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煤化集团公司煤矿防治水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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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陕煤化集团公司煤矿防治水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陕煤化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所属煤矿防治水管理工作,防止和减少水害事故发生,保障煤矿职工生命安全,根据国家安全监督管理总局2009年12月1日颁布的煤矿防治水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集团公司所属全资、控股(包括实际控制)煤矿企业、矿井(包括基建矿井、生产矿井、资源整合矿井等,下同)的防治水工作工作,地质勘探、设计、研究等单位涉及煤矿防治水项目的,都必须按照本规定要求认真执行。原集团公司煤矿防治水工作规定内容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依照本规定执行。第三条各局(公司)、矿井的防治水工作都应当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

2、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采取防、堵、疏、排、截的综合治理措施。第四条各局(公司)、矿井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防治水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防治水管理工作负全面行政管理责任,主要负责本企业的防治水机构设置、人员及技术装备配备和专项资金筹措等工作。各局(公司)矿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负责防治水的技术管理工作,主要负责组织对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制定防治水各项规章制度,组织编写防治水规划、设计、措施等,定期组织开展水患排查活动,研究制定治理措施等。各局(公司)、矿井分管领导按照职责分工负相应的防治水管理责任,主要负责组织防治水措施的落实、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和资金筹措等单项工作。第五条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极复

3、杂的局(公司)、矿井必须设立专门防治水管理机构,设专职地测副总工程师,配备3-4名经正规院校地质、水文地质专业毕业的防治水工作专职技术人员,并建立专业探放水队伍,配足人员。水文地质条件简单、中等的局(公司)、矿井应有防治水管理机构,配备1-3名经正规院校地质、水文地质专业毕业的防治水工作专职技术人员。并要与有资质的专业探放水单位签定探放水协议。第六条 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极复杂的局(公司)、矿井必须配足专用探放水设备(探放水设备包括物(化)探仪、探水钻机等),保证施工需要。并必须配备2套以上的防治水抢险救灾设备,主要设备包括排水泵、排水管、开关和电缆等。单泵的排水能力局(公司)按不小于矿区历史最

4、大涌水量的5倍配备,矿井按不小于矿井历史最大涌水量的3倍配备,扬程都要满足要求。水文地质条件简单、中等的局(公司)、矿井由局(公司)配备各2套以上的专用探放水设备和防治水抢险救灾设备,统一调配,共同使用。单泵的排水能力按不小于矿区历史最大涌水量的5倍配备,扬程要满足要求。凡发生过透水事故的局和矿井,抢险救灾水泵的单泵排水能力按最大透水量配备。防治水抢险救灾设备必须落实专人维护保养,保证设备时刻处于完好状态,并做好日常维护保养记录。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极复杂的局(公司)是指所属矿井有1/2(包括1/2)以上的矿井为复杂和极复杂型。第七条各局(公司)、矿井必须根据煤矿防治水规定和本规定编制本单位的实

5、施细则,并建立健全水害防治岗位责任制、水害防治技术管理制度、水害预测预报制度和水害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水文地质条件负杂和极复杂的矿井,还要建立探放水制度、重大水患停产撤人制度等。第八条 各局(公司)、矿井及时编制本单位的防治水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中长期规划一般按5年一编制,防治水规划编制要求包含以下内容:区域和矿井水文地质情况及存在的重大水害隐患问题;防治水工程的必要性和完成规划项目的可行性;准确的水文地质条件,防(地面防洪、井下防排水,防水闸门、防水墙、防水煤岩柱留设等)、堵(封堵透水点)、疏(疏水降压)、排(完善排水系统)截(拦截补给量)等综合防治水工程项目、工程量、工期、重点

6、设备、预期效果、工程费用概算及逐年投入计划;(4)重点防治水工程技术路线;(5)防治水组织机构及责任落实情况。防治水规划编制、实施可采取现场技术人员与科研院所和高校专家合作的方式。年度防治水计划一般应在每年12月底前编制,其主要内容包括:年度内采掘工作面的分布情况,水文地质概况;分析矿井主要水患类型,预测可能透水的地段、原因和分水平、分煤层的涌水量;安排防治水工程项目及工程量;制定防治水计划及排水、避灾线路;所需材料设备及资金。设立防治水机构及责任落实情况。防治水规划和年度计划要报集团公司生产技术部备案。第九条各局(公司)、矿井应当详细查明井田、采区和工作面内水文地质条件,并应查明井田周边区域

7、水文地质条件。新建矿井首采区及其井田周边水文地质条件不清的、有潜在水害隐患而没有进行安全论证的,不得进行矿井建设。水文地质条件复杂和极复杂矿井的采区、工作面,应当采取物探、化探和钻探等有效手段,查明水害情况。在水害情况未查明或隐患未治理,严禁进行一切采掘活动。发现矿井有透水征兆时,应当立即停止受水害威胁区域内的采掘作业,撤出作业人员到安全地点。分析查找透水原因,采取有效安全措施进行治理,在水害未彻底得到治理前,所有撤离人员严禁再次进入工作场所。第十条各局(公司)、矿井应当对职工进行防治水知识的教育和培训,保证职工具备必要的防治水知识,熟悉水害避灾路线,进入每个工作场所时要进行一次水灾应急演练,

8、提高井下作业人员识别水害的能力和防范水害的技能。第十一条各局(公司)、矿井应当加强防治水技术研究和科技攻关,推广使用防治水的新技术、新装备和新工艺,提高防治水工作的科技水平。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极复杂的各局(公司)、矿井,必须定期对矿井水害进行“技术会诊”,“技术会诊”一般每3年进行一次,当水文地质异常时,矿井应及时组织专家“会诊”。“技术会诊”应当聘请相关科研院校或有关组织机构的技术专家参加,“会诊”结果作为矿井防治水工作指导。第二章 矿井水文地质基础工作第十二条 集团公司所属全资、控股矿井(包括基建矿井、生产矿井、资源整合矿井等,下同),必须对本矿井的水文地质情况进行研究,按规定进行矿井水文

9、地质类型划分,编制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报告,并确定本矿井的矿井水文地质类型。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报告主要内容执行规定要求,报告编写提纲遵循煤矿防治水规定释义(以下简称释义)。 第十三条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应当每3年进行重新确定。当发生重大突水事故后,矿井应当在1年内重新确定本单位的水文地质类型。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报告,由各局(公司)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负责组织相关专家审定,各矿井根据审定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开展矿井防治水工作,局(公司)相关管理部门监督执行。 第十四条矿井应当具备井田地质报告、建井设计,应当按规定编制建井地质报告、矿井生产地质报告。建井地质报告和矿井生产地质报告必须对井田水文地质条

10、件进行分析研究,明确指出矿井充水水源、充水强度和充水通道,并对矿井涌水量做出预测,提出矿井防治水技术路线和措施。第十五条矿井必须按照规定编制下列5种防治水图件:(一)矿井充水性图;(二)矿井涌水量与各种相关因素动态曲线图;(三)矿井综合水文地质图;(四)矿井综合水文地质柱状图;(五)矿井水文地质剖面图。其他有关防治水图件由矿井根据实际需要编制。矿井应当建立数字化图件,内容真实可靠,并每半年对图纸内容进行修正完善。矿井水文地质主要图件内容及要求按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矿井应当建立下列15种防治水基础台账:(一)矿井涌水量观测成果台账;(二)气象资料台账;(三)地表水文观测成果台账;(四)钻孔水位、

11、井泉动态观测成果及河流渗漏台账;(五)抽(放)水试验成果台账;(六)矿井突水点台账;(七)井田地质钻孔综合成果台账;(八)井下水文地质钻孔成果台账;(九)水质分析成果台账;(十)水源水质受污染观测资料台账;(十一)水源井(孔)资料台账;(十二)封孔不良钻孔资料台账;(十三)矿井和周边煤矿采空区相关资料台账;(十四)水闸门(墙)观测资料台账;(十五)其他专门项目的资料台账。矿井防治水基础台账,应当认真收集、整理,实行计算机数据库管理,长期保存,并每半年修正1次。 第十七条新建矿井应当按照矿井建设的有关规定,在建井期间收集、整理、分析有关矿井水文地质资料,并在建井完成后将资料全部移交给生产单位。新

12、建矿井应当编制下列水文地质主要图件和台帐:(一)水文地质观测台账和成果;(二)突水点台账、记录和有关防治水的技术总结,以及注浆堵水记录和有关资料;(三)井筒及主要巷道水文地质实测剖面;(四)建井水文地质补充勘探成果;(五)建井水文地质报告(可与建井地质报告合在一起)。 第十八条矿井在废弃关闭之前,应当编写闭坑报告。闭坑报告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一)闭坑前的矿井采掘空间分布情况,对可能存在的充水水源、通道、积水量和水位等情况的分析评价;(二)闭坑对邻近生产矿井安全的影响和采取的防治水措施。闭坑报告(包括图纸资料)应当报所在地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备案。第十九条矿井应当建立水文地质信息管理系统(可并入

13、地测系统数据库),实现矿井水文地质文字资料收集、数据采集、图件绘制、计算评价和矿井防治水预测预报一体化。第三章水文地质补充调查与勘探第二十条当矿区或者矿井现有水文地质资料不能满足生产建设的需要时,应当针对存在的问题进行专项水文地质补充调查。水文地质补充调查范围应当覆盖一个具有相对独立补给、径流、排泄条件的地下水系统。水文地质补充调查方法和调查内容执行规定第二十二、二十三条。第二十一条矿井应当在开采前的1个水文年内进行地面水文地质观测工作。在采掘过程中,应当坚持日常观测工作;在未掌握地下水的动态规律前,应当每7-10日观测1次;待掌握地下水的动态规律后,应当每月观测1-3次;当雨季或者遇有异常情

14、况时,应当适当增加观测次数。水质监测每年不少于2次,丰、枯水期各1次。距离气象台(站)大于30 km的矿区(井),要设立气象观测站。站址的选择和气象观测项目,符合气象台(站)的要求。距气象台(站)小于30 km的矿区(井),可以不设立气象观测站,仅建立雨量观测站; 地面水文地质观测内容和方法执行规定第二十四、二十五条第二十二条矿井地测部门要对所有新开凿的井筒、主要穿层石门及开拓、准备、回采巷道,及时进行水文地质观测和编录,并绘制井筒、石门、巷道的实测水文地质剖面图或展开图(可与井巷地质编录合并)。对于突水点和含水层富水性等级的确定执行规定标准。 第二十三条矿井必须按规定要求进行矿井涌水量的观测

15、工作和水质的监测工作。矿井应当分井、分水平设观测站进行涌水量的观测,每月观测次数不少于3次。对于出水较大的断裂破碎带、陷落柱,应当单独设立观测站进行观测,每月观测1-3次。对于水质的监测每年不少于2次,丰、枯水期各1次,每次监测结果都要与矿井水质分析基础台账对比,记录各水源水质变化情况。涌水量出现异常、井下发生突水或者受降水影响矿井的雨季时段,观测频率应当适当增加。 第二十四条矿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进行水文地质补充勘探工作:(一)矿井主要勘探目的层未开展过水文地质勘探工作的;(二)矿井原勘探工程量不足,水文地质条件尚未查清的;(三)矿井经采掘揭露煤岩层后,水文地质条件比原勘探报告复杂的;(四)矿井经长期开采,水文地质条件已发生较大变化,原勘探报告不能满足生产要求的;(五)矿井开拓延深、开采新煤系(组)或者扩大井田范围设计需要的;(六)矿井巷道顶板处于特殊地质条件部位或者深部煤层下伏强充水含水层,煤层底板带压,专门防治水工程提出特殊要求的;(七)各种井巷工程穿越强富水性含水层时,施工需要的。矿井水文地质补充勘探应当编制补充勘探设计,经局(公司)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组织审查后实施。水文地质补充勘探工作完成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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