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大运河沿线绿化和中心城区高速公路围合区绿化工程管.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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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沧州市大运河沿线绿化和中心城区高速公路围合区绿化工程管理措施(讨论稿)第一条 为加强大运河沿线绿化工程和中心城区高速公路围合区绿化工程管理,切实提高工程建设与管理成效,根据国家造林技术规程、中共沧州市委办公室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有关印发告知(沧办字60号)规定,结合两项工程建设实际状况,制定本管理措施。第二条 按照工程建设原则与全面质量管理规定,实行事前指导、事中督导、事后验收三环节管理,规范管理制度。以县为单位,建立科学有效造林质量、技术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提高两项重点绿化工程管理水平,保证工程建设质量与成效。第三条 在9月6月期间内,新建完毕两项重点绿化工程区域范围内造林,执行本措施。两项

2、重点绿化工程区域范围分别为:(一)大运河沿线绿化工程:按照市政府专题会议纪要(专题纪要68号)规定,以大运河堤脚为起点,垂直向外延伸,两侧凡能到达成方连片、规模发展、持续不间断造林地块均可纳入大运河沿线绿化工程区域;大运河两侧河滩和堤顶绿化,在水务部门指导下,成方成片成带造林可纳入大运河沿线绿化工程区域。 (二)中心城区高速公路围合区绿化工程:在中心城区高速公路围合区内,除不可绿化区域及沧州市园林绿化部门管养绿地外,在造林期限内完毕其他造林地块均纳入中心城区高速公路围合区绿化工程区域。第四条 市林业局负责两项绿化工程总体方案、督导检查和检查验收。县级林业部门负责两项绿化工程规划设计、项目组织、

3、工程实行与管理、县级自查验收和补助政策贯彻。第五条 两项重点绿化工程建设管理和政策补助期限为8年。每年5-6月份,县级林业部门对造林绿化成果进行县级自查,并将自查成果报市林业局。7-8月份,市林业局聘任有资质第三方机构对县级自查成果进行核查,并根据核查成果向财政部门提出资金分派提议。第六条 县级林业部门进行全面自查后,须向市林业局上报如下材料:(一)县级工程实行方案;(二)县级林业部门工程自查验收汇报;(三)重点绿化工程小班登记表;(四)重点绿化工程小班Arcgis图。第七条 市林业局对县级自查成果核查后,向市财政局提供如下材料:(一)重点绿化工程资金分派提议;(二)第三方出具重点绿化工程核查

4、汇报。第八条 县级自查和市级核查验收重要内容包括:苗木规格、造林面积、造林密度、管护质量、建档状况等。详细考核指标为面积核算率、造林成活率、保留率。凡以上验收内容符合国家造林技术规程规定(面积核算率95%、造林成活率85%、造林保留率85%)造林地块,享有市级财政补助政策。第九条 根据两项重点绿化工程建设实际状况,在工程建设区域范围内,符合如下条件,可视为造林合格地块,享有市级财政补助。(一)实行以育代造和林苗一体化造林地块;(二)采摘园、生态园、森林游园内栽植葡萄、花卉、木本油料作物等;(三)在重点节点部位为提高绿化效果种植灌木类绿化树种。第十条 在两项重点绿化工程规定造林期限内,已完毕土地

5、流转且能出具土地流转协议,存在如下状况,可纳入工程项目管理,并享有市级补助政策。(一)电力高压线下种植低矮灌木;(二)在输油、输汽、输水管线、特种光缆及军用设施周围划定安全范围内,按有关部门规定不能种植高大乔木但种植花卉、草坪、油料作物及其他低矮经济作物地块;(三)完毕造林后,当季成活率、保留率、栽植密度不合格但经下一种造林季节完善补植到达原则规定地块;(四)已完毕整地但由于已错过春季造林季节没有完毕所有造林地块,可以纳入工程管理,按土地流转面积予以补助,但必须于12月31日前完毕造林,并到达验收原则。经验收不合格面积,停发补助资金,并在补助资金中将多发部分扣回。第十一条 市、县两级林业部门要指导做好项目区内病虫害防治、防火、修剪等管护工作。自起,项目区内严禁林下间作玉米、高粱等高杆农作物。第十二条 实行造林档案管理制度。市、县两级林业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及时搜集、整顿两项工程各环节文献及图面资料,建立健全造林管理档案。第十三条 本措施由沧州市林业局负责解释。 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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