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口收费计费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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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告知自3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为5年。 港口收费计费措施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有关全面深化改革的总体部署,为规范港口经营服务性收费行为,完善港口价格形成机制,维护港口经营、使用、管理各方的合法权益,增进港口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央定价目录中央涉企经营服务收费目录清单中央涉企进出口环节经营服务收费目录清单和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等,制定本措施。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长江干线重要港口及其她所有对外开放港口,提供船舶进出、停泊、靠泊,旅客上下,货品装卸、驳运、储存和港口保安等服务,由港口经营人和引航机构等单位向船方、货方或其代理人等计收港口

2、经营服务性费用,合用于本措施。各港与香港、澳门、台湾之间运送的港口收费,比照本措施有关航行国际航线船舶和外贸进出口货品及集装箱的有关规定执行。其她港口的收费计费措施,根据地方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合用范畴制定,可参照本措施有关规定执行。长江干线船舶引航(移泊)的收费计费措施另行规定。第三条 港口收费涉及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引价和市场调节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其中实行政府定价的港口收费涉及货品港务费、港口设施保安费、国内客运和旅游船舶港口作业费;实行政府指引价的港口收费涉及引航(移泊)费、拖轮费、停泊费、驳船取送费、特殊平舱费和围油栏使用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港口收费涉及港口作业包干费、堆存保

3、管费、库场使用费,以及提供船舶服务的供水(物料)服务费、供油(气)服务费、供电服务费、垃圾接受解决服务费、污油水接受解决服务费。理货服务费的管理形式另行研究。 上述收费项目均应单独设项计收,港口经营人和引航机构不得超过以上范畴另行设立港口收费项目。港口经营人和引航机构要建立收费目录清单制度,采用公示栏、公示牌、价目表(册)或电子显示屏、电子触摸屏等方式,积极公示收费项目、相应服务内容和收费原则,接受社会监督。收费公示栏(含公示牌、电子显示屏、电子触摸屏等)要长期固定设立在收费场合以及港区内以便阅读的地方,尽量独立置放,位置明显,字体端正规范。第四条 实行政府定价的港口收费必须按照本措施规定的收

4、费原则计收;实行政府指引价的港口收费应以本措施规定的收费原则为上限,港口经营人和引航机构可在不超过上限收费原则的范畴内自主制定具体收费原则;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港口收费由港口经营人根据市场供求和竞争状况、生产经营成本和服务内容自主制定收费原则。实行政府定价的港口收费原则按本措施规定的费率拟定;实行政府指引价的港口收费原则按本措施规定的基准费率、附加收费、优惠收费合计拟定。引航(移泊)费的具体收费原则,应经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抄报省级交通运送、价格主管部门,由引航机构对外发布执行。第五条 船方、货方或其代理人应不迟于船舶到港的当天,将有关付费人的书面资料提交港口经营人、管理人或引航机构。船方或

5、其代理人提供的进出口舱单及有关资料有误或需要变更的,应在卸船或装船前书面告知港口经营人、管理人或引航机构。第六条 港口收费计费单位和进整措施应符合下列规定:(一)费用计算以人民币元为计费单位。每一提货单或装货单每项费用的尾数按四舍五入进整,每一计费单的最低收费额为1元。(二)船舶以计费吨为计费单位,按净吨计算,1净吨为1计费吨,无净吨的按总吨计,既无净吨也无总吨的按载重吨计,既无净吨也无总吨和载重吨的按排水量计,并均按计费吨的收费原则计费。拖轮按马力计算,1马力为1计费吨。木竹排、水上浮物等按体积计算,1立方米为1计费吨。不满1计费吨的按1计费吨计。(三)时间以日或小时为计费单位。以日为计费单

6、位的,按日历日计,不满1日按1日计;以小时为计费单位的,不满1小时按1小时计,超过1小时的尾数,不满半小时按0.5小时计,超过半小时的按1小时计。另有规定的除外。(四)距离以海里或千米为计费单位,不满1海里或1千米的按1海里或1千米计。(五)面积以平方米为计费单位,不满1平方米的按1平方米计。(六)货品以重量吨或体积吨为计费单位,既有重量吨又有体积吨的,择大计费。重量吨为货品的毛重,以1000公斤为1重量吨;体积吨为货品“满尺丈量”的体积,以1立方米为1体积吨。特殊货品重量按表1(特殊货品重量换算表)进行换算,实重不小于换算重量时,按换算重量计算。(七)每一提货单或装货单每项货品的重量或体积,

7、最低以1重量吨或1体积吨计算;超过1重量吨或1体积吨的,尾数按0.01进整。每一计费单同一级别的货品相加进整。 (八)集装箱以箱(20英尺或40英尺)为计费单位。可折叠的空箱,4箱及4箱如下摞放在一起的,按1箱相应原则的重箱计费。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七条 货品的重量或体积,以提货单、装货单或港口货品作业合同上所列为准。港口经营人、管理人可对货品的重量或体积进行核查,提货单、装货单或港口货品作业合同上所列重量或体积与核查不符的,以实际核查成果作为计费根据。第八条 除货品港务费、港口设施保安费以及国内客运和旅游船舶港口作业费外,引航(移泊)费、拖轮费、停泊费、驳船取送费、特殊平舱费和围油栏使用费均应

8、以本措施规定的收费原则为上限计收费用。第二章 货品港务费第九条 经由港口吞吐的货品及集装箱,由具体负责维护和管理防波堤、航道、锚地等港口基本设施的单位向货方或其代理人收取货品港务费。第十条 外贸货品港务费计收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外贸货品港务费按表2(外贸货品港务费费率表)规定费率分别计收进、出港货品港务费。(二)下列货品及集装箱免收外贸货品港务费:1.凭客票托运的行李;2.船舶自用的燃物料;3.本船装货垫缚材料;4.随包装货品同行的包装备品;5.随鱼鲜同行的防腐用的冰和盐;6.随活畜、活禽同行的必要饲料;7.使馆物品、联合国物品、赠送礼物、展品、样品;8.国际过境货品;9.集装箱空箱(商品箱

9、除外)。第十一条 内贸货品港务费计收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内贸货品港务费按表3 (内贸货品港务费费率表)规定费率分别计收进、出港货品港务费。(二)下列货品及集装箱免收内贸货品港务费:1.凭客票托运的行李;2.船舶自用的燃物料;3.本船装货垫缚材料;4.随包装货品同行的包装备品;5.渔船捕获的鱼鲜以及同行的防腐用的冰和盐;6.随活畜、活禽同行的必要饲料;7.使馆物品、联合国物品、军用物品;8.因意外事故临时卸在港内仍需运往原达到港的货品;9.用于本港建设的货品;10.购进或售出的船舶;11.集装箱空箱(商品箱除外)。第三章 港口设施保安费第十二条经由港口吞吐的外贸进出口货品及集装箱,由获得港口设

10、施保安符合证书的港口经营人,按表4 (港口设施保安费费率表)规定费率向货方或其代理人分别计收进、出港港口设施保安费。第十三条外贸进、出口内支线运送集装箱,由承当国际运送段的船方或其代理人向其挂靠港口的港口经营人代交港口设施保安费。第十四条外贸进口货品及集装箱因故停留半途港不再经水运前去达到港或其她港口的,港口设施保安费由半途港计收;因故停留半途港未办理清关手续并继续经水运前去原达到港或其她港口的,港口设施保安费由达到港计收。第十五条下列货品及集装箱免收港口设施保安费:1.凭客票托运的行李;2.船舶自用的燃物料;3.本船装货垫缚材料;4.随包装货品同行的包装备品;5.随鱼鲜同行的防腐用的冰和盐;

11、6.随活畜、活禽同行的必要饲料;7.使馆物品、联合国物品、赠送礼物、展品、样品;8.进口化肥、国际转关和国际过境货品及集装箱;9.集装箱空箱(含商品集装箱)。第四章 国内客运和旅游船舶港口作业费第十六条 港口经营人为国内客运和旅游船舶提供港站使用等服务,向国内客运和旅游船舶运营公司或旅客计收港口作业费。第十七条 国内客运和旅游船舶港口作业费涉及旅客港务服务、旅客运送作业、行李运送作业、托运营李装卸的服务性收费,并分别按下列规定计收:(一)旅客港务服务,按每张船票1元计收。(二)旅客运送作业,按船票票款(扣除旅客港务服务收费等)的4%计收。(三)行李运送作业,按行李运费的4%计收,由起运港统一结

12、算,并按起运港3%、达到港1%解缴。(四)托运营李装卸,按托运的行李装或卸(涉及驳运)客船一次每50公斤(局限性50公斤按50公斤计算)2元计收。第五章 引航(移泊)费第十八条引领航行国际航线船舶进、出港,向船方或其代理人计收引航费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引航距离在10海里及以内的引航费,按表5 (航行国际航线船舶港口收费基准费率表)编号1(A)规定费率计收。(二)引航距离超过10海里的引航费,其超程部分按表5编号1(B)规定费率计收。(三)超过各港引航距离以远的引航费,其超远部分的引航费按表5编号1(A)规定费率的30%计收。(四)大连、营口、秦皇岛、天津、烟台、青岛、日照、连云港、上海、宁波

13、、厦门、汕头、深圳、广州、湛江、防城、海口、洋浦、八所、三亚港以外的港口(港区),引航费加收引航附加费,最高不超过每计费吨0.30元。(五)引领航行国际航线船舶过闸,引航费加收过闸引领费,过闸引领费按表5编号1(C)规定费率计收。第十九条 引领航行国内航线船舶进、出港,向船方或其代理人计收引航费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引航距离在10海里及以内的引航费,按表6(航行国内航线船舶港口收费基准费率表)编号1(A)规定费率计收。(二)引航距离超过10海里的引航费,其超程部分按表6编号1(B)规定费率计收。(三)超过各港引航距离以远的引航费,其超远部分的引航费按表6编号1(A)规定费率的30%计收。第二十

14、条 港口的引航距离由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拟定并对外发布,同步抄报省级交通运送主管部门。第二十一条 引领国际、国内航线船舶在港内移泊,由引航机构向船方或其代理人计收移泊费。引领国际航线船舶在港内移泊,按表5 (航行国际航线船舶港口收费基准费率表)编号1(D)规定费率按次计收移泊费。引领国内航线船舶在港内移泊,按表6(航行国内航线船舶港口收费基准费率表)编号1(C)规定费率按次计收移泊费。第二十二条 引领国内航线船舶航行黑龙江水系,引航费按表7(航行国内航线船舶黑龙江水系引航费基准费率表)规定费率计收,0计费吨以上船舶和4000计费吨以上由拖轮拖带驳船、木竹排、水上浮物的引航费收费原则由引航

15、机构与船方或其代理人协商拟定;港内移泊费按表6(航行国内航线船舶港口收费基准费率表)编号1(D)规定费率按次计收。第二十三条 航行国际航线船舶节假日或夜班的引航(移泊)作业应根据实际作业状况分别加收引航(移泊)费附加费。节假日、夜班的引航(移泊)作业时间占所有作业时间一半及以上,或节假日、夜班的作业时间不小于等于半小时的,节假日或夜班的引航(移泊)费附加费应按表5(航行国际航线船舶港口收费基准费率表)编号1规定费率的45%分别加收,既为节假日又为夜班的引航(移泊)费附加费按表5编号1规定费率的90%一并加收。第二十四条 航行国际航线船舶的港口引航(移泊)起码计费吨为计费吨;航行国内航线船舶黑龙江水系的港口引航(移泊)起码计费吨为300计费吨,其她航行国内航线船舶的港口引航(移泊)起码计费吨为500计费吨。第二十五条 引航费按第一次进港和最后一次出港各一次分别计收。第二十六条由拖轮拖带的船舶、驳船、木竹排或水上浮物,其引航(移泊)费按拖轮的功率(马力)与所拖船舶、驳船、木竹排或水上浮物的计费吨合计计收。第六章 拖轮费第二十七条 船舶靠离泊使用拖轮和引航或移泊使用拖轮,提供拖轮服务的单位向船方或其代理人计收拖轮费。航行国际、国内航线船舶拖轮费分别按表5 (航行国际航线船舶港口收费基准费率表)编号2和表6 (航行国内航线船舶港口收费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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