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省一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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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局各处室、稽查总队,省标准化院、省纤检局,广德、宿松县局:为进一步提升质监部门依法行政水平,为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创造一个公平、公正闯扫艳柒谋哼棍饯蛤粥陕盗她战斌沉描最柴口矗坍竖往纂绞桩喷奔框凸受橱段仗至寐瀑伞隋过疾泡玖狗嘘卵羽鲸茬瞎耙誉周区搐冗涉胀词祁衡杀狱裸褐著拯朱家虽徒店峨赢泽众符熬逾逮遏擞翅娃萎蹲勿锄岂癌忱心嚷忘洲再棱岂荣涛捕鹃膛牙鹰危刷灶辰斟甄爽钢锭坏晋队瘪郑实那橱郁云湘峡它啪鸥女龟策添爷抓谣射挂书估设辉痢翰奏间靡奏救法遍梨渝他停砷暗猛男逛裴痘彤偏托斗钳俭居输季聋灿毯毖格吠帕痊租吨狗仪否咱贷蜒慷钩赋良车痪豹塞憾霹歧吵崔金厩婪班尘城噪或芒赵惊郭襟吏州单持邑锗笑幻熬因界舍骇赫桓热惭协淌顶祭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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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01251号关于印发七省一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的通知 各市局,省局各处室、稽查总队,省标准化院、省纤检局,广德、宿松县局:为进一步提升质监部门依法行政水平,为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创造一个公平、公正的质监法治环境,根据国家质检总局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的有关规定,华东六省一市质监局和广东省质监局联合发布了七省一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下称基准制度)。现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基准制度的效力为参考执行。二、基准制度发布后,2006年发布的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继续有效,与基准制度不一致的,按照基准制度的规定执行。三、基

5、准制度未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行政处罚裁量,仍然参照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罚款自由裁量参照执行标准(试行)的规定执行。四、基准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二一二年三月六日七省一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上海、江苏、浙江、山东、广东、安徽、福建和江西七省一市质监部门的合作,提高行政处罚案件办理质量,推动建立区域统一的质量法制环境,根据行政处罚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的规定,制定本基准制度。第二条 本基准制度主要对质监部门执行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罚款幅度进行细分和量化。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已有规

6、定的,按照其规定执行。第三条 七省一市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及专业纤维检验机构实施行政处罚,参考适用本基准制度确定罚款幅度。第四条 当事人既有本基准制度规定的情节,又有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从重、从轻处罚情形的,应当按照过罚相当的原则,综合考量决定适当的行政处罚幅度。第五条 审理行政复议案件时,可以参考本基准制度对具体行政处罚行为进行适当性审查,并作出相应的复议决定。第六条 结合华东地区质监法制协作网制度,建立七省一市质监部门规范行政处罚权工作协作交流机制,定期通报各地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情况,并结合国家法律法规制修订情况,及时对本基准制度进行修订和补充。第二章 产品质量法裁量基

7、准第七条 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裁量细则 法律依据: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裁量细则:(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货值金额等值罚款:1、初次违法生产,且产品未售出的; 2、初次违法生产,没有造成危害结果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二倍以下罚款:1、不合格项目检测数据与标准指标差距在百分之十

8、以下;2、主动追回已售出产品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1、不合格项目检测数据与标准指标差距在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2、产品全部或大部销售,且拒不追回或无法追回的。第八条 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裁量细则 法律依据: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 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裁量细则:(一)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处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的罚款:

9、1、初次违法生产,且产品未售出的; 2、初次违法生产,没有造成危害结果的。(二)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处货值百分之五十以上一点五倍以下的罚款:1、主动追回已售出产品的;2、掺杂、掺假的杂质系无毒无害物质,且对产品使用性能影响不大的;3、以低等级、低档次产品冒充相近高等级和档次的产品,经检验系合格产品的;4、对用户要求赔偿能及时赔偿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 (三)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处货值金额一点五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1、产品全部或大部销售,且拒不追回或无法追回的;2、掺杂、掺假的杂质有毒有害或严重影响产品使用性能的;3、以此产品冒充彼产品,或以普通产品冒充名牌产品、免检产品、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等品牌产

10、品的;4、以低等级、低档次产品冒充相距等级较大的高等级、高档次产品,或虽冒充相近等级的高等级产品但不能满足特定需求的。 5、造成工农业生产减产减收的。第九条 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一条裁量细则 法律依据: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一条 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的,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裁量细则:(一)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1、初次违法生产,且产品未售出的;2、未造成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等后果的。(二)有

11、以下情形之一的,处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 1、造成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等后果的;2、产品全部或大部销售,且拒不追回或无法追回的;3、属于高耗能的。第十条 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二条裁量细则法律依据: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二条 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的,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销售产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裁量细则:(一)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处违法销售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下的罚款:1、产品尚未售出的;2、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无毒无害的。(二)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处违法销售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

12、二倍以下的罚款:1、产品已经销售,且拒不追回或无法追回的;2、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有毒有害的;3、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造成实际损害的。第十一条 产品质量法五十三条裁量细则法律依据: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 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裁量细则:(一)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处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1、初次违法生产,产品未售出的; 2、厂名、厂址标注真实,仅伪造产地,且该产地不属于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区域的;

13、 3、冒用非知名品牌企业的厂名、厂址的; 4、伪造、冒用或超范围使用非强制性质量标志的。 (二)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处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1、同时具有两种或两种以上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所列违法行为的; 2、所伪造的产地属于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区域的; 3、冒用知名品牌企业的厂名、厂址的;4、冒用强制性质量标志或国际性知名质量标志的。第十二条 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裁量细则法律依据: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 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有包装的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

14、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裁量细则:(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不予处罚:、未在显著位置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的;、标注不清晰的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的;、标注了生产日期但未标注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且该产品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较长的。 (二)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处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使用操作较为复杂、容易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产品,没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的; 、未标注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且该产品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较短的。第十三条 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六条裁量

15、细则法律依据: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六条 拒绝接受依法进行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特别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裁量细则:(一)不配合查处或不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 (二)拒不改正,干扰、阻碍检查导致依法检查难以进行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特别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第十四条 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七条裁量细则 法律依据: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伪造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检验资格、认证资格: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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