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体系记录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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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管理体系记录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管理体系记录的管理,提高管理体系运 行证据的符合性,根据质量管理体系 要求( GB/T 19001-2008),结合公司质量、环境与职业健康安全管理 体系运行实际需要修订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管理体系记录,是指在生产经营活 动中,为保证产品质量、员工职业健康安全和节能减排、降 低污染的符合性记录及管理体系运行过程形成的信息,以下 统称记录。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属单位、各部门的记录管 理。第二章 职 责第四条 各单位负责本单位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的符合 性记录及管理体系运行记录的建立与管理。第五条 各级管理部门、人员,应按照专业职能分工, 负

2、责本部门归口管理专业或岗位操作记录的建立与管理。第三章 记录的种类第六条 各单位应按照体系管理各相关要素的程序文 件规定,建立支持质量、环境与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运行 的符合性记录,根据记录的种类进行分类管理,记录的名称及保存期限见附件。第四章 管理要求第七条 各单位、各部门应认真按照记录控制程序 (Q/EXPL-CX02 )规定,建立相应记录,并进行管理与控 制。第八条 记录的形式可以是文字、图表、光盘、电子数 据、照片、胶片、实物等,无论采用哪种形式都必须保证记 录的完整性、有效性,并标识清楚,易于查阅。第九条 记录要能够真实、准确地反映管理体系运行过 程的客观实际。记录要完整、字迹清楚、

3、标识明确、签字手 续齐全。记录人员应对记录的真实性负责。第十条 以流转形式建立的记录,在流转过程中,上道 工序记录不齐的,下道工序应及时督促其补齐。记录内容不 完整的,下道工序可不接收。第十一条 在管理体系运行过程中产生的记录,要尽量 保留有效的文本资料,以确保有效的追溯。对于有重要保存 价值的电子或文档记录,保管单位或部门要及时进行备份, 以免丢失。第十二条 各单位应根据本单位产品生产、施工、销售 或服务特性,罗列本单位或部门应建立的记录清单,印发执 行。并应根据产品生产、施工特性或专业管理需要,不断完 善记录。记录样表,见管理体系文件记录表格。第十三条 本规定的记录,将随着公司的产品生产、

4、施 工、销售或服务管理工作的拓展、顾客的合同要求或管理体 系文件的修改,记录也将发生变化。第十四条 记录的保留期限,应按本规定执行。第十五条 公司内部人员在借阅所需记录时,应阐明目 的与用途,经保管人员许可并登记后方可借阅,并按规定要 求及时归还。第十六条 记录保留期满,经确认无继续保留价值的, 若需进行销毁处置,应经相关负责人审批后,选择适当的销 毁方式进行销毁,并在记录归档清单(CX02-01)中给 予标识。有参考价值需进行长期保留,应及时整理、归卷, 并在记录封面加盖“过期”印章或填写“过期”字样,与有 效记录分开保留。第十七条 记录外借,应严格执行葛洲坝易普力股份 有限公司档案管理办法中的有关规定,确保公司内部信息 安全。未经单位或部门负责人允许,不得外借,防止记录外 传泄密。第五章 附则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管理体系记 录管理规定 (葛易股质安20088 号)同时废止。第十九条 本规定解释权属公司安全质量环保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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