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依法行政考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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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规范依法行政考评办法 一、考核对象 年度依法行政考核对象为个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教育局、市科学技术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含散装水泥办、墙改办)、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境保护局、市规划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商务局、市文化局、市卫生局、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市审计局、市旅游外事侨务局、市统计局、市粮食局、市物价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煤炭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市残联、市农办、市

2、广播电影电视局、市体育局、市民宗局、市保密局、市档案局、市畜牧水产局、市农机局、市公路局、市公安消防支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市房地产局、市地震局、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市拆迁安置管理处、市无委办等个市直单位以及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烟草专卖局、市气象局、市盐务管理局、娄底银监分局、中国人民银行娄底市中心支行、市邮政管理局等个中央和省属在娄单位。 二、考核内容 年度依法行政考核的重点是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以及省行政程序规定、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等的贯彻实施情

3、况。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直单位、中央及省属在娄单位考核的具体内容及分值分别见附件、附件。 三、考核程序和方式 (一)建立档案。考核机关在收集和统计考核对象依法行政的各种数据、资料的基础上,对各考核对象逐一建立档案,动态记录各考核对象本年度依法行政工作的完成情况。考核对象完成了本方案考核内容中的某项工作,应当及时向考核机关报送有关资料或信息。 (二)自查自评。年月日前,各考核对象对照考核内容分解表进行自查自评,形成依法行政年度报告,并将报告、自评表和有关资料报送考核机关(联系人:市政府法制办,电话:)。 (三)组织考核。年月日前,考核机关对各考核对象年度依法行政工作情况进行实地或集中抽查,并对依法

4、行政年度报告和资料进行审核。抽查主要采取听汇报,查阅相关文件、会议记录、行政执法案卷、行政复议案卷和其他资料等方式进行。同时从司法机关、信访机关、监察机关和新闻单位收集相关材料,了解各考核对象是否存在行政不作为、缓作为、乱作为等情况。 (四)确定结果。年月日前,考核机关在组织考核的基础上,进行综合分析评价,确定考核结果。考核结果分为考核分值和考核等次两部分。考核对象出现重大行政违法行为,造成国家财产重大损失、人民群众利益重大损失或对社会稳定造成严重不利影响的,本年度依法行政考核不得评为合格及以上等次。 四、考核结果 的运用 (一)年度依法行政考核纳入市政府绩效评估考核,考核分值按依法行政考核内

5、容在市政府绩效评估中的分值比例折算为政府绩效评估分值。 (二)考核机关将发现的问题反馈给被考核单位并督促整改,被评为不合格等次的单位要制订整改方案并组织落实。 (三)考核结果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iebang.om() 第二篇:广东省依法行政考评办法【发布单位】 广东省 【发布文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20年第185号【发布日期】 202X-03-2【生效日期】 20-6-01【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地方法规【文件来源】 广东省人民政府 广东省依法行政考评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85号 广东省依法行政考评办法已经202年2月5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十二届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2年6月1日

6、起施行。 省长朱小丹 202X年3月27日 广东省依法行政考评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依法行政,加强法治政府建设,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依法行政考评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依法行政考评,是指考评主体对考评对象的依法行政状况进行考核、评价的活动。 第四条全省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依法行政考评工作,具体的组织实施工作委托同级依法行政(法治政府建设)工作领导协调机构负责。 第五条依法行政考评遵循公开透明、客观公正、分

7、级负责、分类实施、公众参与的原则。 第六条依法行政工作应当纳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政府绩效考评体系。 第二章考评主体和考评对象 第七条省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各地级以上市和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所属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的依法行政状况进行考评。 第八条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设立的依法行政(法治政府建设)工作领导协调机构分别负责对下一级人民政府和本级人民政府所属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的依法行政状况进行考评。 第九条各地级以上市、各县(市、区)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部门的依法行政状况,由其上一级主管部门进行考评,并书面征求当地人民政府的

8、意见。 第十条实行双重管理部门的依法行政状况,由本级人民政府设立的依法行政(法治政府建设)工作领导协调机构进行考评,并书面征求其上一级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三章考评指标和基本要求 第十一条本省依法行政考评以省人民政府制定的法治政府建设指标体系为依据,具体包括下列指标: (一)制度建设情况; (二)行政决策情况; (三)行政执法情况; (四)政府信息公开情况; (五)社会矛盾防范和化解情况; (六)行政监督情况; (七)依法行政能力建设情况; (八)依法行政保障情况。 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治政府建设任务和形势的变化及实际需要,适时修订法治政府建设指标体系并重新公布实施。 第十二条制度建设的基本要求

9、: (一)政府立法、制定规范性文件的科学性、民主性明显增强,质量明显提高; (二)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制度得到有效落实,制定规范性文件符合法定权限和程序; (三)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清理、评估机制健全,制度执行力得到有效保障。 第十三条行政决策的基本要求: (一)行政决策规则明确、程序完备,依法、科学、民主决策机制基本形成; (二)民意调查、听取意见、专家论证、社会听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成为重大行政决策的必经程序; (三)行政决策后评估、跟踪反馈、责任追究等制度得到有效落实。 第十四条行政执法的基本要求: (一)行政执法主体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制度有效推行,执法行为

10、符合法定权限和程序; (二)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基本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全面落实; (三)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健全,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第十五条政府信息公开的基本要求: (一)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制健全,配套制度完善; (二)坚持依法主动公开政府信息,严格落实政府信息公开责任制度; (三)社会公众依法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在法定时限内得到处理和答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的法律权利得到充分保障。 第十六条社会矛盾防范和化解的基本要求: (一)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总责、政府法制机构牵头、各职能部门

11、为主体的行政调解工作体制有效建立,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相衔接的大调解联动机制基本形成; (二)行政复议申请渠道畅通,行政复议案件得到依法、公正处理,生效的行政复议决定得到有效履行; (三)行政应诉规则完善,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得到有效执行,司法建议得到妥善处理; (四)信访事项得到依法处理,社会和谐稳定得到有效保障。 第十七条行政监督的基本要求: (一)行政监督制约机制完善,行政问责制度健全; (二)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政协和民主党派的民主监督、司法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和新闻舆论监督,人民群众对政府行为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得到依法保障; (三)政府内部层级监督和

12、专门监督得到加强,监督效能明显提高。 第十八条依法行政能力建设的基本要求: (一)领导干部学法用法机制健全、制度落实,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能力明显增强; (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开展法律知识培训考核实现制度化、规范化,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的能力明显提高; (三)尊重法律、崇尚法律、遵守法律的氛围基本形成。 第十九条依法行政保障的基本要求: (一)依法行政(法治政府建设)工作的领导协调机制健全,规划部署到位; (二)推进依法行政的具体措施得力,督促检查到位; (三)具体负责推进依法行政的工作机构健全,责任分工到位; (四)依法行政工作经费落实,财政保障到位。

13、 第四章考评方法和考评程序 第二十条依法行政考评采取行政系统内部考核与社会评议相结合、上级考核与被考评对象自查相结合、书面审查与实地考查相结合、定性评价与定量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考评工作应当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新闻媒体和其他有关方面的代表参加。 第二十一条依法行政考评的标准、过程和结果应当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二条依法行政考评按年度实施,每年组织一次。 第二十三条依法行政考评按下列程序实施: (一)考评主体根据本办法,结合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本系统年度依法行政工作部署,每年制订下发年度依法行政考评方案,明确考评工作的组织安排、考评对象、内容标准、方式方法、程序步骤、具体要求

14、等事宜。 (二)被考评对象对照考评方案,对本地区、本部门的依法行政工作进行自查总结,形成依法行政年度报告,连同年度依法行政工作情况统计表一并上报考评主体。 (三)考评主体通过审阅年度报告、核查相关统计表、听取工作汇报、现场查阅相关文件资料、抽查行政执法案卷等方式,对被考评对象的依法行政状况进行内部考核。 (四)通过网上测评、问卷调查、征求意见等方式,对被考评对象的依法行政状况进行社会评议。社会评议原则上由考评主体委托专业调查机构实施;必要时,亦可由考评主体自行组织实施。 (五)考评主体根据内部考核、社会评议等情况,确定被考评对象的综合得分和考评等次,并书面通知被考评对象。 (六)被考评对象对考评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考评结果通知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考评主体书面提出复核申请;考评主体应当在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告知被考评对象。 第二十四条依法行政考评按百分制计分,其中,行政系统内部考核分值不超过80,社会评议分值不低于2%;各项考评指标的分值比例按省人民政府制定的法治政府建设指标体系确定的标准执行;对政府工作部门的考评,可以根据相关部门是否具有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征收、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职能,分门别类对考评指标及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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