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设立公司章程(精选).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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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设立公司章程(精选)1某某公司章程1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标准本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台州市实施商事登记改革推动民营经济开展的假设干意见等规定制定本章程。第二条本章程为本公司行为准那么,公司全体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严格遵守。第二章公司名称和住所第三条公司名称:第四条公司住所:第三章公司经营范围第五条公司经营范围:某某某某某。以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第四章公司注册资本及股东的姓名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时间第六条公司认缴注册资本:某某万元。第七条股东的姓名名称、认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如下:股东姓名证件号出资方式认缴额(万元)出

2、资期限2于某某年某某月某某日前缴付到位于某某年某某月某某日前缴付到位股东不按照章程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第五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方法、职权、议事规那么第八条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以下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方案;二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聘任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三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四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九

3、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十修改公司章程;十一聘任或解聘公司经理。第九条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第十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第十一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定期会议应每半年召开一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执行董事,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3第十二条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第十

4、三条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其它事项由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第十四条公司设执行董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执行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第十五条执行董事行使以下职权: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议报告工作;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三审定公司的经营方案和投资方案;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

5、的设置;九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十制定公司的根本管理制度。第十六条公司设经理,由股东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以下职权: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方案和投资方案;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4四拟订公司的根本管理制度;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经理列席股东会会议。第十七条公司设监事1人,由公司股东会聘任产生。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第十八条监事行使以下职权:一检查公司财务;二对执行

6、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三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执行董事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六依照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第六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第十九条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第七章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第二十条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局部或全部出资。第二十一条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

7、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置该转让的股权;不购置的,视为同意转让。5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置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置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置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置权。第二十二条公司的营业期限长期,自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第二十三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组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尚未缴足注册资本的,清算时出现资不抵债时股东应先缴足注册资本。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二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但公

8、司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的除外;三股东会决议解散;四依法被撤消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五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解散情形。第八章附那么第二十四条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第二十五条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于股东会。第二十六条本章程一式叁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一份。全体股东签字:某某年某某月某某日6某某公司章程2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公司宗旨:通过设立公司组织形式,由股东共同出资筹集资本金,建立新的经营机制,为振兴经济做奉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公司章程。第二条公司名称:某某某某某第三条公司住所:某某某某第四条公

9、司由2个股东出资设立,股东以认缴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公司享有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并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具有企业法人资格。股东名称(姓名)证件号(身份证号)甲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乙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第五条经营范围:从事各类广告的制作、发布。(涉及经营许可,凭许可证经营)第六条经营期限:20年。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本公司成立日期。第二章注册资本、认缴出资额、实缴资本额第七条公司注册资本为20万元人民币,实收资本为20万元人民币。公司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全体股东

10、认缴的出资额,公司的实收资本为全体股东实际交付并经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出资额。第八条股东名称、认缴出资额、实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时间一览表。股东名称(姓名)认缴情况实缴情况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认缴期限实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时间货币实物货币实物甲7乙第九条各股东认缴、实缴的个公司注册资本应在申请公司登记前,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证。第三章股东的权利、义务和转让出资的条件第十二条股东作为出资者按出资比例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第十三条股东的权利:一、出席股东会,并根据出资比例享有表决权;二、股东有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三、选举和被选

11、举为公司执行董事或监事;四、股东按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可按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五、公司新增资本金或其他股东转让时有优先认购权;六、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取公司剩余财产。第十四条股东的义务:一、按期足额缴纳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二、以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公司债务;三、公司办理工商登记注册后,不得抽回出资;四、遵守公司章程规定的各项条款;8第十五条出资的转让:一、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局部出资;二、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

12、数以上不同意的,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置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置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转让的出资有优先购置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置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置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置权。三、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公司应将受让人的姓名、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第四章公司机构及高级管理人员资格和义务第十六条为保障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顺利、正常开展,公司设立股东会、执行董事和监事,负责全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筹划和组织领导、协调、监督等工作。第十七条本公司设经理、业务部、财务部等具体办理机构,分别负责处理公司在

13、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各项日常具体事务。第十八条执行董事、监事、经理应遵守公司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国家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第十九条公司研究决定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平安生产以及劳动保护、劳动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应当事先听取公司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并邀请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列席有关会议。第二十条公司研究决定生产经营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应当听取公司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和建议。第二十一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执行董事、监事、经理: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二、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未满逾五年,或者因

14、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者。三、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者;四、担任因违法被撤消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撤消营业执照之日未逾三年者;9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者。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执行董事、监事或者聘用经理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第二十二条国家公务员不得兼任公司的执行董事、监事、经理。第二十三条执行董事、监事、经理应当遵守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

15、执行董事、监事、经理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第二十四条执行董事、经理不得挪用公司资金或者将公司资金借给任何与公司业务无关的单位和个人。执行董事、经理不得将公司的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亦不得将公司的资金以个人名义向外单位投资。执行董事、经理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第二十五条执行董事、经理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经营相同或相近的工程,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从事上述营业或者活动的,所得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第五章股东会第二十六条公司设股东会。股东会由公司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为公司最高权力机构。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必须超过全体股东表决权的半数以上,方能召开股东会。首次股东会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以后股东会由执行懂事召集主持。第二十七条股东会行使以下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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