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办理非诉案件指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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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办理非诉案件指引第一条 为保障本所律师依法履行职责,提高办案质量,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本所律师办理非诉讼案件的执业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协会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指引。第二条 非诉讼案件系指除诉讼案件及仲裁案件之外,由律师完成的各项法律事务的总称,包括但不限于非诉调查、律师鉴证、出具法律意见等业务,本所律师办理上述非诉讼案件,应按本规程进行。第三条 本所律师在承办非诉讼业务中,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应当保守国家秘密、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隐私。第四条 本所律师在代理工作中,应

2、当依法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认真负责,忠于职守,不得损害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不得为当事人代理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非诉讼事务,不得谋取当事人的其他权益。第五条 本所律师不得为招揽业务而向当事人作虚假承诺,除收取代理费外,不得私自收案、私自收费。第六条 本所统一接受非诉讼案件的当事人或其委托人的委托,指派律师担任非诉讼案件的代理人。第七条 本所律师接受非诉讼业务代理,应按如下程序办理手续:1、承办律师应先听取当事人的情况介绍,审查当事人提供的涉案材料,并就案件代理提出初步意见。2、承办律师在与当事人协商签订非诉讼案件委托合同,决定接受非诉讼案件之前,先向主办律师进行汇报,由主办律

3、师决定是否接受该案;主办律师拟接受非诉讼法律事务之前,应向所主任或主管合伙人进行汇报,由其决定是否接受该案。3、所主任、主管合伙人或主办律师原则同意接受该非诉讼法律事务后,主办律师应填写案件指派单,将案由、委托人姓名、收费方式及金额、办案律师姓名、涉案标的、基本案情及委托法律事务的内容填写清楚,报所主任或主管合伙人审查批准。4、所内勤根据批准材料填写案件收案登记簿。5、承办律师凭案件指派单与当事人签定委托代理合同。委托合同中必须明确所委托法律事务的具体内容,工作要求及工作时间、收费标准及交纳费用的时间等内容。6、承办律师凭委托代理合同到财务室交纳律师代理费。风险代理、减免缓交费用的,应向财务人

4、员出示经所主任批准的书面报告并按类别登记。 财务人员收取费用后,应立即开具收费发票交当事人,并将发票作卷联交承办律师。 7、承办律师应将律师服务公示及律师工作评议卡及时交委托人。律师领取调查专用证明,应将调查单位、调查内容、调查律师姓名填写清楚,并经主管合伙人或主任批准。第八条 承办律师应认真查阅该非诉讼法律事务所涉及的国家法律、法规、地方性法规及相关国际条约、国际惯例,并在认真调查案件相关事实的基础上,在委托合同签定后十天内提出办理该非诉讼案的初步工作意见,报主办律师,主办律师认为属于重大疑难案件需经全所律师进行集体讨论的,应提交全所律师集体讨论。第九条 工作意见确定之后,律师应将该工作意见

5、告之委托人,与其形成统一意见。第十条 工作意见确定之后,承办律师应严格按照工作意见认真办理各项法律事务,并将办理情况向主办律师汇报。第十一条 若遇下列情形之一的,律师应当提请本所主任批准终止委托代理合同。1、委托事项无法完成;2、委托事项为违法行为;3、委托人隐瞒重要证据;4、 委托合同中约定其它应终止委托代理合同情形的。第十二条 所接受的非诉讼法律案件需要所对外出具法律意见书或调查报告的,必须三审定稿,即首先由承办律师起草并自审,然后将文书草稿交主办律师审阅后打印,对外正式出具之前,应交所主任或主管合伙人作最后审阅,未经所主任或主管合伙人审阅,本所律师不得擅自对外出具法律文书。第十三条 律师在案结后五日内拟定书面办案小结,并由委托人填写书面的律师工作评议卡。第十四条 承办律师应在非诉讼法律事务办理完毕之后一个月内,将案卷归整完毕,交所办公室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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