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命至福增额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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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生命至福增值型定期两全保险太平丰登两全保险(分红型)(分红型)生命至福增额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案卷号GISL/PDQA/02-031版本号V1.1.12颁布日期2002-12-2610/23/01受控号修改记录2002-12-30 by Rico2002-12-31 by Yvonne2003-01-10 by Rico2003-01-17 by Rico2003-1-31 by hedy第 6 页 共 6 页条款 第 1 页 共 页第 1 页 共 5 页(以下简称本公司)太平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平丰登生命至福增额型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条款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保监复2003220号文

2、核准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号:(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保监复2001447号核准备案)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生命至福增额两全保险(分红型)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它书面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其它投保文件、声明、批注、附帖批单及其它书面协议构成。若构成本合同的文件正本需留本公司存档,则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亦视为本合同及附加保险合同的构成部分,其效力与正本相同;若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的内容与正本不同,则以正本为准。生命至福太平丰登增额型两全保险(分红型)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它书面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其它投保文件、声明、

3、批注、附帖批单及其它书面协议构成。若构成本合同的文件正本需留本公司存档,则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亦视为本合同及附加保险合同的构成部分,其效力与正本相同;若复印件与或电子影像印刷件的内容与正本不同,则以正本为准。本产品代码。第二条 保险合同的类别本合同为分红保险合同。第三条 投保范围本合同接受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为出生满60天至65周岁。第四条 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后的有效期内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负下列保险责任:一、身故身故保险金给付保险金:若被保险人于保单生效日起90天内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一年内被保险人身故,经本公司查核属实确在本合同责任范围内的,本公司按本合同初始基本保险金额

4、的10给付身故保险金,并无息返还所交缴保险费(不包括被保险人因健康及职业类别等原因所增加的保险费),本合同效力终止;,同时本公司对本合同所承担的一切责任宣告终止。若被保险人于保单生效日保险合同生效日起90天内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无息返还所缴保险费,本合同效力终止;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身故或于保单生效日保险合同生效日起90天后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当年度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若被保险人于保单生效日起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一年90天后的责任有效期间内,被保险人身故,经本公司查核属实确在本合同责任范围内的,本公司按当年度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公司给付等值于保险金额的身故保险金,本合

5、同效力终止,同时本公司对本合同所承担的一切责任宣告终止。若被保险人身故时的年龄未满四周岁,则按下列比例给付:满1周岁但未满2周岁40%满2周岁但未满3周岁60%满3周岁但未满4周岁80%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起九十天内因疾病身故,本公司将无息返还所缴保险费,本合同效力终止;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身故或于本合同生效日起九十天后因疾病身故,本公司将按当年度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二、满期期满期保险金生存保险金给付: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保险单上所载的合同期满日,本公司将按当年度保险金额,并根据被保险人选择的下列方式之一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1.一次性给付满期保险金2.

6、以年金方式领取本公司将被保险人的满期保险金按其选择的保险金转换年金保险条款所规定的领取方式向被保险人分期支付年金。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保险单或批注上所载的合同期满期满日当日24时,本公司按当年度保险金额给付满期满期保险金本公司给付等值于保险金额的满期生存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同时本公司对本合同所承担的一切责任宣告终止。 被保险人可选择一次性领取期满生存保险金。 本公司在兑现上述保险责任同时,将从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任何欠交的保险费、保单贷款及累积利息。“当年度保险金额当年度保险金额当年度保险金额基本保额1+0.05min(保单年度,缴费期限)-1”的确定方法如下:缴费期限内:当年度保险金额基

7、本保额保险金额1+0.025(保单保险年度-1)缴费期满后:当年度保险金额基本保险金额保额1+0.025(缴费期限-1)本公司在兑现上述保险责任同时,将从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任何欠缴的保险费、保单贷款及累积利息。当年度保险金额按以下方法确定:当年度保险金额基本保额1+0.05min(保单年度,缴费期限)-1第五条 红利分配在本合同责任有效期内,本公司将在每个保险合同周年日,根据上一会计年度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决定红利金额分配方案。分红是非保证的,并分配给投保人。若有红利,红利的领取方式有:一、 现现金领取;二、 累积储储存生息:红利保留在本公司,按本公司确定的红利累积利率以年复利方式累积生

8、息每年以复利方式保留在本公司,红利利息每月由本公司确定,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不计息。本合同效力终止时,保留在本公司的红利本息一次付清;。;若投保人没有选定红利领取方式,本公司将按累积生息方式办理。投保人可按本公司的规定变更红利领取方式。抵抵交保险费:用于抵交保险费,若有余额将按储存生息办理 ;四、增额交清:根据被保险人当时的年龄,以红利作为一次交清保险费,购买增额交清保险,增额部分不参加分红。(本方式不适用于次标准体)。本合同在效力中止期间,不享有任何红利的分配。第六条 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负保险金给付身故保险金给付责任:一、投保人或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9、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拒捕或故意自伤;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或未遵医嘱使用管制药物;四、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日起两年内或最后复效日起两年内(以较迟者为准)自杀;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执照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辆;六、被保险人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七、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一、投保人或受益人故意杀害或伤害被保险人;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拒捕或在任何情况下自残;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或未遵医嘱使用管制药物;四、被保险人在合同生效日保险合同生效日起两年内或最后复效日起两年内(以较迟者为准)自杀;五

10、、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辆;六、被保险人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七、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发生上述情形时,本合同效力终止,本公司将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净额,但若未缴足两年保险费的,则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已缴保险费。发生上述情形时,本合同效力终止,本公司将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净额,但若未缴足两年保险费的,则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同时本公司对本合同所承担的的一切责任宣告终止。一、投保人、受益人故意杀害或伤害被保险人;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犯罪、企图犯罪、拒捕、自伤或自虐;三、被保险人

11、服用、吸食、注射毒品或未遵医嘱使用管制药物;四、被保险人在合同生效日起两年内或最后复效日起两年内(以较迟者为准)自杀;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六、被保险人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阳性)期间;七、被保险人从事或参与恐怖主义活动、邪教组织活动;七八、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九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发生上述第四款情形时,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净额,同时本公司对本合同所承担的一切责任宣告终止。发生上述其它情形时,投保人已交足两年或两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净额;投保人未交足两年保险费的,本公司扣除手

12、续费后,无息退还已交保险费,同时本公司对本合同所承担的一切责任宣告终止。第七条 保险责任的开始期间和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自生效日起至期满日止。本合同的生效日、期满日均载明于保险单上。本公司对本合同应负的保险责任自投保人缴付保险费,本公司同意承保并签发保险单的当日二十四时起。本公司对本合同应负的保险责任自投保人缴付首期保险费,本公司同意承保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开始。本公司对本合同应承担的保险责任自投保人交付缴付首期保险费,本公司同意承保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开始,至保险单或批注上所载的合同期满日24时终止。第八条 基本保险金额和保险费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保额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本公司约定并载

13、明于本合同的保险单或批注上。投保人在缴付了首期保险费后,应按本合同的约定缴付余下各期的保险费。投保人可选择趸交或分期交付缴付保险费的,。选择分期交付保险费的,投保人在交付缴付了首期保险费后,应按本合同的约定缴交付余下各期的保险费。第九条 宽限期及保险合同的中止若投保人缴付首期保险费后的分期保险费到期未付自投保人交付缴付首期保险费后,每次保险费到期日的次日零当日二十四时起六十日为宽限期,宽限期内本合同仍然有效。若投保人逾宽限期仍未交付缴付到期应交缴的保险费,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合同自宽限期满日的24二十四时起中止效力中止,同时本公司对本合同应承担的一切责任也宣告中止。但本合同第十条“保险合同效

14、力的恢复”条款仍然适用。第十条 保险费的自动垫交缴若投保人逾宽限期仍未缴付到期应缴的保险费,而本合同当时所具有的现金价值净额足以垫缴应缴保险费及利息的(除非在投保时或宽限期满前,投保人已以书面形式作出反对的声明),本公司将自动垫缴其应缴的保险费及利息,使本合同继续有效。若投保人逾宽限期仍未交付缴付到期应交的保险费,而本合同当时所具有的现金价值净额足以垫交应交保险费及利息的,除另有约定外,(除非在投保时或宽限期满前,投保人已以书面形式作出反对的声明),本公司将自动垫交其应交的保险费及利息,使本合同继续有效。当本合同所具有的现金价值净额不足以垫缴到期应缴的保险费时,本公司将按现金价值净额折算成承保天数,自动垫缴其应缴的保险费及利息;当现金价值净额不足以垫缴一天的保险费时,本合同在该日的24二十四时起效力中止。但本合同第十条“保险合同效力的恢复”条款仍然适用。当本合同所具有的现金价值净额不足以垫交到期应交的保险费时,本公司将按现金价值净额折算成承保天数,自动垫交其应交的保险费及利息;当现金价值净额不足以垫交一天的保险费时,本合同在该日的24时即中止效力,同时本公司对本合同应承担的一切责任也宣告中止。本合同若有附加保险合同,则保险费的自动垫交缴也包括附加保险合同到期应交缴的保险费及其利息。第十一条 保单贷款 若本合同具有现金价值,投保人可以以书面形式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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