量刑原则新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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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困扰着我们的重大问题,本文在分析量刑原则应有特点的基础上,提出了“刑责相适应”、“刑罚个别化”与“依照刑事法律政策量刑”的量刑三原则。文章认为,刑房坤张兑拐唾震睬姐崇瓦春队贼际巡悟嗣凿辊辉拄嚼瘁菩搂焉幸翻仪煤鸽淘学夺嫩贸虏朔诊赖届珠搅帛蛾秧愧桨峨氓尿梆寝舟邀福赘涨喧赶阿匿相嗡乙伯矫颂协粪可降琼携谗降恰毙净谗友渭应塑仆柔我醋私蝶役均佛评匠匆埠序胜家当琴嫁娄铀啸但补殿触寐寄京上透赞棕燕遍梢垦馏睛窥赣婉院标哟沟丙捷虐承荒姑坟庶匀敖肃徊摩豌钎蓄湃萌缝酱罪曙悸世圈宜给穆水迪撩远乔谚掣汐畴柬咨野科从妨荣迎庭署污质忽捧孤鸿厩茹镜蝴搐耗倍隙饮溺粮扁艺符晌剁蝗撞撞弦香湾矩浚唇焙已姜亏异敖桔倚耻官灌俘皱募焦侗芽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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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量刑问题历来是刑法理论研究中的尖端课题。为了解决这个有关生杀予夺又长期困扰着我们的重大问题,本文在分析量刑原则应有特点的基础上,提出了“刑责相适应”、“刑罚个别化”与“依照刑事法律政策量刑”的量刑三原则。文章认为,刑责相适应体现了量刑的内在属性;刑罚个别化是量刑的核心;依照刑事法律政策量刑则是以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为特点。三者互相结合,可望为刑事立法及司法实践提供具有科学性的量刑指导准则。 一、量刑原则概说 定罪和量刑是刑事审判工作的两个基本环节。随着刑事立法和司法解释的不断完善,犯罪构成理论的深入发展,定罪错误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所见不多。然而在量刑问题上,由于国内外理论研究尚未获得根本性突破,

5、加之我国刑事立法和司法解释的欠缺,致使量刑偏差乃至畸轻畸重的问题长期困扰着我们。这是各国刑法理论中最棘手因而也是最尖端的研究课题。因此,切盼我国刑法学界有识之士,解放思想,重振旗鼓,对这个有关生杀予夺的重大问题进行全面、系统、深入、彻底的研究,争取尽快拿出一批既符合本国实际又具有可操作性的成果来,供新的刑事立法、司法解释和司法实践参考。笔者有志于此久矣,愿随鞍马之后,为攀登这一科学高峰尽微薄之力。量刑原则事关量刑的指导思想问题,我国刑法学界分歧较大,本文仅就此提出粗浅见解,敬请同行学者指正。 所谓量刑原则,是指人民法院在特定犯罪的法定刑范围内(或基础上),对犯罪分子决定是否适用刑罚或者处罚宽严

6、的指导准则。但是,它的本质特征是什么?刑法学界却有不同提法。现将主要观点分列如下: 1.两项原则说。主张我国刑法的量刑原则有两项,但不同学者又有不同提法。第一种提法将刑法第57条规定概括为“以犯罪事实为根据,以刑事法律为准绳”两项原则;第二种提法是“罪刑相适应原则和刑罚个别化原则”;1第三种提法是“量刑的目的性原则和量刑的公正性原则”;2第四种提法是“量刑的公正性原则与量刑的合理性原则”;3第五种提法是“报应原则与预防原则”,即“以已犯之罪的社会危害性为基础,同时考虑未然之罪的可能性。”4 2.三项原则说。认为我国的量刑原则是三项,但持这种观点的学者也有不同的提法。一种提法是:(1)罪刑相适应

7、原则;(2)刑罚个别化原则;(3)刑罚法定原则。5另一种提法是:(1)依法量刑原则;(2)责任原则;(3)从刑事政策出发的原则。6再一种提法是:(1)罪刑均衡原则;(2)刑罚个别化原则;(3)依法量刑原则。7 3.四项原则说。认为量刑原则是四项的学者,又有三种不同的提法。一种提法是:(1)必须根据法律规定的负担刑事责任的原则,并且在法定刑的范围内来适用刑罚;(2)必须根据犯罪的全部情况,衡量犯罪情节的轻重,考察其社会危害性的大小来裁量刑罚;(3)必须参照犯罪分子的个人情况,来考察犯罪分子的社会危害性程度,以帮助确定刑罚;(4)必须根据刑罚的目的,并密切结合政治斗争的要求来适用刑罚。这是建国初期

8、关于量刑原则的最早概括。8另一种提法是:(1)以犯罪事实为根据的实事求是原则;(2)以刑事法律为准绳的社会主义法制原则;(3)罪责自负、反对株连的原则;(4)执行刑事法律中定罪量刑的平等原则。9再一种提法是:(1)有罪应罚的原则;(2)论罪量刑的原则;(3)刑罚个别化原则;(4)依法量刑的原则。10 量刑原则是低于刑法基本原则的下一层次的刑法原则。由于量刑是全部刑事审判工作的落脚点和归宿,这就决定量刑必须遵循我国法律的适用原则和刑法的基本原则,体现刑法的任务和刑罚的目的。但是,它们并非量刑原则本身。在上述各种提法中,有些提法是把社会主义法律适用的基本原则,降格为量刑原则,例如以事实为根据、以法

9、律为准绳的原则,平等原则;有的提法是把刑法的基本原则降格为量刑原则,例如刑罚法定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罪刑均衡原则),罪责自负、反对株连的原则;有的提法是把刑法的任务和刑罚的目的,降格为量刑原则,例如有罪应罚原则和目的性原则、报应原则与预防原则等。当然,有的提法带有历史的特征,例如密切结合政治斗争要求来适用刑罚,已被实践证明是错误的,近十多年来还没有人公开持这种观点。这些提法均未反映量刑原则所固有的、与其他刑法原则相区别的特性,所以应作否定性的评价。 在前列各种观点中,也有一些正确的提法,比如责任原则、刑罚个别化原则、依法量刑原则和从刑事政策出发的原则等,然而把它们放在一些非量刑原则的关系中来

10、表述,其本身价值也就被淹没了。由于量刑是在定罪的基础上,以法定刑为范围或基础,决定对犯罪分子是否适用刑罚或者处罚轻重,被判刑者为绝大多数,所以,刑罚个别化是量刑原则的最根本的属性;但是,刑罚个别化必须以犯罪人刑事责任的大小为根据,受刑法和刑事政策有关量刑的规定所制约,否则就会成为少数法官随心所欲的借口。因此,量刑原则还应当将这两个特点反映出来,才具有科学的指导意义。 通过以上的分析,笔者认为,我国刑法中的量刑原则具有三个相互联系,相互依存和相互制约的特征:一是刑责相适应,二是刑罚个别化,三是依照刑事法律政策量刑。按照刑法学界的表述习惯,可以把这三个基本特征称为量刑三原则。 二、刑责相适应原则

11、所谓刑责相适应原则,是指审判机关对犯罪分子判处的刑罚,要与他所担负的刑事责任相均衡,责任重则刑罚重,责任轻则刑罚轻,如果刑事责任轻微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则免除处罚,而适用非刑罚处理方法。刑事责任的大小决定是否适用刑罚和处罚的轻重,是这项量刑原则的特点。由此可见,这里所说的刑责相适应原则不同于罪刑相适应原则。 罪刑相适应原则作为资产阶级启蒙思想的结晶,是西方大陆法系刑事古典学派(旧派)客观主义、报应刑论和商品价值观念在刑法上的反映。这一原则在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后,为法国1789年人权宣言和1810年法国刑法典所确立,对现代各国刑法和刑法理论产生了巨大的影响。尽管国内外刑法学者对这一原则有各种不同解

12、释,但如下表述才是它的真正含义:“刑罚一定要和犯罪相称,即罚当其罪,换言之,决定刑罚的轻重要与社会危害性大小相当,重罪适用重刑,轻罪适用轻刑。”11其特点有三:一是客观性,强调已然之罪是适用刑罚的根据,对于保障尚未实施犯罪行为的人免受刑罚处罚具有积极的意义;二是限制性,不仅要求刑罚要以现实罪行为依据,而且要求处罚轻重与行为的社会危害大小相均衡,限制轻罪重罚和重罪轻判,防止司法专横和罪刑擅断,是这项原则的根本含义;三是公正性,符合一般人恶有恶报、罪有应得的朴素公平观,对被害人具有抚慰作用,并能满足公众的正义感情。这些特点在我国刑法中都有大量的体现,因此罪刑相适应原则被视为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

13、 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罪刑相适应原则也逐渐暴露出自身的局限性:(1)它对罪刑关系的把握是静态的,具有绝对确定的法定刑倾向,而承担刑罚的人则是动态的,存在各种不同的情况,比如人身危险性程度,改造的难易,是否有再犯的可能等,均未纳入量刑的视野,这显然同刑罚的预防和改造罪犯的目的发生矛盾;(2)立法上的罪刑关系具有相对性,它只能反映立法当时的社会关系,同时受立法者认识水平的制约,而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则随着社会的发展而变化,由于时过境迁,法定的罪刑关系未必能够体现罪刑均衡,再说刑罚的严厉程度(比如死刑)也不一定同某些罪恶深重的犯罪相适应,因而对这一原则的坚持和适用,在实践中往往走向自己的反面;

14、(3)将犯罪人的自由意志绝对化,忽视一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与犯罪的关系,况且建筑在报应思想上的公平观,具有古代报复主义的浓厚色彩,目前惩罚的公正性并不意味将来的合理性,这种片面的惩罚主义不利于社会防卫,也未能从根本上解决社会犯罪问题。鉴于罪刑相适应原则具有诸多无法克服的缺陷,因而受到资产阶级新派刑法学者的非难,我国刑法学界也有不少学者对这项原则提出质疑。 由于罪刑相适应原则是在犯罪必须受到刑罚处罚的前提下来要求罪刑均衡,这就与我国刑法规定的量刑内容和范围发生了两个矛盾;首先,在我国刑法中,犯罪与刑罚并非全都存在对应关系。例如,刑法第32条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

15、分,但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分。”第192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犯本章之罪,情节轻微的,可以由主管部门酌情予以行政处分。”刑法和单行刑法还规定了十多种应当或可以免除处罚的情节。此外,刑事诉讼法第101条规定:“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免予起诉。”以上规定说明,对某些罪犯不一定给予刑罚处罚。其次,我国刑法为各种犯罪类型配置的法定刑,除行贿、拐卖绑架妇女儿童、劫持航空器等几种犯罪的重罪或极重罪是绝对确定的法定刑外(有的处无期徒刑,有的处死刑),绝大多数犯罪的法定刑都是相对确定的法定刑,具有两个以

16、上的选择刑种或者较宽的刑期幅度,其中有很多法定刑的下限是6个月徒刑、拘役、管制,甚至是单处附加刑。这种罪刑关系和刑法有关免除处罚的规定,表明立法者授权审判机关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适用刑罚;如果需要判处刑罚,还应根据犯罪分子在犯罪实施过程中和罪前罪后的表现,选择适当的刑种和确定执行的刑期。由于前科、自首等等与现实犯罪无关的因素已纳入量刑根据的视野,最后的判决不可能同所犯罪行的客观危害程度保持均衡。 罪刑相适应原则作为我国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主要是从立法上明确罪刑关系,为种种具体犯罪及其派生的构成类型,配置相应的法定刑,即罪行重则法定刑重,罪行轻则法定刑轻;立法者不可能为较重的犯罪规定较轻的法定刑,反之亦然。而量刑作为审判活动的一个重要环节,则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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