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作业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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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全作业管理制度 1、目的为了规范各种作业安全行为,控制作业全过程和作业环节的安全,预防或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2、范围适用于公司区域内的动火作业、进入有限空间、临时用电作业、高处作业、吊装作业、交叉作业、设备检维修作业等危险作业环节的安全管理。3、职责3.1 各作业区主管负责本区域内危险作业环节的安全管理。3.2 作业现场监护人员负责检查施工作业安全情况。3.3 安全员负责各作业环节的综合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第一部分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1、定义动火作业是指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工艺设置以外的非常规作业,如使用电焊、气焊(割)、电钻、砂轮等进行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炽热表面的非常规作

2、业。2、引用的其他文件GB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AQ 3028化学品生产单位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规范AQ 3025化学品生产单位高处作业安全规范3、动火作业分级动火作业分为特殊动火作业、一级动火作业和二级动火作业。3.1 特殊动火作业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它特殊危险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按特殊动火管理。3.2 一级动火作业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的除特殊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厂区管廊上的动火作业按一级动火作业管理。3.3 二级动火作业3.3.1 除特殊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以外的禁火区的动火作业。3.3.2凡生产装置或系统全部停车,装

3、置经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离措施后,可根据其火灾、爆炸危险性大小,经安全员批准,动火作业可按二级动火作业管理。3.3.3 遇节日、假日或其它特殊情况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4、动火作业相关人员的职责和监督要求4.1 动火作业负责人职责负责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并对动火作业负全面责任。在动火作业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参与动火安全措施的制定、落实,向作业人员交代作业任务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项。动火作业完成后,组织检查现场,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4.2 动火人职责应参与危险有害因素辨识和安全措施的制定。应逐项确认相关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应确认动火地点和时间。若发现不

4、具备安全条件时,不得进行动火作业。应随身携带动火作业许可证4.3 监火人职责负责动火现场的监护与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动火人停止动火作业,及时联系有关人员采取措施。应坚守岗位,不准脱岗;在动火期间,不得兼做其它工作。如果发现动火人违章作业时,必须立即制止。动火作业完成后,应会同有关人员清理现场,清除残火,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4.4 动火区域负责人职责对责任区域内的动火过程中的安全负责,参与制定、负责落实动火安全措施,负责生产与动火作业的衔接。检查、确认动火作业许可证的审批手续,对手续不完备的动火作业应及时制止。在动火作业中,如有紧急情况或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停止动火作业。4.5

5、 动火作业审批人职责4.5.1审查动火作业许可证的办理是否符合要求。4.5.2到现场了解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检查、完善防火安全措施。4.5.3按照程序要求进行动火作业许可证的审批。4.6动火作业过程的安全监督动火作业实行“三不动火”,既未经批准的动火作业许可证不动火、动火监护人不在现场不动火、防火措施不落实不动火。安全员和消防管理部门的各级领导、专职安全和消防管理人员有权随时检查动火作业情况。在发现违反动火管理制度的动火作业或危险动火作业时,有权收回动火作业许可证,停止动火,并根据违章情节,对责任部门及责任者进行严肃处理。5、工作程序要求5.1 动火作业前的危险有害因素识别5.1.1动火作业前

6、,针对作业内容,应进行危险有害因素识别,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5.1.2进入受限空间、高处等进行动火作业时,还须执行化学品生产单位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规范(AQ 3028-2008)和化学品生产单位高处作业安全规范(AQ3025-2008)的规定。5.2 动火作业的安全防火基本要求。5.2.1动火作业应有专人监火,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它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配备足够适用的消防器材。5.2.2凡在盛有或盛过危险化学品的容器、设备、管道等生产、储存装置及处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规定的甲、乙类区域的生产设备上动火作业,应将其与生产系统彻底隔离,并进行清洗、置换,取

7、样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作业;因条件限制无法进行清洗、置换而确需动火作业时按5.3规定执行。5.2.3凡处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规定的甲、乙类区域的动火作业,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窨井、地沟、水封等,应检查分析,距用火点15 m 以内的,应采取清理或封盖等措施;对于用火点周围有可能泄漏易燃、可燃物料的设备,应采取有效的空间隔离措施。(需按照企业实际情况进行识别,有针对性的制定措施)5.2.4拆除管线的动火作业,应先查明其内部介质及其走向,并制订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5.2.5在生产、使用、储存氧气的设备上进行动火作业,氧含量不得超过21%。5.2.6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天气,原则上禁

8、止露天动火作业。因生产需要确需动火作业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5.2.7 凡在有可燃物构件的凉水塔、脱气塔、水洗塔等内部进行动火作业时,应采取防火隔绝措施。5.2.8动火期间距动火点30 m 内不得排放各类可燃气体;距动火点15 m 内不得排放各类可燃液体;不得在动火点10 m 范围内及用火点下方同时进行可燃溶剂清洗或喷漆等作业。5.2.9动火作业前,应检查电焊、气焊、手持电动工具等动火工器具本质安全程度,保证安全可靠。5.2.10使用气焊、气割动火作业时,乙炔瓶应直立放置;氧气瓶与乙炔气瓶间距不应小于5 m,二者与动火作业地点不应小于10 m,并不得在烈日下曝晒。5.2.11动火作业完毕,动

9、火人和监火人以及参与动火作业的人员应清理现场,监火人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5.3 特殊动火作业的安全防火要求特殊动火作业在符合5.2 规定的同时还应符合以下规定。5.3.1在生产不稳定的情况下不得进行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5.3.2应事先制定安全施工方案,落实安全防火措施,必要时可请专职消防队到现场监护。5.3.3动火作业前,生产车间应通知人事行政部及有关单位,使之在异常情况下能及时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5.3.4动火作业过程中,应使系统保持正压,严禁负压动火作业。5.3.5动火作业现场的通排风应良好,以便使泄漏的气体能顺畅排走。6、动火作业许可证的管理6.1 动火许可证的主要内容动火许可证应

10、清楚地标明动火等级、动火有效时间、动火申请单位、动火详细位置、工作内容、动火手段、安全防火措施,每次开始动火时间,以及责任人和各级审批人的签名及意见。6.2 动火许可的有效期特殊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的许可证有效期不超过8h;二级动火作业许可证的有效期不超过72h,每日动火前应进行动火分析。动火作业超过有效期,应重新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6.3 动火作业许可证的审批程序和终审权限6.3.1特殊动火作业,由动火区域负责人填写动火许可证及危害识别和所采取的安全措施,上报至主管经理进一步研究补充制定安全措施,经批准后向公司安全员申请,由其派人进行现场确认后,报主管安全工作的副总经理或总经理审批。6.3

11、.2一级动火作业,由动火区域负责人填写动火许可证及危害识别和所采取的安全措施,上报至主管经理进一步研究补充制定安全措施,经批准后向公司人事行政部申请,安全员派人进行现场确认并最终批准。6.3.3二级动火作业,由动火区域负责人填写动火许可证及危害识别和所采取的安全措施,上报至主管经理,由主管经理进行现场确认并最终批准。6. 4 动火作业许可证的留存和管理动火作业完成后,动火作业许可证由申请部门负责人于每月底上交至安全员存档,安全保存期限至少为1年。动火作业许可证的内容不得随意涂改,不得异地使用或扩大使用范围,实行一个动火点、一张动火证的安全管理。7、相关记录动火作业许可证 第二部分 高处作业安全

12、管理1、定义1.1 高处作业凡距坠落高度基准面2m及其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称为高处作业。1.2 坠落基准面从作业位置到最低坠落着落点的水平面,称为坠落基准面。1.3 坠落高度从作业位置到坠落基准面的垂直距离,称为坠落高度(也称作业高度)。1.4异温高处作业在高温或低温情况下进行的高处作业。高温是指作业地点具有生产性热源,其气温高于本地区夏季室外通风设计计算温度的气温2及以上时的温度。低温是指作业地点的气温低于5。1.5带电高处作业 作业人员在电力生产和供、用电设备的维修中采取地(零)电位或等(同)电位作业方式,接近或接触带电体对带电设备和线路进行的高处作业。低于表1 距离的,视为

13、接近带电体。2、引用其他文件GB2811 安全帽GB/T3608 高处作业分级GB4053.1 固定式钢直梯安全技术条件GB4053.2固定式钢斜梯安全技术条件GB 6095 安全带GB 7059 便携式木梯安全要求GB 12142 便携式金属梯安全要求GB/T 13869 用电安全导则JCJ 46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3、高处作业分级高处作业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特级高处作业。(1)作业高度在2mh5m时,称为一级高处作业。(2)作业高度在5mh15m时,称为二级高处作业。(3)作业高度在15mh30m时,称为三级高处作业。(4)作业高度在h30m以上时,称为特级高处作业。4、高处作

14、业相关人员职责4.1高处作业项目区域负责人或临时指派的负责人,对执行作业负全责,必须在高处作业之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部位及其周围情况,参与安全措施的制定,并向作业人员交待任务和安全注意事项。4.2高处作业执行人在接到高处作业许可证后,要详细核对各项内容是否落实,审批手续是否完备。若发现不具备高处作业条件时,有权拒绝作业,并向公司安全员门报告。高处作业执行人要随身携带高处作业许可证,严禁无证作业及审批手续不完备作业。如在作业中遇到有作业条件变化,不适合高处作业,监护人员应立即指令停止作业,高处作业人员下撤至安全区域,待恢复正常,并经原批准部门批准,才可重新进行高处作业。4.3高处作业监护人(一般

15、由责任心强,有经验、熟悉现场的操作工担任)负责现场的安全检查和监护工作,检查合格后,在高处作业许可证上签字认可。监护人在作业过程中不准离开现场,当发现异常情况时,应立即通知停止作业,及时联系有关人员采取措施,作业完成后要汇同项目负责人,执行人进行现场检查,确定无隐患后方可离开现场。4.4各级审查批准人须对作业的审批负责,必要时应亲自到现场详细了解高处作业部位及周围情况,审查并确定高处作业级别,安全措施等,在确认符合安全条件后,方可签字批准。5、工作程序5.1高处作业前的安全要求5.1.1 进行高处作业前,作业负责人应针对作业内容,进行危险辨识,制定相应的作业程序及安全措施。将辨识出的危害因素和制定的安全措施写入高处作业许可证。5.1.2 高处作业人员及搭设高处作业安全设施的人员,应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及专业考试合格,持证上岗,并应定期进行体格检查。对患有职业禁忌证(如高血压、心脏病、贫血病、癫痫病、精神疾病等)、年老体弱、疲劳过度、视力不佳及其他不适于高处作业的人员,不得进行高处作业。 5.1.3从事高处作业的单位必须办理高处作业许可证,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后方可作业。 5.1.4 高处作业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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