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监会72号令20110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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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72号令】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方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72号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方法已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282次主席办公会议于2010年10月25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方法公布,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 尚福林 二O一一年六月九日 附件一: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方法.doc附件二: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方法修订说明.doc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方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证券投资基金的销售活动,促进证券投资基金市场健康发展,依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方法。其次条 本方法所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

2、称基金)销售,包括基金销售机构宣扬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等活动。基金销售机构是指基金管理人以及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基金销售相关机构就其参加基金销售业务的环节适用本方法。基金销售相关机构包括为基金销售机构供应支付结算服务、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监督、注册登记服务等与基金销售业务相关服务的机构。第三条 基金销售机构从事基金销售活动,应当遵遵守法律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基金投资人的合法权益。第四条 基金销售机构从事基金销售活动,应当遵守基金合同、基金销售协议的约定,遵循公开、公允、公正的原则,诚恳守信,勤

3、勉尽责,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第五条 基金销售结算资金是基金投资人的交易结算资金,涉及基金销售结算专用账户开立、运用、监督的机构不得将基金销售结算资金归入其自有财产。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以任何形式挪用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相关机构破产或者清算时,基金销售结算资金不属于其破产财产或者清算财产。基金销售结算资金是指由基金销售机构、基金销售支付结算机构或者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等基金销售相关机构归集的,在基金投资人结算账户与基金财产托管账户之间划转的基金申购(认购)、赎回、现金分红等资金。第六条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和本方法的规定,对基金销售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第七条 基金业协会依据法律法规和自

4、律规则,对基金销售活动进行自律管理,并对基金销售人员进行资格管理。基金销售机构及基金销售相关机构应当加入基金业协会,接受行业协会的自律管理。其次章 基金销售机构第八条 基金管理人可以办理其募集的基金产品的销售业务。商业银行(含在华外资法人银行,下同)、证券公司、证券投资询问机构、独立基金销售机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机构可以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第九条 商业银行、证券公司、证券投资询问机构、独立基金销售机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机构申请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健全的治理结构、完善的内部限制和风险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二)财务状况良好,运作规范稳定;(三

5、)有与基金销售业务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平安防范设施和其他设施;(四)有平安、高效的办理基金发售、申购和赎回等业务的技术设施,且符合中国证监会对基金销售业务信息管理平台的有关要求,基金销售业务的技术系统已与基金管理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相应的技术系统进行了联网测试,测试结果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五)制定了完善的资金清算流程,资金管理符合中国证监会对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管理的有关要求;(六)有评价基金投资人风险承受实力和基金产品风险等级的方法体系;(七)制定了完善的业务流程、销售人员执业操守、应急处理措施等基金销售业务管理制度,符合中国证监会对基金销售机构内部限制的有关要求;(八)有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

6、反洗钱内部限制制度;(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条 商业银行申请基金销售业务资格,除具备本方法第九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资本足够率符合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二)有特地负责基金销售业务的部门;(三)最近三年内没有受到行政惩罚或者刑事惩罚;(四)公司负责基金销售业务的部门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不低于该部门员工人数的1/2,负责基金销售业务的部门管理人员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熟识基金销售业务,并具备从事基金业务2年以上或者在其他金融相关机构5年以上的工作经验;公司主要分支机构基金销售业务负责人均已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第十一条 证券公司申请基金销售业务资格,除具

7、备本方法第九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特地负责基金销售业务的部门;(二)净资本等财务风险监控指标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三)最近两年没有挪用客户资产等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四)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正在被监管机构调查或者正处于整改期间,最近三年内没有受到行政惩罚或者刑事惩罚;(五)没有发生已经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公司正常运作的重大变更事项,或者诉讼、仲裁等其他重大事项;(六)公司负责基金销售业务的部门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不低于该部门员工人数的1/2,负责基金销售业务的部门管理人员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熟识基金销售业务,并具备从事基金业务2年以上或者在其他金融相关机构5年以上的工作经

8、验;公司主要分支机构基金销售业务负责人均已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第十二条 证券投资询问机构申请基金销售业务资格,除具备本方法第九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特地负责基金销售业务的部门;(二)注册资本不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且必需为实缴货币资本;(三)公司负责基金销售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已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熟识基金销售业务,并具备从事基金业务2年以上或者在其他金融相关机构5年以上的工作经验;(四)持续从事证券投资询问业务3个以上完整会计年度;(五)最近三年没有代理投资人从事证券买卖的行为;(六)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正在被监管机构调查,或者正处于整改期间;最近三年内没有受到行政惩罚或者刑

9、事惩罚;(七)没有发生已经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公司正常运作的重大变更事项,或者诉讼、仲裁等其他重大事项;(八)公司负责基金销售业务的部门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不低于该部门员工人数的1/2,负责基金销售业务的部门管理人员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熟识基金销售业务,并具备从事基金业务2年以上或者其他金融相关机构5年以上的工作经验;公司主要分支机构基金销售业务负责人均已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第十三条 独立基金销售机构可以专业从事基金及其他金融理财产品销售,其申请基金销售业务资格,除具备本方法第九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为依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合伙企业或者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形式;(二)有符合

10、规定的组织名称、组织机构和经营范围;(三)注册资本或者出资不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且必需为实缴货币资本;(四)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合伙企业合伙人符合本方法规定;(五)没有发生已经影响或者可能影响机构正常运作的重大变更事项,或者诉讼、仲裁等其他重大事项;(六)高级管理人员已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熟识基金销售业务,并具备从事基金业务2年以上或者在其他金融相关机构5年以上的工作经验;(七)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不少于10人。第十四条 独立基金销售机构以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设立的,其股东可以是企业法人或者自然人。企业法人参股独立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持续经营3个以上完整会计年度,财务状况良好

11、,运作规范稳定;(二)最近三年没有受到刑事惩罚;(三)最近三年没有受到金融监管、行业监管、工商、税务等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惩罚;(四)最近三年在自律管理、商业银行等机构无不良记录;(五)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正在被监管机构调查或者正处于整改期间。自然人参股独立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从事证券、基金或者其他金融业务10年以上或者证券、基金业务部门管理5年以上或者担当证券、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3年以上的工作经验;(二)最近三年没有受到刑事惩罚;(三)最近三年没有受到金融监管、行业监管、工商、税务等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惩罚;(四)在自律管理、商业银行等机构无不良记录;(五)无到期未清偿的数额

12、较大的债务;(六)最近三年无其他重大不良诚信记录。第十五条 独立基金销售机构以合伙企业形式设立的,其合伙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从事证券、基金或者其他金融业务10年以上或者证券、基金业务部门管理5年以上或者担当证券、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3年以上的工作经验;(二)最近三年没有受到刑事惩罚;(三)最近三年没有受到金融监管、工商、税务等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惩罚;(四)在自律管理、商业银行等机构无不良记录;(五)无到期未清偿的数额较大的债务;(六)最近三年无其他重大不良诚信记录。第十六条 申请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机构,应当依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申请期间申请材料涉及的事项发生重大变更的,申请

13、人应当自变更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更新材料。第十七条 中国证监会依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受理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申请,并进行审查,做出确定。第十八条 依法必需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申请人应当在收到批准文件后依据有关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独立基金销售机构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手续后,方可开立基金销售结算专用账户。第十九条 独立基金销售机构申请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内部限制完善,经营稳定,有较强的持续经营实力,能有效限制分支机构风险;(二)最近一年内没有受到行政惩罚或者刑事惩罚;(三)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正在被监管机构调查,或者正处于整改

14、期间;(四)拟设立的分支机构有符合规定的名称、办公场所、业务人员、平安防范设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五)拟设立的分支机构有明确的职责和完善的管理制度;(六)拟设立的分支机构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不少于2人;(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独立基金销售机构申请基金销售业务资格时已经设立的分支机构,应当符合上述条件。其次十条 独立基金销售机构设立分支机构,变更经营范围、注册资本或者出资、股东或者合伙人、高级管理人员的,应当在变更前将变更方案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独立基金销售机构经营期间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少于10人的,应当于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于30个工作日内将人员调整至规定要求。独

15、立基金销售机构依据前款规定备案后,中国证监会依据本方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进行持续动态监管。对于不符合基金销售机构资质条件的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予改正的,取消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其次十一条 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将机构基本信息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将参加基金销售业务的分支机构(网点)基本信息报分支机构(网点)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并予以定期更新。其次十二条 基金销售机构合并分立,基金销售业务资格按下述原则管理:(一)基金销售机构新设合并的,新公司应当依据本方法的规定申请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在新公司未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前,合并方基金销售业务资格部分终止,新公司6个月内仍未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合并方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终止;(二)基金销售机构汲取合并且存续方不具备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存续方应当依据本方法的规定申请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在存续方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前,被合并方基金销售业务部分终止,存续方6个月内仍未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被合并方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终止;(三)基金销售机构汲取合并且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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