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抵押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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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抵 押 合 同 借抵字( )第 号 抵押人(甲方):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住 址: 抵押权人(乙方):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住 址: 为了确保借款人与本合同乙方于 年 月 日签订的借字( )第 号借款合同(下称:主合同)项下借款人的义务得到切实履行,甲方情愿为乙方按借款合同所形成的全部债权供应抵押担保。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依照我国民法通则、合同法、担保法、物权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经甲乙双方同等协商一样,订立本合同。第一条 甲方保证及声明1.1 完全了解主合同借款人的借款金额,借款用途,借款期限及相应的附属债务,自愿为债权人的全部债权供应抵押担保。1.2 自己是本合同项下抵押

2、物的完全的、有效的、合法的全部者或国家授权的经营管理者;该抵押物不存在全部权或经营管理权等任何争议。1.3本合同项下抵押物不属于共有财产,或虽属于共有财产但抵押人已就抵押事项征得共有人书面同意,依法可以设定抵押,依本合同所设置的抵押权不会受到任何限制。1.4 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已部分出租或全部出租者,已由甲方主动将设立抵押的事宜告知承租人,甲方负责将有关出租状况书面告知乙方并向乙方提交抵押人和抵押物承租人承诺在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时无条件终止租赁合同、将抵押物移交抵押权人处置的相关文件。1.5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属于合法取得且无拖欠税款、购买价款、建立工程款。1.6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没有为第三方担

3、保和被查封、扣押、被监管等其他影响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的情形。1.7 抵押物在设立抵押和实现抵押权方面没有任何瑕疵和障碍。1.8 上述保证事项完全真实,没有任何虚假或隐瞒,甲方自愿担当因不实而给乙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第二条 担保债权种类及数额2.1 依据乙方与债务人 于 年 月 日签订的编号为: 的借款合同借款本金为人民币(大写) 万元整,(小写) ¥ 万元及利息、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执行费、律师费、评估费、拍卖费、税费与登记费等)。2.2依据多居服借字(2014)第 号借款居间服务合同约定借款人应支付的居间费、违约金、罚金等债务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包括但

4、不限于诉讼执行费、律师费、评估费、拍卖费、税费与登记费等)。 第三条 抵押担保的范围3.1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其次条约定的债务总和,在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变现价款内担当抵押担保责任。 第四条 担保期限 4.1 借款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为 个月,自 年 月 22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如有变更,依主合同之约定。4.2本合同担保期限为:自借款人在主合同、居间合同项下借款、居间费等全部债务到期日之次日或乙方通知宣布提前收回借款之次日起两周年。 第五条 抵押物及担保额度5.1 甲方自愿以 抵押物(及于抵押物的从物、从权利、附属物、添附物、混合物、加工物、代位权、孳息以及因抵押物毁损、灭失或被征收而产生的保险金

5、、赔偿金、补偿金)为乙方设定抵押权。详情见抵押物清单。5.2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本合同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乙方有权向抵押物承租、运用人收取该抵押物的租赁费、运用费等既定孳生收入或因抵押物毁损、灭失或被征收而产生的保险金、赔偿金、补偿金,用于抵减乙方债权。5.3本合同抵押额度为抵押物的实际变现值,其价值暂定为人民币(大写): 万元,最终价值以抵押权人处理抵押物所得的货币收入为准。5.4抵押物的相关有效证明和资料由甲、乙双方造册确认封存,交由 保管,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六条 抵押登记6.1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抵押登记的,甲、乙双方应在本合同签订后 个工作日内到当地有关抵押登

6、记机关办理抵押登记手续。6.2 抵押登记事项发生改变,依法需进行变更、补充登记的,甲、乙双方应 个工作日内到有关抵押登记机关办理变更、补充登记手续。第七条 抵押物的占管7.1 抵押物由甲方占管;甲方在占管期间应维护抵押物的完好,不得采纳非合理方式运用抵押物而使抵押物价值减损;乙方有权检查抵押物的运用管理状况。7.2抵押物发生贬值、毁损、灭失,导致乙方的权利受到影响者,甲方应刚好告知乙方,并马上实行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同时应刚好向乙方提交有权机关出具的发生毁损、灭失的缘由证明书。甲方由此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等应当用于清偿所担保的债权。7.3抵押物发生7.2的情形者,甲方应当复原抵押物的价值或供应经

7、乙方认可的与削减价值相当额度的担保。甲方拒绝复原或不供应担保,乙方可以提前行使抵押权或实行补救措施。7.4本合同项下抵押物的他项权利证书、抵押登记文件的正本原件及与抵押物有关的其他材料经甲、乙双方确认后交乙方保管。7.5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实行赠与、转让、出租、再抵押、质押等任何方式处分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土地运用权抵押,未经乙方书面同意,不得用抵押土地运用权与抵押权人以外的第三人联合开发建设;亦不得将在建工地上建筑物和土地分开作为抵押物。第八条 保 险8.1 本合同签订后5日内,甲方应到有关保险机构办理抵押物的财产保险及附加险手续;保险期限不短于主合同履行期;保险金额不低于主合同出借款

8、本息。8.2 在保险单中注明,出险时乙方为第一受益人。保险单中无任何限制乙方权益的条款。甲方应当将抵押物的保险单据原件交由居间人代为保管。8.3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撤销保险或变更保险合同内容。8.4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抵押物如发生保险事故,保险赔偿金应当全额用于提前清偿乙方债权,或经乙方同意用于复原抵押物的价值。8.5甲方不按8.1的约定办理保险至使乙方抵押权落空或不足者,应当向乙方担当全部损失的赔偿责任。第九条 抵押权的实现9.1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 乙方有权通过行使抵押权实现债权优先受偿: 主债权到期(包括乙方依据借款合同约定,提前收回出借款的限定日期)债务人未予清

9、偿的;发生本合同第7.3条所述情形,甲方未复原抵押物价值或供应与削减价值相当的担保的;甲方或债务人被申请破产、歇业、解散、清算、停业整顿、被撤销、被吊销营业执照等;甲方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不遵循公允交易原则,处分已经设定动产抵押物; 债务人连续两月拖欠应付利息及相关资费; 抵押物被查封、扣押等不利于乙方的情形; 法律法规规定乙方可实现抵押权的其他情形。9.2 乙方可凭本抵押合同以其次条所指的债务作为起拍价自主托付任何拍卖公司依法公开竞价拍卖。托付拍卖不胜利者,下次可以在上一次起拍价基础上依次下浮10%作再次拍卖(若通过法院依法拍卖受到拍卖次数限制的,其每次起拍价的下浮幅度则为15%),直至拍卖成交

10、为止,乙方以拍卖的价款实现债权的优先受偿。9.3 乙方处分抵押物时,甲方应在抵押物处置变现和产权变更登记等方面予以全面协作,不得设置任何障碍。否则,甲方应按其次条所指的未清偿债务的1.5倍向乙方履行本金及违约赔偿。9.4甲方同意:在借款逾期未清偿而拍卖抵押物遇到障碍时,乙方可以依据本合同接管或者托付第三方代理接管甲方抵押物的全部经营管理权,直至收回乙方的全部债权和乙方或代理人经营期间内投入的资金本息及相关费用。甲方可以对乙方或代理人经营期间的经营管理行为进行监督,但不得限制接管方主动从代理经营收入中扣收应收款项的行为。第十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0.1 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保证不将本合同项下的

11、抵押物再设立任何形式的抵押,也不得将抵押物出租、转让、馈赠给任何第三人。10.2 乙方依法将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甲方仍在本合同3.1的抵押担保范围内为2.1所指金额的债权及从属债权接着担当担保责任。10.3乙方与主合同借款人协议变更主合同展期、出借款金额等主要条款的,应征得甲方同意。10.4 甲方的行为足以使抵押物价值削减的,应停止其行为;造成抵押物价值削减时,应复原抵押物的价值,或供应与削减的价值相当的担保。10.5 甲方对抵押物价值削减所获损害赔偿的范围内向乙方供应担保。抵押物价值未削减的部分,仍作为债权的担保。10.6 因国家建设须要征用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时,应当以所获得的征用补偿金提前清

12、偿所担保的主债权。10.7 担当本合同项下有关的费用支出,包括但不限于律师服务、财产保险、鉴定、估价、登记、过户、保管、诉讼执行、拍卖费与抵押物处置税费。10.8 甲方如发生分立、合并、股份制改造等变更情形,应征得乙方同意并事前妥当落实本合同项下的担保义务。10.9 在抵押权受到或可能受到来自任何第三方的侵害时,有义务通知乙方并帮助乙方免受侵害。10.10 有下列情形之一,刚好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抵押物权属发生争议;住址、电话、人员发生变更; 涉及重大经济纠纷诉讼。10.11 发生10.1和10.2的情形时应提前30日书面通知乙方;发生10.3的情形时,应在事后5日内书面通知乙方。10.12以

13、在建工程为抵押物担保,在工程竣工验收取得产权证书后,甲方应主动协作乙方到有关抵押登记机关重新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手续。10.13乙方主债权存在其他担保的,乙方有权自行确定实现担保的依次,甲方承诺不因此而提出抗辩。乙方放弃、变更或丢失主合同项下其他担保权益的,甲方的担保责任仍持续有效。10.14 本合同7.2的情形发生,而甲方未按合同7.3和第八条约定履行义务者,应对借款人未了债务向乙方担当连带清偿责任。10.15 主合同借款人清偿了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后,有权要求解除本合同项下抵押。第十一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11.1 主合同履行期届满,借款人未在限期内足额清偿借款本金、利息及其他费用的,有权处分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11.2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有权提前处分抵押物,并从处分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 依据约定或法律规定解除主合同; 依据主合同约定提前收回出借款时,其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未实现或未能全部实现;11.3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依法转让主债权,应刚好通知甲方。11.4 有权要求甲方帮助以避开抵押权受到来自任何第三方的侵害。11.5 实现抵押权后,应协作甲方行使其对借款人的追偿权。11.6 处分抵押物所得,在偿还本合同抵押担保范围内的全部债务后的余款归甲方全部。第十二条 违约责任12.1 甲方在本合同第一条中供应虚假事实,给乙方造成损失的,应予以足额赔偿,并按借款总额的10%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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