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司法考试每日一题-(-2022-06-08-).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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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22司法考试每日一题 ( 2022-06-08 ) B张举之所以实行积薪烧猪的方法来查验证据,乃因当时的法律没有规定刑讯的程序 C该案杀人者未受刑而伏罪,因其符合当时法律规定制止使用刑讯的一般条件 D张举在这个案件中对事实的推断表达了当时法律所规定的“据状断之“的要求 【参考答案】 ABC 【考点提示】 三国两晋南北朝司法制度 【试题解析】 本案为三国时期的案件,而疑狱集是五代时期的作品,而刑讯在唐代比拟标准,此题涉及几个历史时期,考察的学问点比拟细小,有肯定难度。有的人认为,“据状断之”是指,在人赃俱获,经刑讯之后仍不招供的,则可以依据已经获得的证据定罪。“状”在这里指的是证据的意思。

2、“据状断之”强调的是证据充分,拷讯之后仍不认罪。但从本案来看,张举进展侦查试验(用现代语言表述)后进展审问,其妻即行认罪,并不是刑讯之后仍不认罪。所以古代虽然存在“据状断之”这种做法,但本案并不能反映出这一点,应选项D亦错,应选,有的人认为“据状断之”中的“状”为表象(即为可以发觉的一种事实),题目中张某已经发觉此种状况,符合“状”的存在和形态,故D项说法正确。上述观点均在理解上存在偏差,唐代才有法律规定“据状断之”,不能用唐代的标准来处理三国时期的案件。有的人认为,“该案杀人者未受刑而伏罪,因其符合当时法律规定制止使用刑讯的一般条件”是可以成立的,但是该案“杀人者未受刑而伏罪”与“当时法律规

3、定制止使用刑讯的一般条件”没有规律上的因果关系。 疑狱集这样的着作即为其中之一方面。疑狱集由五代后晋和凝父子编着,共4卷,是中国现存最早的一部案例选编。书中辑录了汉至五代情节简单、争讼难决而最终获得了正确处理的案例,如“御史奏状”、“李崇还儿”、“丙吉辨影”、“黄霸戮乱”、“严遵壁听”、“赵和籍产”、“若水留狱”、“敏中密访”等共100则。内容有的是称颂听讼理狱的明察善断,有的是表扬采证取供的去伪存真,有的是强调调查勘验必需深入,有的是告诫辨析疑难不容疏忽。例如“德裕摸金”,是写唐代浙西观看使李德裕,审理甘露寺主事僧等诬控前任主事僧移交寺产时私吞黄金一案,李巧令原告等分别用黄泥捏出被侵吞黄金的

4、外形,结果所捏各不一样,因而揭破了挟嫌诬告。疑狱集除尽力推崇历代执法严明、敢于为民平反冤抑的司法官吏外,对司法检验方面的阅历也有所介绍。书中虽有鼓吹封建伦常观念和迷信落后思想的内容,但总的看来符合朴实的唯物论和辩证法观点,是一部影响较大的着作。流行的刊本除收有原来的和氏4卷外,还收有明代张景所着 补疑狱集6卷,清代金凤清又增辑疑案30例。 古代各类官府在审理案件时,用酷刑逼迫犯人招供,称为拷讯。秦代官吏审案时已经习惯于使用拷打。汉代以后直到明清,法律成认刑讯的合法,官员审案大多使用刑讯。唐律规定了刑讯的条件与证据。唐律规定,审判时“必先以情,审察辞理,反复参验,犹未能决,事须拷问者,立案同判,

5、然后拷讯,违者杖六十”。也就是要求在拷讯之前,必需先审核口供的真实性,然后反复查验证据。证据确凿,仍狡辩否认的,经过主审官与参审官共同打算,可以使用刑讯;未依法定程序拷讯的,承审官要负刑事责任。同时规定,对那些人赃俱获,经拷讯仍拒不认罪的,也可“据状断之”,即依据证据定罪。在刑讯方法方面。首先,刑讯必需使用符合标准规格的常行杖,以杖外他法拷打甚至造成罪囚死讯者,承审官要负刑事责任。其次,拷囚不得超过3次,每次应间隔20天,总数不得超过200,杖罪以下不得超过所犯之数。若拷讯数满仍不招供者,必需取保释放。凡有违犯,承审官须负刑事责任。其三,拷讯数满,被拷者仍不成认的,应当反拷告状之人,以查明有无

6、诬告等情形,同时规定了反拷的限制。同时,唐律规定对两类人制止使用刑讯,只能依据证据来定罪。一类是具有特权身份的人,如应议、请、减之人;二是老幼废疾之人,指年70以上15以下、一肢废、腰脊折、痴哑、侏儒等。唐律的这些规定比拟全面。 此题的选项A“作为县令的张举重视证据,一般用猪来作为证据”纯为干扰项,具有常识的人都知道“重视证据”与“一般用猪来作为证据”不存在规律关系。B项“张举之所以实行积薪烧猪的方法来查验证据,乃因当时的法律没有规定刑讯的程序”规律上也有问题,“刑讯的程序”与“查验证据的方法”两者非为一个层面的问题。C项已如前所述,该案“杀人者未受刑而伏罪”与“当时法律规定制止使用刑讯的一般条件”没有规律上的因果关系。而D项中,“据状断之”的“状”非为状况、案情,而为证据,因此“张举在这个案件中对事实的推断表达了当时法律所规定的据状断之的要求”就可以成立,张举依据证据处理该案。因此,ABC这三个选项不能成立,符合题目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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