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价员培训基础理论之造价法规.doc

上传人:夏** 文档编号:563301476 上传时间:2024-02-17 格式:DOC 页数:6 大小:33.54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造价员培训基础理论之造价法规.doc_第1页
第1页 / 共6页
造价员培训基础理论之造价法规.doc_第2页
第2页 / 共6页
造价员培训基础理论之造价法规.doc_第3页
第3页 / 共6页
造价员培训基础理论之造价法规.doc_第4页
第4页 / 共6页
造价员培训基础理论之造价法规.doc_第5页
第5页 / 共6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造价员培训基础理论之造价法规.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造价员培训基础理论之造价法规.doc(6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目录(提纲)1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2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3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4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6江苏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7关于贯彻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有关问题的通知8关于明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有关问题的通知9江苏省建设工程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计价管理办法10关于工程量清单计价施工合同价款确定与调整的指导意见11工资单价标准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 合同价可以采用以下方式:(一) 固定价。合同总价或者单价在合同约定的风险范围

2、内不可调整。(二) 可调价。合同总价或者单价在合同实施期内,根据合同约定的办法调整。(三) 成本加酬金。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九条 承包人应当在合同规定的调整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将调整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发包人确认调整金额后将其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14天内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已经同意该项调整。当合同规定的调整合同价款的调整情况发生后,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通知发包人,或者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调整报告,发包人可以根据有关资料,决定是否调整和调整的金额,并书面通知承包人。第十条 工程设计变更价款调整(一)施工中发生工程变更,承包人按照

3、经发包人认可的变更设计文件,进行变更施工,其中,政府投资项目重大变更,需按基本建设程序报批后方可施工。(二)在工程设计变更确定后14天内,设计变更涉及工程价款调整的,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提出,经发包人审核同意后调整合同价款。变更合同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1、合同种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2、合同种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3、合同种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人或发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对方确认后执行。如双方不能达成一致的,双方可提请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进行咨询或按合同约定的争议或纠纷解决程序办理。(三)工程设计变更确

4、定后14天内,如承包人未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则发包人可根据所掌握的资料决定是否调整合同价款和调整的具体金额。重大工程变更涉及工程价款变更报告和确认的时限由发承包人双方协商确定。收到变更工程价款报告一方,应在收到之日起14天内予以确认或提出协商意见,自变更工程价款报告送达之日起14天内,对方未确认也未提出协商意见时,视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已被确认。确认增(减)的工程变更价款作为追加(减)合同价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第十一条 工程价款结算应按合同约定办理,合同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发、承包双方应按照下列规定与文件协商处理:(一)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二)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省、

5、自治区、直辖市或有关部门发布的工程造价计价标准、计价办法等有关规定;(三) 建设项目的合同、补充协议、变更签证和现场签证,以及经发、承包人认可的其他有效文件;(四) 其他可依据的材料。第十二条 工程预付款结算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包工包料工程的预付款按合同约定拨付,原则上预付比例不低于合同金额10%,不高于合同金额的30%,对重大工程项目,按年度工程计划逐年预付。计价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的工程,实体性消耗和非实体性消耗部分应在合同中分别约定预付款比例。(二)在具备施工条件的前提下,发包人应在双方签订合同后的一个月内或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的7天内预付工程款,

6、发包人不按约定预付,承包人应在预付时间到期后10天内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按要求预付,承包人可在发出通知14天后停止施工,发包人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应付款的利息(利率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并承担违约责任。(三)预付的工程款必须在合同中约定抵扣方式,并在工程进度款中进行抵扣。(四)凡是没有签订合同或不具备施工条件的工程,发包人不得不预付工程款,不得以预付款为名转移资金。第十三条 工程进度款结算与支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 工程进度款结算方式1、按月结算与支付。即实行按月支付进度款,竣工后清算的办法。合同工期在两个年度以上的工程,在年终进行工程盘点,办理年度

7、结算。2、分段结算与支付。即当年开工、当年不能竣工的工程按照工程形象进度,划分不同阶段支付工程进度款。具体划分在合同中明确。(二)工程量计算1、承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方法和时间,向发包人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发包人接到报告后14天内核实已完工程量,并在核实前1天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提供条件并派人参加核实,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参加核实,以发包人核实的工程量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发包人不按约定时间通知承包人,致使承包人未能参加核实,核实结果无效。2、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报告14天内未核实完工程量,从第十五天起,承包人报告的工程量即视为被确认,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双方合同另有约定的,按合同执行。3

8、、对承包人超出设计图纸(含设计变更)范围和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发包人不予以计量。(三)工程进度款支付1、根据确定的工程量计量结果,承包人向发包人提出支付工程进度款申请,14天内,发包人应按不低于工程价款的60%,不高于工程价款的90%向承包人支付工程进度款。按约定时间发包人应扣回的预付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结算抵扣。2、发包人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工程进度款,承包人应及时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承包人同意后可延期支付,协议应明确延期支付的时间和从工程量计量量结果确认后第15天起计算应付款的利息(利率按同期银

9、行贷款利率计)。3、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双方又未达到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承包人可停止施工,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第十四条 工程完工后,双方应按照约定的合同价款及合同价款调整内容以及索赔事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一) 工程竣工结算方式 工程竣工结算分为单位工程竣工结算、单项工程竣工结算和建设项目竣工总结算。(二) 工程竣工结算编审1、单位工程竣工结算由承包人编制,发包人审查;实行总承包的工程,由具体承包人编制,在总包人审查的基础上,发包人审查。2、单项工程竣工结算或建设项目竣工总结算由总(承)包人编制,发包人可直接进行审查,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进行审

10、查。政府投资项目,由同级财政部门审查。单项工程竣工结算或建设项目竣工总结算经发、承包人签字盖章后有效。 承包人应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完成项目竣工结算编制工作,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的并且提不出正当理由延期的,责任自负。(三) 工程竣工结算审查期限单项工程竣工后,承包人应在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的同时,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发包人应按以下规定时限进行核对(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工程竣工结算报告金额审查时间1500万元以下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材料之日起20天2500万元2000万元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材料之日起30天32000万元5000万元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

11、整的竣工结算材料之日起45天45000万元以上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材料之日起60天建设项目竣工总结算在最后一个单项工程竣工结算审查确认后15天内汇总,送发包人后30天内审查完成。(四) 工程竣工价款结算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后,应按本办法规定的期限(合同约定有期限的,从其约定)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根据确认的竣工结算报告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保留5%左右的质量保证(保修)金,待工程交付使用一年质保期到期后清算(合同约定有期限的,从其约定),质保期内如有返修,发生费用应在质量保证(保修)金内扣除。(五) 索赔价款结算发包人未能

12、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给另一方造成经济损之的,由受损方按合同约定提出索赔,索赔金额按合同约定支付。(六) 合同以外零星项目工程价款结算发包人要求承包人完成合同以外零星项目,承包人应在接受发包人要求的7天内就用数量和单价、机械台班数量和单价、使用材料和金额等向发包人提出施工签证,发包人签证后施工,如发包人未签证,承包人施工后发生争议的,责任由承包人自负。 第十六条 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后,在本办法规定或合同约定期限内,对结算报告及资料没有提出意见,则视为认可。 承包人如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供完整的工程竣工结算资料,经发包人催促后14天内仍未提供或没有明确答复,发包

13、人有权根据已有资料进行审查,责任由承包人自负。根据确认的竣工结算报告,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支付工程竣工结算款。发包人应在收到申请后15天内支付结算款,到期没有支付的应承担违约责任。承包人应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如未达成延期支付协议,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商将该工程折价,或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承包人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第二十二条 发包人与中标的承包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的承包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发包人、中标的承包人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另行订立协议,造成工程价款结算纠纷的,另行订立的协议无效,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

14、五十九条进行处罚。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保修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种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缺陷是指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约定。缺陷责任期一般为六个月、十二个月或二十四个月,具体可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种约定。第五条 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竣(交)工验收之日起计。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交)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从实际通过竣(交)工验收之日起计。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交

15、)工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交)工验收报告90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第六条 投标方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的报价,不得低于依据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测定费率计算所需费用总额的90%。第十四条 施工单位挪用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由县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责令限期整改,处挪用费用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第六条 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反还垫资及其利息的,应予支持,但是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除外。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按照工程欠款处理。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支付利息的,不予支持。 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竣工前,当事人对工程质量发生争议,工程质量经鉴定合格的,鉴定期间为顺延工期期间。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承包人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签证文件证明工程量发生的,可按照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确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大杂烩/其它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