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仲裁答辩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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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合同仲裁辩论状南京 与陈*劳动争议一案辩论意见辩论人:南京住所地:法定代表人:联系 :贵委 号应诉通知收悉,辩论人就陈金陵与南京沪江复合材料劳 动争议一案发表如下辩论意见:一、关于工资标准及工资支付情况辩论意见1、辩论人与申请人在劳动合同书第六条中约定“乙方在试 用期内的工资为每月1630 元”,“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对乙方的 工资报酬选择确定B条款:B、甲方对乙方实行根本工资和绩效工资 相结合的内部工资分配方法,乙方的根本工资确定为每月1630 元, 以后根据内部工资分配方法调整其工资;绩效工资根据乙方的工作业 绩、劳动成果和实际奉献按照内部分配方法考核确定。”因此,申 请人的工资为根本

2、工资 1630 元加上绩效工资,绩效工资由辩论人根 据申请人当月工作情况考核确定,(申请人的工资表中能反映出申请 人的工资由根本工资、职务补贴、技能补贴等工程组成),所以申请 人的工资不可能是固定的5000 元,辩论人也从未与申请人以任何形 式约定过申请人的工资为5000元,因此申请人要求按照5000 元每 月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无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2、辩论人提供的申请人签字确认的工资发放记录能够辩论人已 经足额支付申请人 5 月份的工资,工资发放记录也能够证明申请人 认可其工资标准。3、辩论人自申请人离职后屡次要求申请人到辩论人处办理工作 交接手续并领取6 月份工资,但申请人拒不配合,因此六

3、月份的工 资是因申请人的原因没有领取,不是辩论人没有发放。二、关于社会保险缴纳辩论意见1、5 月份的医疗保险和养老保险没有缴纳是申请人自愿同意 的。2、申请人在xx年6月30日离职,辩论人已经为申请人缴纳了7 月份的社会保险,即使辩论人应为申请人补缴5 月份的社保,也 可以用已经为其缴纳7月份的社保抵扣,所以辩论人不需要再为其 补缴5月份社保,否那么申请人应该返还辩论人为其缴纳的7月份 社保。3、补缴社会保险的仲裁请求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受理范围。三、辩论人不存在任何违法行为,不符合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法 定条件,因此不应该向申请人支付经济补偿金。四、申请人没有按照辩论人的要求办理平安员证并到辩论

4、人处 登记备案,且申请人因自身原因离职,辩论人无法使用其平安员 证,因此申请人要求支付相关费用没有法律依据。五、根据江苏省人社厅苏人社发xx268号文件规定,“企业安排职工在室外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C以下工作的(不含33C),应当向职工支付夏季高温津贴,详细标准是每人每月200 元”,申请人不符合领取高温津贴的 条件。六、申请人在入职时从辩论人处领取了工作服、帽子等物品, 现在申请人已经离职,辩论人要求申请人尽快返回并办理工作交接 手续。综上,辩论人已足额支付申请人工资,不存在任何违反劳动法 行为,请求贵委驳回申请人仲裁请求。辩论人:时 间:辩论人:*法定代表人

5、: 职务:联系 :住所地:被辩论人:*身份证号:联系 :地址:辩论人因与被辩论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现针对被辩论人的仲 裁请求,结合案件实事并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提出辩论意见如下:一、被辩论人在中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陈述与客观事实 严重不符,申请二倍工资的请求不能成立,理由如下:1、被辩论人于XX年10月28日入职,在其入职后,辩论人于xx 年10月28日与其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公司盖章完毕后交予被 辩论人签字,被辩论人称要拿回去签字,后被辩论人告诉公司,两 份劳动合同都被其遗失。xx 年 7 月 3 日,公司和被辩论人补签劳动合同,因为考虑到是 补签合同,辩论人在劳动合同上书写的签订日期为被辩论

6、人当时入 职的日期也即 xx 年 10 月 28 日,而被辩论人书写的签订日期为当时 的补签日期也即XX年7月3日。以上可看出,被辩论人入职后,辩论人已按正常程序与其签订 了书面劳动合同。2、截止今日,辩论人保管有两份与被辩论人签订的劳动合同 书,而被辩论人也持有两份与辩论人签订的劳动合同书,四份劳动 合同都有被辩论人的签名,且四份劳动合同的合同期限都为三年, 在被辩论人入职后短短不到一年的时间,在三年合同期限未到期的 情况下,辩论人与被辩论人先后签订了屡次劳动合同,被辩论人声 称遗失合同希望公司和其补签合同,现又拿出两份内容不尽相同的 合同,被辩论人这种行为,我们有理由相信其手中还有其他版本

7、的 劳动合同,而在如此多份的合同下,被辩论人还声称未签订劳动合 同的说辞明显不符合这一客观事实。3、劳动合同书合同有明显篡改的痕迹。众所周知,劳动合同书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共同签订,按照常 理,合同书企业根本情况、合同期限、岗位职责、劳动报酬等等都 应由用人单位填写才符合常理,而被辩论人现持有的劳动合同书, 全部内容都为被辩论人自己书写,全部工程都是被辩论人自己的笔 迹,合同的签订日期无一例外都是xx年7月3日,由此可看出,其 持有的劳动合同书真伪有待确定。辩论人保管的两份劳动合同,合同上也都是被辩论人自己的笔迹,最重要的是,关于合同期限中的起止日期为xx年7月2日, (我方证据三、四),大家试

8、想一下,作为用人单位,劳动者在xx年 10 月28日入职,而在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却将劳动者 的入职日期提前三个月,这意味着用人单位要多支付劳动者三个月 的工资,也要多承担三个月的社保、公积金费用,且离职时的经济 补偿金也要增加,用人单位这种行为实际是有百害而无一利,作为 用人单位的辩论人无理由这么做,所以,合同的篡改者正是被辩论 人本人。合同签订时辩论人对被辩论人是非常信任的,被辩论人正是利用辩论人 对其的信任,在合同签订后再擅自篡改合同内容,并且还声称合同 遗失,然后利用补签劳动合同的时机将合同签署日期拖延至XX年7 月3日,从而向公司主张未签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辩论人认为劳动

9、合同在签订后,被其恶意篡改,导致多份劳动 合同的内容都不一致,现被辩论人又申请双倍工资的要求完全是无 稽之谈,完全无理。综上,被辩论人申请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要求不符合客 观事实,理应不予支持。二、辩论人解除劳动合同是合法有效的,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金。首先,根据我国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以及劳动合 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 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另,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劳动者严重 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被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不属于用人 单位应该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之一,这是劳动法劳动合同 法给予公司的权利。本案中,为促进辩论

10、人公司与员工关系和谐,明确标准员工的 工作纪律、奖惩措施等,双方基于互惠、互利、平等协商原那么而 制定了员工管理手册。此制度在被辩论人入职后,已经进展了系统的培训,有被辩论 人签字确认记录为证(我方补交的证据一)。本员工管理手册第六章第五条:“对于有以下严重违反公 司规章制度的情形之一者,公司视详细情节严重程度,分别予以以 下处分:4、遗失经营管理之重要文件、物品或工具者;10、擅自涂 改各种原始记录、单据、合同者。”之规定,被辩论人入职后,利 用辩论人公司对其的信任,在工作期间签订完劳动合同后声称遗 失,且利用职务之便擅自篡改合同内容(我方证据三、四 )。被辩论人遗失合同、篡改合同内容的行为

11、给公司造成及其恶劣 的影响,严重损害了公司的合法权益,且严重违反了员工制度 第 六章第五条的规定,按该制度第六章第五条之规定,辩论人可 视情节严重程度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其次,被辩论人入职后,工作能力不强,工作态度不端正,和 同事之间关系不融洽,导致严重影响工作开展,给辩论人的业务工 作造成了一定的影响,辩论人在公司指正其的行为后,并没有改正 的意思。被辩论人作为公司法务,岗位比较重要也比较特殊,法务岗位 的工作职责主要为各类合同、协议的审核、起草。(我方证据七 转正申请表)其篡改合同的行为已不适合在 法务岗位工作,辩论人公司综合考虑之下给其调整工作岗位,但被 辩论人根本没有意识到自己的种种表现

12、已经给公司造成了极坏的影 响,其也不同意调整工作岗位。鉴于被辩论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在先,工作表现欠佳,且 不同意调整工作岗位的万般无奈情况之下,辩论人依法行使了合同 解除权,合同解除行为合法有效,根据法律规定公司在这种情况下 没有义务支付经济补偿金。综上,被辩论人要求支付双倍经济补偿金的主张没有法律依 据,依法应予以驳回。三、关于被辩论人要求的XX年度冬季取暖补贴的主张没有法律 依据,依法应予以驳回。根据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上关于冬季取暖补贴享 受条件的规定(我方证据一):用人单位职工领取冬季取暖补贴需要 工作满一年以上才可以享受,如在取暖期间工作满一年时,可以自 工作满一年的次

13、日起,按日期比例计算发给。本案中,被辩论人于 XX 年 10 月 28 日入职,在 XX 年冬季取暖 季取暖补贴发放时,其工作未满一年,在整个取暖期间工作也未满 一年,不符合享受条件,所以被辩论人没有支付冬季取暖补贴是有 法可依的。四、关于被辩论人要求的 XX 年 6 月至 8 月的防暑降温费计算有 误,依法不予支持。根据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上关于夏季防暑降温费 发放标准的规定(我方证据二):XX年天津市夏季防暑降温费发放月 份为 6 月至 9 月,发放标准为140.6 元/月。本案中,被辩论人于 XX 年 8月 10日离职,8月份实际工作时 间为10天,8月份防暑降温费按10天发放

14、。因此,被辩论人的防暑降温费为:140.6元/月X2月+ (140.6元/月三30天X10天)=328元。被辩论人主张的xx年的夏季防暑降温费计算有误,依法不予支 持。综上,被辩论人要求支付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违法辞退赔 偿金、xx年度冬季取暖补贴、以及xx年度夏季防暑降温费的请求 没有法律依据,恳请仲裁庭依法驳回被辩论人的全部不合理的仲裁 请求,以维护辩论人的合法权益。此致*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辩论人:*xx年*月*日辩论人:XX被辩论人:XXX辩论人因XXX诉辩论人解除劳动合同、劳动报酬一案,提出辩 论如下:XXX于XX年5月26日进入我公司工作,工作岗位为财务 部会计,月薪人民币贰

15、仟玖佰壹拾元。xx年6月22日,XXX称家中有事要求辞工并提交了辞工单,辩 论人表示同意,但XXX随后提出要辩论人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辩 论人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回绝了 XXX的补偿要 求,于是XXX以再考虑为由将辞工单拿回。然而他在拿回辞工单后,却连续6天不回我公司上班(xx年6 月23日到xx年6月28 日)且不接听公司的任何 ,为了严肃公 司纪律,辩论人于xx年6月27日依据XXX与辩论人签订的劳动 合同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即合同双方均应遵守XXX集团 规章制度(即职工手册)。XXX集团职工手册第二章第十四条第一款明确规定:职工 没有请假,无故连续旷工3天、一月中累计旷工5天或一年中累计 旷工7天,予以除名的规定,对XXX作出了除名处理。在辩论人作出除名处理通知后,xx年6月29日XXX回到了我 公司并进展了工作移交,但他却既不同意交回辞工单,也不同意签 收除名处理通知和领取工资,无奈我公司只能将其拒收、拒领情况及见证人见证的情况进展列明后对除名通知予 以了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六条的规 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有权单方面 解除劳动合同而无须支付经济补偿。XXX无故连续旷工5天,严重违反了我公司的规章制度,故我 公司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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