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交车出租车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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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交车、出租车客运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景区公交车、出租车客运管理,维护 正常的客运市场秩序,保护合法经营,保障乘客合法权益, 保障景区公交车、出租车客运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四川省 道路运输管理办法、交通部出租汽车客运服务规范、 交通部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 交通管理条例,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交车是指在景区从事营业性客 运,定线、定价的中巴车辆,出租车城市客运是指轿车型客 车,按照用户要求的时间和地点行驶、上下车及等待,并按 里程或时间计费的客运方式。第三条:景区营业性公交车、出租车一律实行经营权买 断,公司化运作的方式经营。第四条:凡

2、在景区范围内经营公交车、出租车客运业务 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公交车、出租车经营者 ),都必须遵 守本办法。第五条:泸定县交通局是海螺沟景区政府履行公交车、 出租车客运管理的主管机关。泸定县公路运输管理所是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能机 构,负责本办法的道路运输行业管理。第六条:景区公安交警大队负责本办法道路交通安全管 理。工商、地税、综合执法等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各司其职, 做好公交车、出租车客运管理工作。第七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公交车、出租车经营者, 群众有权向景区管理局、泸定县交通局、运管所、交警大队 等部门举报或投诉,管理部门应当认真及时查处。第二章 管理职责第八条:泸定县交通局及所属公路运

3、输管理所对公交 车、出租车客运行业管理的主要职责是:(一)行使公交车、出租车客运的行业管理,制定行业发 展规划,调控运力投放,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公交车、 出租车客运行业管理的具体实施办法。(二)负责公交车、出租车经营者开业申请,行业审批, 对符合开业标准及具备营运条件者,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 可证、道路运输证、公交车、出租车经营权证和 公交车出租车服务监督卡及客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三)维护公交车、出租车客运市场正常秩序,严历打击 景区内各类非法客运车辆,对乘客比较集中的车站、宾馆、 饭店等公交车、出租车站点和公交车、出租车公司及其驾驶 员进行行业管理,并对其经营活动进行指导、监督、协调和 服

4、务。(四)根据景区发展布局,合理安排公交车运行线路,并 与交警共同选好公交车、出租车停靠点。(五)根据当地公交车、出租车运力发展的要求和有关规 定,向景区管理局提出新增公交车、出租车报告,按程序办 理有关手续。做到合理安排、宏观调控县城运力。(六)协同物价、地税、质量技术监督等各部门制定公交 车、出租车收费标准和办法,实行统一车型、统一价格,统 一运行线路(指公交车)、统一服务监督卡(服务监督卡有本 人照片、姓名、编号及单位名称、电话号码 )、统一着装、 统一安装计价器(指出租车)的管理。并受理乘客投诉,对违 规的公司或从业人员进行教育和处罚。(七)加强对公交车、出租车公司和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

5、 教育和安全教育管理,使其自觉遵守道路运输行业管理规 定,树立安全第一,优质服务的良好风尚。严把公交车、出 租车驾驶员从业资格关。(八)监督公交车、出租车公司公车公营或股份制经营。第九条:景区公安局交警大队对公交车、出租车交通安 全管理的主要职责:(一)负责对县城公交车、出租车公司的安全管理制度执 行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其加强对所属车辆和驾驶员的安全管 理和教育。(二)负责对景区公交车、出租车车辆安全技术状况的检 验。(三)负责对景区公交车、出租车驾驶员安全资质的审 查。公交车驾驶员必须有 3 年以上本车型驾龄,出租车驾驶 员必须有 2 年以上本车型驾龄。(四)负责景区公交车、出租车停靠点的布局

6、及停靠设施 监督实施工作。(五)负责景区公交车、出租车交通安全秩序的管理。第三章 经营条件和资格第十条:经营公交车、出租车客运公司应具备下列条件:(一)申请单位是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专业运输企业, 申请的企业须是持股在 51%以上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且有三 年以上运输管理经验的人员。(二)公交车、出租车经营权买断后,必须是公司化经营 并办理客运企业资质。个人不得经营公交车、出租车客运。(三)公司必须持有客运企业资质证书、道路运输 经营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四 川省经营性收费许可证、公交车、出租车经营权证 ; 车辆必须有公司名称的行驶证、道路运输证、驾驶 员必须持有驾驶证、从业资格证、

7、公交车、出租 车客运服务监督卡,车辆办理保险手续方可营运。(四)公交车、出租车实行公车公营,驾驶员只能以承包 或租赁的形式运作、租赁或承包费、安全押金、车辆押金不 得高于车价的 30%,公司不得出让或变相出让经营权。(五)公交车、出租车公司负责所属车辆的日常管理,建 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确保运行安全,处理调解公交车、出 租车驾驶员之间的各种纠纷及其他事务。(六)公交车、出租车公司负责停靠站点设施维修工作。(七)公交车、出租车公司负责运行调度管理,确保运输秩序良好。第四章 营运管理第十一条:公交车、出租车在营运期间须保持良好的技 术状况,各项技术性能指标符合综合性能检测标准和交警安 全检测标准,

8、并具备有以下安全、服务设施:(一)车门上喷有公交车、出租车公司名称 ;(二)出租车车顶上装有出租车标志灯;(三)出租车内装有准确有效的里程计价器和待租显示器;(四)车上醒目处喷有明码标价表;(五)车上配有有效灭火器;(六)车身两侧部位喷有明显、清晰的监督举报电话号码。不得在公交车、出租车汽车上张贴商业广告。第十二条:公交车、出租车驾驶员在营运服务中,必须 遵守下列规定:(一)遵守道路交通、道路运输等法规及有关规章制度。(二)驾驶公交车、出租车时,必须携带驾驶证、行 驶证、准驾证、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公交车、出租车运输客运服务监督卡等证件 ;服装整洁 仪表端庄,使用文明用语,态度和蔼,微笑服

9、务。(三)出租车驾驶员在空车时,必须显示空车待客标志, 做到招手即停(交通叉口和设有禁停标志地段除外 )有客立 载;乘客电话约车时要迅速答复,对乘客一视同仁,不挑客, 不得拒载乘客。(四)出租车在开车时,应启动里程计价器,选择最佳路 线行驶,不得绕道。如因道路改造或其它原因确需绕道行驶, 应主动向乘客说明情况,应根据乘客的要求使用空调、音响 等设备;必须按里程计价器显示的车费数额收费,并给乘客 有效的票据,严禁多收车费和索取礼品、小费。(五)出租车在营运途中,未经乘客同意不得招揽他人同 乘。(六)遵守国家外汇管理规定,不得向乘客套换和索要外 币;不得敲诈勒索,刁难和中途甩客,严禁利用出租车进行

10、 违法活动,发现违法犯罪分子或犯罪嫌疑人,应当及时向公 安部门和公交车、出租车公司报告,不得知情不报。(七)公交车线路:线路根据景区发展及客运需求情况, 由交通部门确定线路。运行车辆采取冷热调剂,循环运转, 每星期调换;不得越线营运。发车时间:由运输管理部门根 据季节随时调整。(八)公交车票价上车 2 元。出租车票价起步价为 3 元(里 程 2 公里以内)。超过 2公里按每公里加 1.0 元打表计价。 至县城规划控制区以外,以包车计价(拟定价)。(九)公交车、出租车在营运途中发生故障不能行驶,应 向乘客说明情况及时检修,如故障一时无法排除,应请乘客 改乘其它车辆,少收或免收车费。(十)应乘客要

11、求,出租车超过经营区域运行的,驾驶员 必须向公司调度报告,登记乘客身份,以确保驾驶员、乘客 和车辆安全。第十三条:公交车、出租车公司必须做到:(一)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接受经营、交警等部门的 管理、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按时填报行业各种统计资料。(二)制定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内部管理,每月组 织公交车、出租车驾驶员安全学习,职业道德教育学习,提 高从业人员素质和服务质量。(三)执行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战备,抢险救灾,春 运和外事等各项应急任务。(四)按规定交纳国家有关税费。第十四条:公交车、出租车收费标准的调整由交通行政 主管部门提出,经同级物价部门审定后实行。第十五条:运管所、交警大

12、队要经常到乘客比较集中的 公共场所设置的公交车、出租车站点,进行现场管理。第五章 监督检查和处罚第十六条:运管所、交警大队等应加强对公交车、出租 车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办法的人员进行教育处理,做到依 法行政。第十七条:对违反本办法的公交车、出租车经营者,运 管部门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一)公交车、出租车经营权买受人,擅自转买公交车、 出租车经营权,牟取暴利,违反公司与买受人所签协议的, 公司有权收回经营权,并根据协议由买受人按每辆 5 万元支 付违约金。(二)公交车、出租车经营权买受人,不组建公司、达不 到企业资质,所有公交车、出租车退出县城客运市场。(三)买受人注册时必须是公司法人代表,违约

13、者,应支 付违约金 5 万元,并取消经营资格,另选经营者。(四)合股经营的投标者即法人代表未占有 51%的股份, 按违约处理,取消经营权,并应支付违约金 5 万元,所造成 的损失由投标者负责。(五)公交车、出租车公司必须加强企业管理,不出现集 体停运、闹事事件。每停运一天违约方支付违约金 1 万元, 连续停运 3 天以上的,无条件中止公交车、出租车经营权, 经营权买受押金不予返还,作违约金处理。(六)未经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核准,擅自购置或更换公交 车、出租车经营客运业务的,责令其停止非法经营,并处以 2000 元以下罚款。(七)公交车、出租车在运行中必须悬挂服务监督卡,不 得擅自更换驾驶员。没有

14、上岗证件或持无效上岗证件的,每 次处以 200 元的罚款。(八)出租车不安装或不使用计程、计价器的,处以 1000 元罚款。(九)出租客运经营者拒载或中途无故中断运输的,每次 处以 500元以上 1000 元以下的罚款。出租客运经营者在营 运中未经乘客同意擅自招揽他人同乘或故意绕道的每次处 以 500 元以上 1000 元以下的罚款。(十)出租车不在规定的场所,不按规定秩序排队承运乘 客的,处以 100元以上 300元以下的罚款。(十一)公交经营者无故不按核定的路线、区域从事经营 活动,处以 500元以上 1000 元以下的罚款。(十二)公交车无故不按核定的时间发车的,处以 100 元 以上 300 元以下罚款。(十三)公交车无故不按运行的间隔时间运行或中途调 头,扰乱客运秩序的,每辆车处以 500元以上 1000元以下 的罚款。第十八条:公交车、出租车在经营过程中,违反交通安 全管理规定的行为,由交警部门按照有关交通管理法律规定 进行处罚,其中对公交车不在规定的站点停靠、上下旅客的, 处以 300元以上 500元以下的罚款。第六章 附 则第十九条:本办法处罚的依据是交通部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二十条:本办法由交通局和公安局交警大队负责解 释。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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