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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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申报表企业名称填报时间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制有关说明1. 本表供新成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房地产开发主 管部门备案申请暂定资质证书和已有的房地产开发企 业在申请核升资质等级时领取填报。2. 房地产开发企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77 号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见表 后附件)申请企业资质。3. 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项目为合作开发项目的,在 相关指标统计中,只能计入自己的投入、分成部分。4. 房地产开发企业要根据本企业的实际情况认 真、 如实填写本表,字迹清晰、工整,不得随意涂改、修改。5. 对于填报本表时弄虚作假的企业和个人,要依照 有关规定严肃处理。6

2、.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申报表由 住房和城乡 建 设部统一制发。企业基本情况企业名称企业类型法定代表人企业注册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企业网址电子信箱主管部门企业成立时间批准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的 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及批准时间开户银行帐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注册资本投资者名称及出资额序号投资者名称出资额开发经营情况企业已完成的开发建设项目项目名称项目规模(万mJ企业在建开发建设项目投资 (万元)企业人员情况企业在册职工总数人,有职称的专业人员人有职称专业人员职称 专业、高级中级初级建筑结构财务经济统计其他相关专业小计有关业务负责人情况类别姓名职务学历专业职称工程负责人财务负责人经营负责人统计负责

3、人企业经理企业法定代表人简况姓名国籍(照片)性别出生年月学历专业职称职务任职时间工作简历本人签章:年 月 日企业(总)经理简况姓名国籍(照片)性别出生年月学历专业职称任职时间工作简历本人签章:年 月 日注:企业(总)经理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不再填写此表。企业在册有职称专业人员名单企业简历及奖惩情况企 业 简 历企业受过何种 奖励和处罚主管部门审核意见企业申报意见日( 月年企业所在县市、区1房地 产开发主管部门初审意见日( 月年企业所在市、地房地产开发 主管部门审查批1意见日( 月年省级建设主管部门 审查(批)意见日)章(月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审批意见日)章(月年 注 备附件:房地产开发企业资

4、质管理规定(摘录)第三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本规定申请核定企业资质等级。未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等级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的企业,不得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 务。第五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企业条件分为一、二、三、四四个资质等级。 各资质等级企业的条件如下:(一)一级资质:1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 万元;2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5 年以上;3近3 年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30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 资额;4连续 5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5上一年房屋建筑施工面积15 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6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

5、管理人员不少于40 人,其中具 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20 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4 人;7工程技术、财务、统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8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 明书制度;9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二)二级资质: 1注册资本不低于2000 万元; 2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3 年以上;3近3 年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1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 资额;4连续 3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5上一年房屋建筑施工面积10 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6有职称的建筑、结

6、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20 人,其中具 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10 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3 人;7工程技术、财务、统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8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 明书制度;9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三)三级资质: 1注册资本不低于800 万元; 2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2 年以上;3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5 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4连续 2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5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10 人,

7、其中具 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2 人;6工程技术、财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统计等其他业务负责人具有 相应专业初级以上职称;7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 明书制度;8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四)四级资质: 1注册资本不低于100 万元;2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1 年以上;3已竣工的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 4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5 人,持有资 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 2 人;5工程技术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财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

8、初级以上职称, 配有专业统计人员;6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 7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第六条 新设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 日内,持下列文件到房地产 开发主管部门备案;(一)营业执照复印件;(二)企业章程;(三)验资证明;(四)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五)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书和劳动合同;(六)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认为需要出示的其他文件。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备案申请后30 日内向符合条件的企业核发暂定资质证书。 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 1 年。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可以视企业经营情况延长暂定资质证 书有效期,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2 年。

9、自领取暂定资质证书之日起1 年内无开发项目的,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不得延长。 第七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满前1 个月内向房地产开发主管部 门申请核定资质等级。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其开发经营业绩核定相应的资质等级。第八条 申请暂定资质证书的条件不得低于四级资质企业的条件。第九条 临时聘用或者兼职的管理、技术人员不得计入企业管理、技术人员总数。第十条 申请核定资质等级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文件:(一)企业资质等级申报表;(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三)企业资产负债表和验资报告;(四)企业法定代表人和经济、技术、财务负责人的职称证件;(五)已开发经营项目的有关证明材料;(六)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执行情况报告;(七)其他有关文件、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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