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试行

上传人:工**** 文档编号:563289152 上传时间:2023-06-19 格式:DOC 页数:7 大小:20.5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宜宾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试行_第1页
第1页 / 共7页
宜宾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试行_第2页
第2页 / 共7页
宜宾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试行_第3页
第3页 / 共7页
宜宾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试行_第4页
第4页 / 共7页
宜宾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试行_第5页
第5页 / 共7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宜宾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宜宾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试行(7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宜宾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试行 (送审稿) 第一条为方便市场主体准入,有效保障经济社会秩序,根据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国发20217号)、四川省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川府发20142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宜宾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以及其他经营单位(以下统称企业)。 第三条 住所是指企业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经营场所是指企业开展具体经营活动的场所。 第四条 放宽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申请人提交场所合法使用证明即可予以登记。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住所(经营场所)证明文件

2、实行形式审查,不审查住所(经营场所)的法定用途及使用功能,申请人对住所(经营场所)的真实性、合法性、安全性负责。 第五条 申请住所(经营场所)工商登记,应当提交下列使用证明: (一)使用自有房产的,提交房屋产权证复印件。无房产证的,也可提交商品房买卖合同、房屋规划许可证、建设 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等任一证明文件。 (二)使用非自有房产的,提交房屋租赁协议复印件和出租方房屋产权证复印件。出租方无房产证的,也可提交商品房买卖合同、房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等任一证明文件。 无上述使用证明的,提交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其派出机构、各类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居(村)民委员会出具的同意该场所从事经营活动

3、的证明。 出租方为宾馆、饭店、有形市场的,可提交宾馆、饭店、有形市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使用军队房产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提交租赁协议和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 第六条企业以社区住宅作为住所用于行政办公、通讯联络,以及以社区住宅作为经营场所从事电子商务、数据处理、软件开发、动漫游戏开发、文化创意、设计策划、网络技术、翻译服务、管理咨询等无污染、不扰民、无安全隐患的,申请人应当遵从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规定,须征得利害关系人同意,登记时须提交申请人已征得利害关系人同意并承担法律责任的承诺书。 企业以社区住宅作为经营场所从事其他行业的除提交申请人已征得利害关系人同意并承担法律责任的承诺

4、书外,还需提交业主委员会出具的已经征得利害关系人同意的证明。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或者无业主委员会的,提交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已经征得利害关系人同意的证明。 对社区住宅用于行政办公、通讯联络的,工商部门在营业执照“住所”中标注“限于行政办公、通讯联络”。 因将社区住宅作为企业住所(经营场所)引发民事纠纷的,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七条允许“一址多照”。同一地址可以登记为两个以上企业的住所(经营场所)。 第八条允许“一照多址”。企业在住所外设立经营场所,经营场所与住所属同一县(区)工商部门登记管辖的,企业可以申请经营场所备案,不再办理分支机构登记;不属同一县(区)工商部门登记管辖的,应当向

5、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工商部门申请分支机构登记。 经营场所在翠屏区行政区域内,住所分属宜宾市工商局、翠屏区工商局、临港开发区工商分局登记管辖的,企业应分别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的翠屏区工商局、临港开发区工商分局申请备案。 第九条 房屋所有权人、出具证明的单位应对房屋的质量负责,不得将非法建筑、未经有关机构验收合格的房产、已经鉴定为危房或者已经列入市、县(区)人民政府征收拆迁范围以及不符合市、县(区)人民政府城市规划和商业布局的房产用于企业住所(经营场所)或出租、出借给企业作为住所(经营场所)。 第十条 出具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的各级政府或其派出机构、各类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居(村)民委员会等要认真审查该

6、场所是否具备住所(经营场所)条件,是否符3 合市、县(区)人民政府城市规划和商业布局等,本着既激发市场活力,又保障城市形象和社会经济秩序的原则出具使用证明,不得弄虚作假或故意刁难。 第十一条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的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投诉举报,依法处理企业登记住所(经营场所)与实际情况不符的问题。 对于应当具备特定条件的住所(经营场所),或者利用非法建筑、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等从事经营活动的,由住建、房管、城管、公安、消防、环保、安监、食药、国土、商务、文广等部门依法管理;涉及许可审批事项的,由负责许可审批的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监管。 第十二条 企业或投资人

7、、房屋所有权人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情形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参照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 年 日起施行,有效期年。 第二篇:企业住所(经营场所)证明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 股东是自然人的,由自然人签字;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时,由自然人签字。 、企业(公司)变更登记时,由企业(公司)盖章;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时,由个体工商户盖章或签字。 企业住所(经营场所)证明 第三篇: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 注: 1、企业(公司)设立登记时,申请人为股东(出资人)。股东是法人的,由股东盖章,股东是自然人的,由自然人签字

8、。 2、企业(公司)变更登记时,由企业(公司)盖章。 温謦提示。涉及住宅房改变为经营性住房的适用。与房屋产权证复印件(或企业住所经营场所证明)、房屋租赁合同(或无偿提供房屋使用证明)一起作为场所证明。 企业住所(经营场所)证明 工商行政管理局: 经调查核实,由(拟设立公司 或分公司名称)作为住所(经营场所)使用的,位于(详细地址)的房屋,使用面积为平方米,属合法建筑, 产权归(房屋所有权者名称)所有,(是或否)属于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 特此证明。 证明单位(盖章) 年月日 注: 1、详细地址要具体注明企业所在位置的道路名称、门牌号、楼号、 哪栋楼、哪一层、哪一间。 2、房屋所有权者名称,属

9、单位的写明单位名称,属个人的写明所有 权人姓名。 、证明单位应当是市区房管部门,县、区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 府或街道办事处。 温謦提示。无房屋产权证复印件的适用。与房屋租赁合同(或无偿提 供房屋使用证明)一起作为场所证明。涉及住宅房改变为经营性住房 的另提供住宅改变为经营性住房证明。 第四篇:住宅作为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确认书住宅作为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确认书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务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人的业主同意”和合肥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

10、管理暂行规定第十条第五款规定“将住宅作为企业的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有利害关系人的业主同意并经物业服务企业确认的书面证明”。 (企业或投资人)拟将 市 县(区) 的住宅作为 企业的住所(经营场所),并已按上述规定,征求了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并经物业服务企业确认。 有利害关系的业主意见: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物业服务企业意见:或乡(镇)、社区、村(居)委会 盖章 年 月 日 申请人(投资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备注。设立登记时申请人为全体投资人,由投资人签字或盖章,变更登记时为企业,有企业盖章。 第五篇:住宅作为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确认书您好公司名称已经提交了

11、明天出来核名结果,现在请您准备以下材料: 1、股东身份证正反两面拍照 2、房产证照片(注意核对下房产证是否有共有产权人,如果有请把本房产证个房主身份证都拍下) 3、房主身份证照片 、物业确认书(请核对房产证上的规划用途如果是“成套住宅”才需要此项)确认书在下一页 确认书填写方法:第一个横线填写“股东的姓名”第二条横线填写房产证上的地址第一个冒号后面填写楼上楼下左右邻居的名字第二个冒号不用填写有物业盖章就好第三个冒号填写“股东的姓名” 住宅作为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确认书 合肥市工商局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和 第 4 页 共 6 页免责声明:图文来源于网络搜集,版权归原作者所以若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作者与本上传人联系,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商业计划书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