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关税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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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八章 关税措施第八章 关税措施(1)关税概述 (2)关税的种类(3)关税的经济效应 1.关税概述 含义 进出口商品经过一国关境时,由政府设置的海关向本国进出口商课征的一种税收。是主权国家最重要的对外贸易政策措施之一。 起源与发展 关税最早产生在欧洲的古希腊、雅典; 英国1640年建立了国境关税制,是最早实行统一的国境关税国家; 法国1791年建立了统一国境关税制。随后在欧洲大陆和世界各地普遍采用这种税制; 经过不断改进,形成现今的关税制度。海关 是设立在关境上的国家行政管理机构,关税的征收是通过海关来执行。海关职责 依照国家法令,对进出口货物、货币、金银、行李、邮件、运输工具等进行监督管理,

2、征收关税,查禁走私,临时保管通关货物和编制进出口统计等; 海关有权对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进出口货物不予放行、罚款甚至没收或销毁。 海关和关境A关境 海关所管辖和执行海关法令规章和征收关税的区域。关境范围 一般的,一国的关境和国境一致; 有些国家在国境以内设立自由港或自由贸易区等免税区域,这时关境范围小于国境。如中国的香港、澳门等,这些地区不属于关境范围之内; 有些国家相互之间结成关税同盟,参加关税同盟的国家的领土即成为统一的关境,这时关境大于国境。如欧盟等。 海关和关境B税收共性:强制性、无偿性和预定性。 强制性:指国家通过法律形式规定,由代表国家的管理部门强制征收,是非自愿的。 无偿性:指国家将

3、其征缴的税款(特殊的例外)全部作为国家的财政收入,国家不付给纳税人任何补偿,也不再偿还。 预定性:指国家事先对税收项目、种类对象、税率及征收方法等内容做出明确具体的规定,这些规定在一定时期内,征、纳双方必须共同遵守,不得随意变化和减免,以保证税收的规范性。 关税的特点A关税的特点B自身特点 关税征收的对象是进出口货物,属间接税; 关税的课税主体是进出口商; 关税是对外贸易政策的重要手段; 关税具有调节进出口贸易的功能。2.关税的种类 按征税商品流向分 按征税目的分 按征税待遇分 按正常与否分 按征税方法和标准分1按征税商品流向分(1)1. 进口税 外国商品进入一国关境时,由该国海关根据海关税则

4、对本国进口商所征收的一种关税。 当一国建有自由港、自由贸易区或海关保税仓库时,则在外国货物从自由港、自由贸易区或保税仓库进入进口国国内市场时征收进口税。征税对象 一般对工业制成品进口征收较高关税;对半制成品进口税较低;对原料和尖端科技产品税率最低甚至免税。 通过WTO关税减让谈判,各成员国已大幅削减了进口关税。进口关税总体呈下降趋势。 2. 出口税 海关对出口货物和物品所征收的关税。 发达资本主义国家一般都取消了出口税。只有少数发展中国家征收,但税率一般都不高,在1%-5%左右。征税目的 增加本国的财政收入; 限制本国某些产品或自然资源的输出。1按征税商品流向分(2)3. 过境税(通过税) 一

5、国海关对通过其关境再转运第三国的外国货物所征收的关税。 过境税产生最早,曾在欧洲被普遍采用; 19世纪后半期随着世界交通的迅速发展,国际间经贸往来的增加,过境税被逐渐取消; 战后多数国家都不征收过境税,仅在外国商品通过其领土时征收少量的准许费、签订费、印花费和统计费等。1按征税商品流向分(3)2按征税目的分1. 财政关税 以增加国家财政收入为目的征收的关税。 征收财政关税须满足的三个条件。2. 保护关税 以保护本国工业或农业发展为目的征收的关税。 保护关税的税率越高越能达到保护的目的。3. 报复关税 因贸易歧视或报复行动,对从某国的进口产品征收关税。 2000年韩国对中国大蒜征收100%反倾销

6、税,2001年日本对中国的大葱、香菇等加征100%的特别关税时,中国为维护自身的权益,对两国的电子产品、电子器件及材料等征收100%的报复性关税,最后双方得以谈判解决。 注意:当对方取消歧视待遇时,这种关税随之取消。报复性关税案例3按征税待遇分(1)1. 普通关税 适用于来自未签订贸易或经济协议的国家的商品。 由进口国自主确定,通常税率较高。2. 优惠关税 适用于来自签订有贸易或经济协议的国家的商品。 税率低于普通税率。熟悉:特惠税;最惠国税(MFN);普遍优惠制(GSP)1. 特惠税 一国对从另一国或地区进口的商品给予低税或免税的特别优惠待遇。分为互惠税和非互惠税两种。 二战前,特惠税主要在

7、宗主国与殖民地、附属国之间实行,如英、美、法、葡等与其殖民地附属国之间都实行过。目的在于保证宗主国在殖民地附属国市场上的优势。 二战后,西欧共同市场通过“洛美协定”与非洲、加勒比和太平洋地区一些发展中国家实行特惠制。3按征税待遇分(2)洛美协定(Lome Convention) 欧盟向参加协定的非洲、加勒比和太平洋地区的发展中国家单方面提供的特惠。主要规定有三点:(1)欧盟国家在免税、不限量的条件下,接受这些发展中国家全部工业品和绝大部分农产品进入欧盟市场,而不要求这些发展中国家给予“反向优惠” 。那些没有享有免税待遇的农产品,是欧盟农业政策包括的农畜产品以及一些温带园艺品。洛美协定(Lome

8、 Convention)洛美协定(Lome Convention)(2)欧盟对从这些国家进口的牛肉、甜酒和香蕉等作了特殊安排,对这些商品进口每年给予一定数量的免税进口配额,超过配额的进口要征收关税。(3)在原产地规定中,确定了“充分累积” 制度,即来源于这些发展中国家或欧盟国家的产品,如该产品在发展中国家中任何其他国家内进一步制作或加工时,将被视为原产国的产品。这项规定使这些国家以这种方式制作与加工的产品,仍享有特惠税的待遇。洛美协定(Lome Convention)2. 最惠国待遇税(MFN) 适用于签订有最惠国待遇条款的贸易协定国家之间的商品贸易的进口税。 又称“无歧视待遇”,指缔约国之间

9、在通商、航海、关税、公民法律地位等方面相互给予的不低于现时或将来给任何第三国的优惠、特权或豁免待遇。 由于所有关贸总协定或世界贸易组织成员都多边地享有最惠国待遇,所以最惠国待遇税适用面很广。 3按征税待遇分(3)3. 普遍优惠制(普惠制,GSP) 发达国家承诺对来自发展中国家或地区的工业制成品、半制成品以及部分农产品给予普遍的、非歧视的和非互惠关税待遇。 是发展中国家在联合国贸易与发展会议上进行长期斗争的结果,19678年第二届联合国贸易与发展会议通过了建立普遍优惠制的决议。 1970年实行以来,尤其是“乌拉圭”回合关税谈判,各给惠国对受惠国优惠关税幅度和优惠产品范围大大缩小。 3按征税待遇分

10、(4)1. 一般关税2. 进口附加税 对进口商品在征收正常的进口税外,再加征额外的关税。 征税目的:应付国际收支危机,维护进出口平衡,防止外国商品低价倾销,对国外某个国家实行歧视或报复等,通常是一种特定的临时性的措施。 进口附加税又称为特别关税,是限制进口的重要手段,在一些特殊时期可以发挥较大的作用,但也会引起对方的关税报复。 较常采用的形式有两种: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4按正常征税与否分(1)(1)反倾销税 对实行倾销的进口货物所征收的一种进口附加税,旨在抑制商品倾销,保护本国产品的国内市场。征收反倾销税的三要件 倾销存在,产品低于正常价值进行倾销; 倾销对进口国国内已建立的某项工业造成重大损

11、害或产生重大威胁,或者对某一国内工业的新建产生严重阻碍; 倾销进口商品与所称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4按正常征税与否分(2) 倾销即某一商品的出口价格低于正常价格同时对进口国该行业造成重大损害或威胁的商品出口。 缔约国为了抵消或防止倾销,可以对倾销的产品征收数量不超过这一产品的倾销差额的反倾销税。 “正常价格”是指相同产品在出口国用于国内消费时在正常情况下的可比价格。如果没有这种国内价格,则是相同产品在正常贸易情况下向第三国出口的最高可比价格;或产品在原产国的生产成本加合理的推销费用和利润。 不得因抵消倾销或出口补贴,而同时对它既征收反倾销税又征收反补贴税。WTO有关反倾销的规定(2)反补贴税

12、对于直接或间接地接受奖金或补贴的外国商品进口所征收的一种进口附加税。 这种奖金或补贴包括进口商品在生产、制造、加工、买卖、输出过程中所接受的直接的或间接的奖金或补贴,可以来自政府,也可以来自同业公会。 征收反补贴税的重要条件:进口商在生产、制造、加工、买卖、运输中接受了直接或间接的奖金或补贴,使进口国生产的同类产品遭受重大损害。4按正常征税与否分(3)(2)反补贴税 反补贴税的税额一般按接受的实际补贴的数额征收。其目的在于增加进口商品的成本,抵消出口国对该商品的出口补贴,削弱其竞争力。 发达国家之间经常在补贴与反补贴上发生贸易磨擦,尤其是在农业补贴方面,发达国家之间、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的

13、矛盾较大。 4按正常征税与否分(4) 反补贴税一词应理解为:为了抵消商品于制造、生产或输出时所直接或间接的任何奖金或补贴而征收的一种特别关税; 补贴的后果会对国内某项已建的工业造成重大损害或产生重大威胁,或对国内某一工业的新建造成严惩阻碍,才能征收反补贴税; 反补贴税的征收不得超过“补贴数额”; 对于受到补贴的倾销商品,进口国不得同时对它既征收反倾销税又征收反补贴税;WTO有关反补贴的规定(1) 在某些例外情况下,如果延迟将会造成难以补救的损害,进口国可以未经缔约国全体事前批准的情况下,征收反补贴税,但应立即向缔约国全体报告,如未获批准,这种反补贴税应立即予以撤销; 对产品在原产国或输出国所征

14、的捐税,在出口时退还或因出口而免税,进口国对这种退税或免税不得征收反补贴税; 对初级产品给予补贴以维持或稳定其价格而建立的制度,如符合该项条件,不应作为造成了重大损害来处理。 WTO有关反补贴的规定(2)1. 从量税 按商品的质量、数量、容量、长度和面积等计量单位为标准计征的关税。计算公式 从量税额 = 商品数量每单位从量税税基 大部分以商品的重量为基础征收,但各国对应税商品的重量计算方法各不相同。 常用的税基包括:毛重、半毛重和净重。思考:采用从量税征收关税,若商品跌价,关税保护作用如何变化;涨价呢?(跌价,保护作用增强)5按征税方法和标准分(1)2. 从价税 以进口商品的价格作为征税的基础

15、,其税率表现为货物价格的百分比。计算公式 从价税额 = 商品总值从价税率保护程度 价格下跌时,从价税率不变,从价税额相应减少,保护关税作用下降;反之,价格上涨,保护关税作用增强。5按征税方法和标准分(2)3. 混合税 也称复合税,对某种进口商品同时征收从量税和从价税。计算公式 混合税额 = 从量税额+从价税额种类 从量税为主加征从价税 如:美国对某款男式羊绒衫(每磅价格在18美元以上者)征收混合税,每磅从量税征37.5美分,加征从价税15.5%; 从价税为主加征从量税 如:日本对手表(每只价格在6000日元以下)的进口,从价税率15%,同时加征每只150日元的从量税。 5按征税方法和标准分(3)4. 选择税 对一种进口商品同时定有从价税和从量税两种税率,但征税时选择其税额较高的一种征收; 有时为了鼓励某种商品进口,也有选择其中税额较低者征收。 5按征税方法和标准分(4)5. 差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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