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荐】企业会计准则实施以来若干业务问题的解读.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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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会计准则实施以来若干业务问题的解读一、关注长期股权投资“清算性股利”的会计变革什么是清算性股利?新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规定:投资企业所获得的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超过被投资单位在接受投资后产生累积净利润的部分,即应作为清算性股利,视作初始投资成本的收回,冲减投资的账面价值。否则,作为投资收益性质的股利,应计入投资收益。新企业会计准则沿用了旧企业会计准则对清算性股利的会计处理,将其作为一种对投资单位的资本返还,而非投资报酬。对清算性股利以后各年度投资收益的确认,新旧准则都有一个相对复杂的计算公式:应冲减初始投资成本的金额(投资后至本年末(或本期末)止被投资单位分派的现

2、金股利或利润投资后至上年末止被投资单位累积实现的净损益)投资企业的持股比例投资企业已冲减的初始投资成本应确认的投资收益投资企业当年获得的利润或现金股利应冲减初始投资成本的金额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对清算性股利的会计处理进行了历史性的“变革”,大大简化了清算性股利的计算与会计处理。即对于采用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除取得投资时实际支付的价款或对价中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外,投资企业应当按照享有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确认投资收益,不再划分是否属于投资前和投资后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利润。即准则解释第3号不再区分是否为清算性股利,而是一律将其作为投资收益性质的股利,计入当

3、期损益。会计处理为:借记“应收股利”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科目。但是,对于权益法下清算性股利的处理,新旧规定截然不同: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第七条规定虽然是在成本法下提出了清算股利的处理方法,但对于权益法下清算股利的处理照样适用。即权益法与成本法对清算性股利的处理完全相同。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第一条规定是成本法下清算股利应确认投资收益,但对于权益法下清算股利的处理则不适用。二、关注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递延税款的会计处理对于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的会计处理,应该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9号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进行追溯调整。这里我们需要关注一下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在企业汇算清缴前后涉及的“应交税

4、费应交所得税”科目和“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科目的使用。无论在实务工作中还县会计考试中,这也是困扰大多数人的问题。涉及损益的调整事项如果发生在该企业资产负债表日所属年度(即报告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前的,应按准则要求调整报告年度的应纳所得税额,并调整“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科目。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对于涉及损益的调整事项如果发生在该企业资产负债表日所属年度(即报告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后的,参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编著的2009年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辅导教材会计以及由财政部会计司编写的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08),即未调整报告年度的“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也未调整“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

5、延所得税负债”科目。而此前的教材及准则讲解,对于发生在报告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后的,应调整本年度(即报告年度的次年)应纳所得税税额,即调整“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科目。鉴于如此变动,笔者认为:1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一般在每年的资产负债表日后(次年1月1日5月31日内)进行,如果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发生在税务局最终的截止日期前,无论企业是否自行汇算清缴完,都允许调整报告年度的“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科目。也就是说,即使企业已经自行汇算清缴完成了,如果发生了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以前年度损益的追溯调整,只要在税法上规定的最后截止日(3月31日)前,税务机关还是允许企业修改调整,重新申报报

6、告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的。2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是指董事会或类似机构批准财务报告报出的日期,通常是指对财务报告的内容负有法律责任的单位或个人批准财务报告对外公布的日期。一般上市公司财务报表最后截止报出日期为次年的4月30日,早于税务机关规定的最后截止日(5月31日)。即无论企业是否自行汇算清缴完成,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这个期间内企业都有权可以自行申报、自查自纠、自行修改调整的。企业可以向税务机关说明情况,调整修改报告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3以前的教材或准则讲解将汇算清缴后调整事项对应纳税所得额的影响,作为暂时性差异,计入了“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科目,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对暂时性差异的定义,也不符合税务机关汇算清缴流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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