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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保管合同三篇保管合同 篇1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1)条其次条仓储保管合同(以下简称合同)是存货方和保管方为加速货物流通、妥当保管货物、提高经济效益而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依法从事仓储保管业务的法人同托付储存货物的法人之间签订的仓储保管合同。其次章 仓储保管合同的订立第四条订立合同,必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国家政策和安排的要求;必需贯彻同等互利、协商一样、等价有偿的原则。第五条依据存货方的托付储存安排和保管方的仓储能量,双方依法就合同的主要条款协商一样,由双
2、方的法定代表或授权的经办人签字、单位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合同即成立。如法定代表授权本单位经办人员代理签订合同,应事先出具本单位的托付证明。法人之间代订合同时,必需事先取得托付单位的托付证明,并依据授权范围以托付单位的名义签订,才对托付单位干脆产生权利和义务。第六条合同应当采纳书面形式。当事人协商同意的有关修改合同的文书、电报、图表和购销合同副本也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当事人一方在接到修改合同的文书、电报后十五日内或合同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即视为同意。第七条合同应具备以下主要条款:1.货物的品名或品类;2.货物的数量、质量、包装;3.货物验收的内容、标准、方法、时间;4.货物保管条件和保管要求;5
3、.货物进出库手续、时间、地点、运输方式;6.货物损耗标准和损耗的处理;7.计费项目、标准和结算方式、银行、帐号、时间;8.责任划分和违约处理;9.合同的有效期限;10.变更和解除合同的期限。第八条与仓储保管有关的货物检验、包装、保险、运输等事项,必需在合同中明确规定或另订合同。第三章 货物入库第九条入库安排的执行:保管方不能全部或部分按合同议定的品名(品类)、时间、数量接货,应担当违约责任;存货方不能全部或部分按合同议定的品名(品类)、时间、数量入库(含超议定储存量储存),应担当违约责任。第十条货物入库交接:由存货方或运输部门、供货单位送货到库的,或由保管方负责到供货单位、车站、港口等处提运的
4、货物,必需根据本细则第十一条或国家有关规定当面交接清晰,分清责任,合同另有规定者除外;交接中发觉问题,供货方在同一城镇的,保管方可以拒收;外埠或本埠港、站、机场、邮局到货,保管方应予接货,妥当暂存,并在有效验收期内通知存货方和供货方处理;运输等有关方面应供应证明。暂存期间所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由责任方负责。第四章 货物验收第十一条保管方的正常验收项目为:货物的品名、规格、数量、外包装状况,以及无须开箱拆捆直观可见可辨的质量状况。包装内的货物品名、规格、数量,以外包装或货物上的标记为准;外包装或货物上无标记的,以供货方供应的验收资料为准。散装货物按国家有关规定或合同规定验收。第十二条保管方未按合
5、同或本细则规定的项目、方法和期限验收或验收不精确,由此造成的实际经济损失,由保管方负责。合同议定按比例抽验的货物,保管方仅对抽验的那一部分货物的验收精确性以及由此造成所代表的那一批货物的实际经济损失负责,合同另有规定者除外。存货方未供应验收资料或供应的资料不齐全、不刚好,所造成的验收差错及贻误索赔期由存货方负责。第十三条验收期限,国内货物不超过十天,国外到货不超过三十天,法律或合同另有规定者除外。超过验收期限所造成的实际损失,由保管方负责。货物验收期限,是指自货物和验收资料全部送达保管方之日起,至验收报告送出之日止。日期均以运输或邮电部门的戳记或干脆送达的签收日期为准。第五章 货物保管第十四条
6、保管方的责任:一、按合同议定的储存条件和保管要求保管货物;二、货物在接近失效期(只限外包装或货物上标明白有效期或合同上申明的)六十天前应通知存货方,合同另有规定者除外;发觉货物有异状,应刚好通知存货方;三、按国家或合同规定的要求操作、储存危急品和易腐货物。第十五条存货方的责任:一、易燃、易爆、易渗漏、有毒等危急货物以及易腐、超限等特别货物,必需在合同中注明,并向保管方供应必要的保管、运输技术资料;二、刚好处理接近失效期或有异状的货物。第十六条货物在储存期间,保管方履行了合同规定的保管要求,由于不行抗力缘由、自然因素或货物(含包装)本身的.性质所发生的损失,由存货方负责。第十七条货物在储存保管和
7、运输过程中的损耗、磅差标准,有国家或专业标准的,按国家或专业标准规定执行,无国家或专业标准规定的,按合同规定执行。货物发生盘盈盘亏均由保管方负责。第六章 货物包装第十八条货物的包装由存货方负责。其标准,有国家或专业标准的,按国家或专业标准规定执行;没有国家或专业标准的,在保证运输和储存平安的前提下,由合同当事人议定。第十九条货物在储存保管过程中,因保管或操作不当而使包装发生毁损,由保管方负责修复或按价赔偿;造成货物损坏,由保管方负责。其次十条包装不符合国家或合同规定,造成货物损坏、变质的,由存货方负责。第七章 货物出库其次十一条货物出库须根据先进先出或易坏先出(易坏只限合同中申明或货物外部显露
8、出来的)原则发货,否则由此造成的实际损失由保管方负责。其次十二条由存货方或用户自提或保管方送货上门的责任划分:一、当面办理交接手续;二、保管方没有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数量交货,应担当违约责任;存货方已通知货物出库或合同期已到,由于存货方(含用户)的缘由不能如期出库,应担当违约责任;三、由于存货方调拨凭证上的差错所造成的实际损失,由存货方负责。其次十三条由保管方代办运输的责任划分:一、由保管方负责向运输部门申报运输安排,办理托运、发运手续;二、保管方未按合同规定期限和要求发货或发生错发到货地点、收货人等差错事故,应负责赔偿由此造成的实际损失;三、存货方未按合同规定刚好供应包装材料或未按规定期限变更
9、货物的运输方式、到站、收货人,应担当延期的责任和增加的有关费用。其次十四条保管方代运的货物,发生数量、质量异议时,除合同另有规定者外,由保管方负责处理,其费用由责任方担当。凡原装、原封、原标记完好无异状,包装或货物上标明的品名、规格、数量、花色与实际不符时,除合同规定应开箱(拆捆)检验而未检验或验而不准者由保管方负责外,发生质量不符合要求或其它问题,按国家有关规定或合同规定处理。第八章 违 约 责 任其次十五条违反本细则第九条和其次十二条其次项的规定,当事人必需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合同另有规定者除外。违约金的数额,为违约所涉及的那一部分货物的三个月保管费(或租金)或三倍的劳务费,合同另有规定者除
10、外。因违约使对方遭遇经济损失时,如违约金不足以抵偿实际损失,还应以赔偿金的形式补偿其差额部分。其它违约行为,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一律赔偿实际损失。关联法规:立法、司法说明(2)条其次十六条赔偿货物的损失,一律按进货价或国家批准调整后的价格计算;有残值的,应扣除其残值部分或残件归赔偿方;不负责赔偿实物。关联法规:国务院部委规章(1)条第九章 附 则其次十七条仓储保管合同发生纠纷时,当事人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可向合同管理机关申请调解或仲裁,也可以干脆向人民法院起诉。其次十八条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依法从事仓储保管业务的个体、集体经营户同城乡个体、集体户之间或同法人之间,以及依法
11、从事仓储保管业务的法人同城乡个体、集体户之间签订的仓储保管合同,均参照本细则执行。其次十九条本细则自一九八六年一月一日起施行。保管合同 篇2合同编号:_保管人:_签订地点:_寄存人:_签订时间:_年_月_日第一条 保管物保管物名称:_性质:_数量:_价值:_其次条 保管场所:_第三条 保管方法:_第四条 保管物(是/否)有瑕疵。瑕疵是:_第五条 保管物(是/否)须要实行特别保管措施。特别保管措施是:_第六条 保管物(是/否)有货币、有价证券或者其他珍贵物。第七条 保管期限自_年_月_日至_年_月_日止。第八条 寄存人交付保管物时,保管人应当验收,并给付保管凭证。第九条 保管人(是/否)允许保管
12、人将保管物转交他人保管。第十条 保管费(大写)_元。第十一条 保管费的支付方式与时间:_第十二条 寄存人未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的,保管人(是/否)可以留置保管物。第十三条 违约责任:_第十四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_种方式解决:(一)提交_仲裁委员会仲裁;(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十五条 本合同自_时成立。第十六条 其他约定事项:_保管人:_ 寄存人:_年 月 日 年 月 日保管合同 篇3甲方:中山市人力资源管理办公室乙方:丙方: (身份证号: )经甲、乙、丙三方协商,就乙方托付甲方保管丙方的档案达成以下协议:一、甲方依据
13、档案法和中组部、人事部有关规定和乙方、丙方的申请,为乙方保管丙方的人事档案, 内容为:接收、转出人事档案;二、乙方应在签订本协议后,按有关规定刚好将丙方的人事档案及相关资料移交甲方,否则,甲方不予供应相关服务;三、乙方(或丙方)恳求甲方办理专业技术职称晋升、出具以档案为依据的其它证明等单项服务时,应当根据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另行支付服务费;四、丙方的人事档案转入时若未经整理或未达到档案管理标准的,应当另行支付整理档案服务费,由甲方负责整理档案;五、丙方的就业及与其他机构的关系、工资、福利、社会保险等均由乙方负责;六、乙方及丙方应遵遵守法律律法规,遵守安排生育管理的有关规定和甲方有关档案及人事管理规定;七、本协议期(至少一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本协议期满,乙方应刚好与甲方续签或将丙方档案转出;否则,视为接着托付保管档案,甲方可依规定的收费标准向乙方或丙方计收档案保管费,并保留向乙方或丙方追收欠费的权利;八、乙方(或丙方)应当按政府物价部门核准的收费标准向甲方缴交档案保管费;九、丙方在协议期内转出档案的,由转出下月起计算,甲方退回档案保管费;十、本协议由甲、乙双方代表人签字、加盖公章,丙方签名后生效。由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具同等效力;十一、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丙三方协商解决。甲方:中山市人力资源管理办公室 乙方:(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