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联通业务代理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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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协议编号:中国联通业务代理协议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与XXXX公司 年 月 日甲方: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 南宁 分公司负责人:注册地址:南宁市金浦路8号电话:联系人:乙方: 公司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注册地址:电话:联系人:鉴于:1) 甲方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设立有合法经营国家授权的电信业务的公司,正在运营覆盖本协议项下地区的电信网络;2) 乙方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设立并有效存续的经营机构,营业执照注册号为: ,具备代理本协议所约定业务的能力与资质。甲、乙双方(以下简称“双方”)同意依照中国法律法规之相关规定及电信行业管理规定,就乙方代理甲方本协议项下电信业务的相关事宜

2、,达成以下协议条款:第一章 声明及承诺第一条甲、乙双方同意并承诺:甲、乙双方作为独立合同主体,已合法办理开展本协议项下电信业务经营所需的法律手续。第二条乙方承诺接受甲方制订的与本协议项下代理业务相关的业务制度、服务规章、资费标准、宣传方案和优惠政策等规范性要求,同意甲方拥有自主修正上述规范性要求的权利,修正后的规范性要求按照甲方确定的生效日期开始执行。第二章 代理业务、代理区域及代理事项第三条 甲方授权乙方代理甲方业务内容如下(“代理业务范围”)(一) 业务类型:2G、3G、固网、融合、行业应用、其他_(二)营业职能:销售、开户入网、业务代办、代收费、清欠、VIP服务、客户维系、其他_(三)资

3、源授权:号码、SIM卡、有价卡、终端、票据、积分实物、其他_(四)特别指定的项目(产品):(如iPhone销售等)第四条 乙方代理本协议项下业务的地域范围为 (全国、指定省份、指定地市、指定县区)(“代理地区”)。第五条 乙方承诺在代理本协议项下业务的地域范围内,提供以下资源用于推广所代理的甲方业务: 人员、公司社会人脉资源、公司办公场地等 (包括但不限于人员等),并于 年 月 日之前开始代理甲方业务。第六条 甲方在本协议项下的代理业务范围内,授权乙方使用甲方的VI。乙方必须按照甲方相关规范进行店面装修及/或网站页面建设。第七条 乙方承诺满足代理甲方业务所必需的营业条件,包括但不限于营业场地的

4、位置与面积、供电、互联网接入等,以及所需的营业设备,包括计算机、打印机、扫描仪、复印机等。第八条 乙方承诺在 期间内,完成甲方的业务发展任务及业绩考核目标(详见附件2)。第九条 甲方根据乙方所代理业务的推广情况以及业绩考核结果,按照甲方的渠道拓展服务费政策以及渠道支撑费用政策向乙方支付渠道拓展服务费及渠道支撑费用。第十条 就本协议项下所有代理事项,乙方均不得以任何方式将其全部或部分,转委托/转授权给其他任何第三方完成。否则,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终止乙方的代理资格,乙方并应向甲方退还因其转委托/转授权而获得的全部收益,同时赔偿甲方由此遭受的全部损失。第十一条 本协议项下乙方的代理资格为非独家

5、代理,甲方有权就本协议项下代理业务在代理地区内指定任何第三方进行代理。前述情况下,甲方对任何第三方的代理资格的指定,不影响本协议的履行,乙方亦不得对此进行干涉或提出异议。(除非甲、乙双方在本协议中另有约定)。第三章 资金结算第十二条 本协议项下代理业务发生的营业款由乙方负责向客户收取,并按 预存款 方式进行结算。预存款方式:乙方将代理甲方业务所需要的预存款按照甲方要求存入甲方指定银行账户,乙方在代理甲方业务所发生的营业款从预存款中实时扣除。为维持代理业务正常进行,乙方必须及时存入预存款并维持账户中资金充足。保证金方式:乙方向甲方交纳保证金后,乙方应每日将前一日代理甲方业务所发生的营业款存入甲方

6、指定的银行账户。第十三条 乙方未按时交纳营业款、预存款、保证金的,甲方按照本协议中第五十四条进行处理。第十四条 乙方代理销售甲方3G业务时,在需与甲方进行3G终端款结算的情况下,双方按以下所示的方式 全额结算 进行结算。全额结算:乙方按照第十二条的规定将营业款全额存入甲方指定的银行账户并且向甲方提交符合国家规定及甲方要求的相应的终端款发票后,甲方向乙方支付相应的终端款项。差额结算:乙方按照甲方的相关规定,按 日为结算周期将营业款与终端款差额存入甲方指定的银行账户,同时将缴款回单和符合国家规定及甲方要求的终端款发票提交甲方。第十五条 乙方以“差额结算”方式与甲方结算终端款时,乙方未按时交纳营业款

7、与终端款差额及/或终端款发票的,甲方按本协议中第五十四条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 甲方在乙方按规定完成营业款结算,并收到乙方开具的符合国家规定及甲方要求的真实、有效的发票后,向乙方支付渠道拓展服务费及渠道支撑费用。第十七条 本协议到期终止或提前解除后,按照此前正在执行的甲方渠道拓展服务费政策所涉及的尚未形成双方资金结算数据的剩余渠道拓展服务费,甲方不再向乙方支付。如甲方继续向乙方支付渠道拓展服务费,乙方需向甲方开具符合国家规定及甲方要求的真实、有效的发票。第十八条 本协议到期终止或提前解除后,甲方应于本协议终止或解除之日起三个月后,在扣除在此三个月期间内实际发生的,根据本协议及其相关附件的约定应由

8、乙方承担的全部费用后,将尚未支付的渠道拓展服务费及渠道支撑费用支付给乙方,支付方式不变或双方另行约定。如协议终止或解除前的渠道拓展服务费及渠道支撑费用不足以抵扣前述费用的,不足部分由乙方在【 五个工作 】日内补足。第四章 保证金第十九条 本协议项下代理业务的保证金总额为人民币 元(大写 )。乙方应在本协议生效后 三个工作 日内以 转帐 方式向甲方全部付清。同时,乙方不得将此项保证金费用转嫁给客户。第二十条 甲方可根据乙方代理业务范围的变化、业绩考核结果、客户投诉情况以及其他规范性要求,调整乙方的保证金金额。如甲方要求乙方增加保证金,乙方应在甲方书面通知要求的期限内付清。第二十一条 甲方有权根据

9、乙方在推广所代理甲方业务中发生的违规情况以及给甲方造成的各项损失,扣除乙方保证金中的部分直至全部款项。甲方在扣除乙方保证金的部分或全部款项后,及时通知乙方扣除原因及金额,乙方应在收到甲方通知之日起 五 个工作日内,补足保证金。第二十二条 乙方未及时增加及/或补足保证金的,甲方按照本协议中第五十四条进行处理。第二十三条 本协议期满终止或提前解除后,乙方应按规定结清相关费用及退回甲方所提供的物资和资料,并将客户资料移交给甲方。甲方在扣除乙方所欠款项(包括但不限于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实际发生且乙方尚未支付的各项费用、违约金,以及甲方根据本协议及其附件的约定有权扣除的其他款项),结清甲、乙双方间全部应收

10、应付账款后,应将剩余的保证金(如有)(无息)返还乙方。第五章 甲方权利与义务第二十四条 甲方有权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变更、市场竞争形势、技术进步、业务或产品更新等情况,调整渠道拓展服务费及渠道支撑费用政策,调整后的政策视为本协议的有效组成部分,自甲方确定的生效日起开始执行调整后的政策。甲方调整相关政策后,应及时通知乙方。第二十五条 甲方有权依照国家行业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对乙方履行客户真实身份信息登记以及客户个人信息保护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二十六条 甲方有权自主制定和调整相关各项规范性要求和考核办法,并根据已制定的规范性要求、考核办法,对乙方承诺的业务发展目标与业绩考核目标的完成情况,以及乙方

11、的业务能力、发展客户质量、服务质量、信用状况、回款速度等各项指标进行考核评估。甲方有权根据考核评估结果,调整乙方的代理资质等级和保证金标准,采取相应的奖惩措施。第二十七条 甲方有权指导乙方在本协议项下开展的各项业务代理活动,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乙方的营销活动组织、客户服务质量、资费标准执行情况等项目进行监督检查。第二十八条 甲方授权乙方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在本协议第二章第五条所约定的营业场所内使用甲方的企业形象、品牌等标识,如乙方超出授权使用或未按照甲方规定的方式使用,甲方有权向乙方提出限期更正要求,如乙方未按要求更正的,甲方有权对乙方进行处罚并单方面终止合作,并保留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第二十九条乙

12、方违反甲方制定的与本协议项下代理业务相关的各项政策和/或制度,甲方有权依据相关政策和制度的规定和/或本协议及其附件的相关约定,从乙方的渠道拓展服务费、渠道支撑费用、预存款、3G终端款和保证金中扣除相应罚金、赔偿金和/或其他款项。第三十条 甲方应对乙方履行本协议项下代理义务提供必要的营销、业务与技术等方面的支持,提供相应的培训和/或提供推广代理业务所需的宣传资料。第三十一条 甲方根据乙方代理业务范围及相应的信息安全保护级别,为乙方开通营业系统及业务支撑系统的业务办理工号,配置相应权限,并负责为乙方提供有关业务规范、办理流程、系统操作等方面的培训。第三十二条 甲方应及时向乙方提供本协议项下代理业务

13、的最新资费标准和资费政策、促销活动计划等方面的规定及方案。第六章 乙方权利与义务第三十四条 乙方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电信行业主管部门的规章政策。乙方应主动维护甲方的企业形象及企业信誉,服从甲方经营业务上的指导和管理,严格遵守甲方制定的各项业务管理规定和服务管理规范,积极配合甲方的市场服务活动。第三十五条 乙方接受甲方的业绩考核,有权按照本协议项下相关约定及业绩考核结果要求甲方支付渠道拓展服务费和渠道支撑费用,并有义务向甲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及甲方要求的真实、有效的发票,同时自行承担相应税费。第三十六条 乙方应告知其所发展的客户与甲方直接签署相关业务协议,乙方不得擅自以乙方的名义与其所发展

14、的客户就本协议项下乙方代理的业务签署任何协议。第三十七条 乙方应当正确地宣传推广甲方相关业务和服务,不得以任何方式误导客户或作出虚假陈述。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向客户作出超出甲方所制定和公布的政策之外的任何承诺或保证,亦不得以任何方式对甲方加以约束和/或导致甲方承担电信服务合同之外的任何义务。第三十八条 乙方保证其所代理的业务执行甲方的价格政策、资费优惠政策及其他营销及服务的政策,且乙方不得擅自更改前述甲方所制定政策的范围和标准,亦不得以任何形式就甲方正式公布的价格单或价目表之外的项目向客户进行报价或收费。第三十九条 乙方针对其所代理的业务自行开展的市场推广活动,事前必须及时报经甲

15、方审查批准,并应在得到甲方书面同意并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进行。第四十条 除甲方原因外,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对其所发展客户中的欠费客户采取必要措施以避免或减少损失。同时,乙方应负责向相关欠费客户进行催收的工作。第四十一条 按照国家行业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乙方负有对其发展的中国联通客户的真实身份信息履行查验、登记的义务。乙方在为客户办理固定电话、移动电话(含无线上网卡,下同)等入网手续,在与客户签订协议或者确认提供服务时,必须如实登记客户提供的真实身份信息。所称入网,是指客户办理固定电话装机、移机、过户,移动电话开户、过户等。第四十二条 乙方在进行客户真实身份信息登记时:(一)有义务要求客户出示真实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并进行查验,查验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通过有关部门信息库进行验证等。客户身份证件,具体是指:(1)个人客户,提供个人有效证件原件,委托他人办理的应同时提交本人及代理人/监护人有效证件原件(以下将个人客户的代理人或监护人,称为“代办人”);(2)单位客户,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原件(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经办人有效证件原件等。个人客户、代办人、经办人个人有效证件是指:(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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