接受的捐赠和其它资金来源。第二十一条:互助协会的股金为村民入股、政府赠股、配股。第二十二条:享受政府赠股、配股应符合下列条件:1、是本村村民;2、属扶贫系统贫困人口建档立卡管理的户或虽不在此之列但经过村民大会选出的绝对贫困户、低收入户、计划生育两户;3、每户赠股不得超过 元,配股不得超过5000元。第二十三条:单个村民或其它组织、个人向互助协会入股,持股比例不得超过互助协会股总额的10。第二十

7、四条:互助资金所有权。财政扶持资金和捐赠资金及其增值部分归全体村民所有,会员交纳的互助金及其增值部分归互助协会成员所有。第二十五条:互助资金使用权属于全体会员。其它农户确因特殊困难申请借款的,须经理事会讨论决定。第二十六条:收益权。互助资金使用中产生的收益,财政扶持资金和捐赠资金及其增值部分,全部转入成本,其余按顺序分配。第二十七条:借款限额和要求2、每户,次不超过5000元; 3、借款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4、上次借款未还清前不得申请再次借款。第二十八条:借款一律采取会员证担保。第二十九条:借款占用费按低于同期信用协会利率执行,其中赠股户为月747,其它户为月9。第三十条:借款到期不还者,日收

8、取借款总额3的滞纳金。第三十一条:收益分配顺序:1、预留借款风险准备金;2、支付非人工的运行成本;3、支付理事会成员的误工补贴。4、成员分红,参照信用协会存款利息标准,一年以上按定期付息,一年以下按活期付息。第三十二条:本互助协会遇到下列情况之一时,报县扶贫办、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县民政局、乡政府审定后办理终止手续。1、成员少于10人,无法开展活动;2、股金亏损三分之一以上,不能经营的;3、经营活动消亡。第三十三条:本互助协会决定解散时,应由县扶贫办、财政局、审计局、民政局、乡政府和互助协会成员代表组成清查小组,对本互助协会的资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在确定解散后,互助协会应在30天内向成员和协会会公告,并制定清偿方案报成员大会批准,本互助协会共有资产按下列顺序清偿:1、支付清算费用; 2、支付所欠职员劳动补贴;3、抵偿债务;4、将剩余财产在成员中进行分配。第三十四条:本章程自会员大会经过、互助协会获准登记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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