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易订购热水器合约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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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欢迎阅读本文档,希望本文档能对您有所帮助! 感谢阅读本文档,希望本文档能对您有所帮助!台灣櫻花股份有限公司【交易訂購合約書】合約編號: 立約人 台灣櫻花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簡稱甲方 ) 恆和防火系統工程有限公司 ( 以下簡稱乙方 )茲甲方擬向乙方訂購櫻花牌儲存式熱水器(以下簡稱儲存式熱水器),乙方為儲存式熱水器供應商,經雙方同意訂定條款如下:( 本合約書所有內容之附件,均視為本合約之有效部分 ) 第 1條: 訂購標的產品1.1 品名: 櫻花牌儲存式熱水器1.2 規格: 依乙方提供之樣品(如附件規格表)。1.3 價格: 新台幣(到廠價未含稅)料 號品 名規 格價 格S83-0038-WEH1

2、23D儲熱式熱水器(單相)需符合CNS3765規定3,300S83-0039-WEH123AD儲熱式熱水器(單相)3,350S83-0040-WEH203D儲熱式熱水器(單相)3,680S83-0041-WEH303D儲熱式熱水器(單相)5,080S83-0042-WEH503D儲熱式熱水器(單相)7,500S83-0043-WEH123SD儲熱式熱水器(單相)3,350S83-0044-WEH203SD儲熱式熱水器(單相)3,670S83-0045-WEH303SD儲熱式熱水器(單相)5,060S83-0046-WEH503SD儲熱式熱水器(單相)7,500S83-0047-WEH123AD

3、儲熱式熱水器(三相)4,150S83-0048-WEH123D儲熱式熱水器(三相)4,100S83-0050-WEH203D儲熱式熱水器(三相)4,480S83-0051-WEH203SD儲熱式熱水器(三相)4,470S83-0052-WEH303D儲熱式熱水器(三相)5,080S83-0053-WEH303SD儲熱式熱水器(三相)5,060S83-0054-WEH503D儲熱式熱水器(三相)7,500S83-0057-WEH503SD儲熱式熱水器(三相)7,500S83-0075-WEH123ASD儲熱式熱水器(單相)3,350S83-0079-WEH123ASD儲熱式熱水器(三相)4,15

4、01.4 以上價格包含機器主體、包裝紙箱、說明書、保証卡、配部飾板、機體POP及運費(運送地點及相關規定如本合約第5條)。1.5價格有效期:自簽約日起壹年內價格不變, 追加設變另議定之。1.6 乙方所供應甲方之商品, 基於雙方合意之基礎下, 甲方有權變更商品之零組件或規格, 或由甲方供應零組件, 乙方得予配合並調整售價。第 2條: 訂購方式2.1 甲方以實際需求量開立訂購單向乙方訂購本合約標的物品。2.2 乙方之產能及供應量應能隨市場之變化,依甲方訂購批量長期穩定供應, 不得以任何理由或形式拒絕供應商品予甲方。2.3 如有臨時訂購需求時, 甲方得以電話方式先行向乙方訂貨, 但甲方同意三日內傳真

5、訂購單給乙方, 經雙方確認, 訂購單視為本合約之部份。 第 3條: 包裝方式依甲方指定之包裝方式包裝。甲方提供包裝材料之設計稿, 且由甲方指定之專人確認完成之首樣樣品為準, 甲方以有償方式提供TGAS會員標籤予乙方, 使用於甲方訂購標的上之指定貼付位置。 第 4條: 訂購標的物之交貨期限4.1 依甲方訂購單之交貨日 (以送達甲方之指送地點的日期為基準, 非乙方之出廠日) 為交貨期限, 交貨的前置時間應有 20 日;但甲方有特別要求時, 乙方同意全力配合提前完成生產及交貨。4.2 分批交貨則依甲方訂購交貨之安排為依據, 並於訂購單上註明批量交貨明細。4.3 甲方如需變動交貨日, 應由雙方協議,

6、並於變動日的前七天以書面通告乙方, 變動的延遲日期, 最多以45日為限。第 5條: 交貨方式及地點 由乙方負責送達至甲方指定之全省各地經銷商處或甲方之大雅廠倉庫。 第 6條: 驗收6.1 產品之驗收規格, 以甲方所提供之圖面, 測試規格及經雙方簽認的樣品為基準, 由甲方派員至乙方到廠抽檢, 並依下列各條款之約定完成驗收程序。6.2 乙方在運送訂購標的物到達目的時, 應經甲方指定之送貨地派員點收, 若品質不合於雙方協議之標準者, 甲方應於貨到三日內通知乙方, 乙方須於接獲甲方通知後, 七日內負責處理並完成更換, 否則甲方得依第8條延遲交貨內容辦理。6.3 乙方運交訂購標的前, 須於事前通知甲方出

7、廠時間及預定到貨時間, 甲方指定之送貨地應於乙方將貨品送達後, 及時派代表點收確認數量。6.4 乙方所交產品如有品質不良, 若經判定特採時, 需甲方派員代為全檢或再加工處理時, 其耗費工時甲方得由乙方貨款中一併扣除。6.5 乙方所交產品須做批號管制, 以利品質之追溯。若未經抽驗合格之訂購標的物, 已逕自送貨至指定交付地點者, 處以該訂購標的物之單價50倍計之罰款。6.6 甲方若需進行在廠檢驗時, 乙方得配合甲方, 甲方於通知翌日三個工作天內, 派員至乙方工廠檢驗訂購標的之性能。6.7 訂購標的之驗收判定, 需以甲方之品質檢測基準為最終檢驗之依據。有關驗收之檢測項目及信賴性之檢測基準由雙方協訂之

8、。6.8乙方之供應商須提供零組件、成品之品質規格, 供甲方據此驗收商品。甲方有權針對上述供應商提供品質規格做變更或追加, 乙方得予配合。6.9 乙方須隨貨檢附當批生產:出廠檢查合格記錄表供甲方作為驗收之參考依據, 否則甲方得予拒絕驗收。出廠檢查記錄表抽樣計劃按MIL-STD-105E正常單次II級AQL為0.4%。 6.10 基於互信原則, 乙方須確保訂購標的物之品質, 不良率目標值(運送不良及不正常使用發生之不良除外)應控制於0.4%以下, 否則甲方得依此向乙方提出損害賠償, 依第19條之罰責辦理。由乙方負責送達至甲方指定之全省各地經銷商處, 所發生之包裝不良或運送不良, 由乙方全數負責。第

9、7條: 付款方式 7.1 驗收後, 依實際驗收數量開立30日期票支付乙方。 7.2 甲方之付款日基準, 係依甲方財務部標準付款日計算(送貨次月25日起算30日期票)。第8條: 延遲交貨8.1 乙方除不可抗拒之原因( 天災、戰爭 )外,須確保依第 4條之交貨期限之約定供應甲方, 否則甲方有權逕行終止乙方之交貨, 並要求乙方賠償甲方之一切損失。8.2 乙方收到訂單後, 須依甲方之訂購單指示交期完成交貨數量, 每逾一日, 罰訂單訂購總價之百分之一罰款; 逾30日, 仍無法履行交貨, 除計算累計罰款外, 甲方可逕行取消訂單並有權要求乙方賠償懲罰性違約金新台幣50萬元整, 以彌補開發日程延後損失, 乙方

10、不得作任何抗辯於甲方, 甲方得由貨款中扣除。8.3 雙方若徵得對方同意延遲交貨, 或因天然災害或人力無法抗拒之因素而延遲交貨, 則不在此限。8.4 因驗收不合格, 至逾原定交貨期限者, 概作逾期交貨論, 惟交貨之待驗日數(不含驗收不合格後換貨品之待驗日數)應予扣除不計。第9條: 品質異常處理9.1 乙方保證所交之貨品均為新品, 若日後甲方發覺其中有隱含舊品, 不論驗收與否, 乙方均應負責於接獲甲方通知後七天內無償給予更換。9.2 產品在上市後, 依使用說明書正常使用下, 若發現貨品損壞或功能異常時, 甲方得全數自市場回收該批貨品, 並全數退貨予乙方; 乙方應依甲方之要求限期改善, 否則甲方有權

11、逕自取消訂單。9.3 以上品質異常之產品, 在經雙方共同確認後( 乙方應配合甲方於三日內給予確認, 否則甲方得逕行判定 ), 甲方得要求乙方負責賠償甲方所生一切費用損失。且其因而所生之費用, 可歸責於乙方時概由乙方負責支付。9.4 甲方售出乙方供應之產品, 若有品質異常需赴現場解決時, 甲方有權要求乙方派人配合辦理。第10條: 保證期間 10.1 自交貨之驗收合格日起, 24個月內為售後保證期間。而使用自來水地區內膽保證三年不漏水, 使用地下水地區者內膽保證24個月, 離島地區者除外。 10.2 在保證期限【24個月】內, 維修零件均由乙方義務無償供應, 且其原因可歸責乙方時, 乙方須支付甲方

12、每次至消費者處所維修之工本費NT$400元, 但甲方應提供客訴報怨單(如附件)及退還瑕疵品, 甲方得由貨款中扣除。無法維修之不良品, 則以一台賠一台處理。10.3 訂購之標的發生故障, 非因乙方原始設計不良所造成, 維修由甲方負責。反之, 則由乙方辦理。第11條: 服務及零件供應 11.1 乙方須確保出貨後7年內所有零件供應能力。 11.2 原設計之產品特性、功能、結構尺寸及B.O.M.零組件規格, 在未獲甲方同意前, 乙方不得任意變更規格及設計或以替代品取代, 另已經由雙方甲乙雙方協議確認後之製程, 乙方亦不得任意變更。 11.3 如附件售後服務零件清表及BOM成本表(需列名供應商)第12條

13、: 損害賠償 甲方向乙方所購之商品零件因意外發生人員損傷或財物損失時, 經雙方同意之第三機構確認為乙方本身零件故障因素所致, 則乙方應負責該情況所有損失與賠償責任。 第13條: 專業技術及教育訓練協助 乙方得依甲方需求, 配合提供產品相關知識及技術。並得配合甲方作教育訓練時, 提供書面資料及講師人員。第14條: 專屬限制 14.1乙方供應甲方之商品, 不得轉售其他廠牌, 或任由旗下所屬之經銷商公開標售。乙方經甲方同意後, 方可轉售本產品予非甲方及甲方經銷體系以外之第三者, 但其銷售價格於同樣交易條件下, 應高於售予甲方價格之10以上, 其不足之價差應賠償甲方或立即反映於供給甲方之商品價格降低上

14、。14.2 乙方不得將甲方有償提供之零組件, 未經甲方同意, 使用於非本約之商品上。若乙方違約使用, 甲方得依侵害商標權之事實, 處以本約有關商品單價之100倍計。 第15條: 保密責任 15.1 乙方對於甲方提供之產銷計劃、技術資料、及採購有關之品質、成本、納期等資訊, 不論以有形之文字、圖形、照片、實物、協議記錄.等或無形之口述、聯繫等方式直接或間接取得, 均應負保密責任, 非經甲方之事前書面同意, 不得洩漏予第三者或團體。 15.2 甲方所提供之圖面、規格、仕樣書、指示書、樣品及相關之技術資料, 為甲方智慧財產權, 禁止以任何形式之複製、流用及販售。 15.3 乙方違反上述規定, 經雙方

15、查証屬實者, 除賠償甲方之損失外, 甲方有權終止交易合約書。本合約終止時, 乙方即無權再使用由甲方所提供之所有資料及資訊, 並應即刻將所持有之甲方所提供之資料送還甲方。第16條: 專利 16.1 乙方供應之商品或其零件, 若涉及侵犯第三者之專利糾紛時, 概由乙方承 擔全部之責任, 與甲方無涉。 16.2 乙方供應之商品及所屬專利技術權, 乙方同意授權甲方無償使用。乙方須提供該專利文件及相關資料給予甲方。 第17條: 產品責任 乙方需投保產品責任險NT$1000萬元。 第18條: 解約 18.1 甲乙任一方當事者若違反本契約中第 1條至第17條中各項條款時, 他方當事者可設立一期限催告其更正, 而在該期間內當事者未更正前記違約情事時, 得解除契約。 18.2 甲方或乙方之一有下列任一項原因時, 不須催告得解除本合約及所有的個別合約:接受票據或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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