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国家司法考试案例分析辅导房屋所有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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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22年国家司法考试案例分析辅导:房屋所有权 【手机用户】点击进入免费试听 【电脑用户】点击进入免费试听 第三人陈在外县任教,预备在原籍某县城关镇修建几间房。经申请,当地镇政府出让给陈3分国有土地。2003年春,陈出资3500元托付其弟陈某在所受让的国有土地上建房3间。同年5月,房屋建好后,本案原告王某、张某夫妇见无人居住,愿以17000元高价买下这3间房屋。陈某见有利可图,便背着其姐,私下同王某、张某夫妇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合同商定:此3间房屋以17000元价格卖给王、张夫妇,买卖成立后,不得反悔,假如出了问题,由陈某负责。同年8月,原告夫妇搬入此房居住,安装了水管,建了厕所,一间房搞了

2、棚楼,安了两副门扇。房屋出卖后,被告始终未告知第三人。2004年春节,陈回原籍探亲时,发觉自己的房屋被弟弟卖掉,很生气,责令其赶快追回。陈某找原告夫妇协商屡次未果,陈某便找了几个人将东院墙拆毁。原告以房屋买卖契约为凭,诉至人民法院,要求依法爱护全部权。法院受理后,通知第三人陈参与诉讼。第三人认为原告、被告之间的买卖行为是违法的,侵害了她的全部权,要求宣告买卖行为无效,尽快追回房屋。 依据上述案情,答复以下问题: 1.被告陈某与原告王、张夫妇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成立? 2.该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3.原告王、张夫妇能否取得房屋全部权?为什么? 4.王、张夫妇安装水管,建厕所等行为在民

3、法上属于何种性质的行为? 5.陈某拆毁东院墙的行为属于何种性质的行为? 6.法院应如何处理该项房屋买卖纠纷? 7.设陈回原籍探亲时追认了陈某的行为,本案应如何处理? 参考答案 1.双方之间的合同成立。由于双方的意思表示已经达成全都,并签订了书面合同。 2.该合同效力待定。由于其属于无权处分的合同,依法属于效力待定。 3.原告王、张夫妇不能取得房屋全部权。由于虽然房屋买卖合同已告成立,但双方当事人并未办理房屋产权转让登记手续,因而该合同并不产生物权效力,王、张夫妇并未取得房屋全部权。 4.属于添附行为。由于房屋并不属于王、张夫妇全部,其在他人全部的房屋之上进展的附合、加工行为,在民法上统称为添附

4、。该添附行为是善意的。 5.属于侵权行为。 6.原、被告之间的房屋买卖行为不生效,房屋应退还给第三人即全部人;被告退还房款及利息给原告;被告赔偿原告占有、使用期间因进展添附行为所发生的费用;第三人对原告添附行为增加的房屋价值予以适当补偿。 7.假如陈追认,该买卖合同转为有效,双方只要补办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房屋即归王、张夫妇全部。陈某应将房款交付给陈。 解析 1、2、3.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全都,且符合合同成立的形式要件,一个合同即可宣告成立。但一个合同成立后,能否产生法律效力,则要看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即合同的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的规定。得到法律确定性评价的合同,才能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

5、本案中,被告陈某没有法律上的依据,也未经全部人授权允许,擅自将房屋出售给王、张夫妇,属于非全部人非法处分他人财产的侵权行为。原告王某、张某夫妇在购置该房时并不知被告没有全部权,是善意的,但原、被告之间签订合同后,并没有到当地土地治理部门办理房产产权转移登记手续,应当认定原告、被告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虽然成立,但属效力待定。并未产生转移房屋产权的法律效果。 财产全部权的取得是指依据什么方法,依据何种法律事实而取得全部权。民法通则第72条规定,“财产全部权的取得,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根据合同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财产的,财产全部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商定的除外。” 本案中,房

6、屋买卖合同本身已属于无权处分合同,未得到权利人的事后追认,也未发生无权处分人事后取得全部权或处分权之情形,故属效力待定合同。而未办理房产过户登记手续的后果,是房屋全部权未发生转移,故王、张夫妇无全部权。 4.所谓添附,是指附合、混合、加工三种行为的统称。在现代各国法制之下,法律通常规定由一个取得添附物的全部权,或共有合成物,其目的在于不允许回复原状,以使添附物能为社会经济利益而连续存在。因添附丢失权利受到损害的人,得依不当得利之规定,恳求取得添附物全部权的人支付补偿金。本案中王、张夫妇并未取得房屋全部权,其安装水管等行为系在他人全部物之上进展的增加价值的行为。假如房屋全部权归王、张夫妇,则无所谓添附行为。 5.本问较为简洁,此处不再绽开论述。 6、7.既然原、被告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不生效,而责任方又是被告陈某,陈某就应担当退款还息及赔偿原告损失的义务,而房屋则应退还给其权利人陈。值得留意的是,假如陈追认了该房屋买卖合同,则应适用合同法第51条之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陈的追认行为使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后,王、张夫妇并不自动取得房屋全部权,仍需办理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后,始取得全部权。换言之,房屋产权登记是取得房屋全部权的必要要件,而与房屋买卖合同本身的效力并无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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