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计生条例培训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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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16年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培训讲义(枣阳市卫生计生局 严桂清)一、我省生育政策演变过程简要回顾我省的计划生育工作,是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进行的;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法规的内容,也是根据党和国家的要求不断丰富完善的。(1)1962年1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认真提倡计划生育的指示下发后,我省在县城以上的城、镇和人口稠密的农村初步开展了计划生育工作。1963年10月25日,中共湖北省委鄂发(63)304号文件,即省委、省人民委员会批转省委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开展计划生育的意见,对生育政策作了明确的规定,要求每对夫妇的子女,在城市或人口稠密的地区,最多不超过两个,其它地区最多不

2、超过三个(哪些是人口稠密的地区,由地委或专署确定)。(2)1973年4月15日,湖北省革命委员会下发了批转省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关于认真做好一九七三年计划生育的报告(鄂革197367号),这个报告提出有计划地控制人口增长。提倡每对夫妇生两个孩子,生育间隔4年左右。农村提倡男二十五岁,女二十三岁,城市提倡男二十七、八岁,女二十五岁结婚为好。与国家提出的“晚、稀、少”的政策要求是一致的。(3)1979年9月20日,湖北省革命委员会下发了印发湖北省推行计划生育的试行规定的通知(鄂革1979140号),这个规定提出,实行计划生育的要求是:晚婚、晚育、少生。提倡和鼓励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子女,最多生育两个子女

3、(第二胎是多胞胎的除外);两胎间隔三年以上。再婚夫妇,双方共有两个子女的,不得再生育。(4)1981年6月13日,湖北省人民政府下发了印发湖北省推行计划生育的暂行规定的通知(鄂政发198182号),这个规定提出,实行计划生育的要求是:晚婚、晚育、少生、优生,推行一对夫妇终生只生育一个孩子。女性二十周岁以上结婚的为晚婚,二十四周岁以上生育的为晚育。要限制生育第二个孩子。不能生三个孩子。(5)1984年7月26日,中共湖北省委下发了批转省计划生育委员会党组关于大力抓紧抓好计划生育工作意见的报告的通知(鄂发198433号),这个通知提出了开小口、堵大口、刹歪口的方针。规定国家干部、职工、城镇居民,除

4、特殊情况经过批准外,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农村普遍提倡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某些群众确有实际困难要求生育二胎的,经过审批可以有计划的安排。不论哪种情况都不能生三胎。并同时规定了城市开小口的五种情况,农村开小口的新增七种情况。对重新组合的家庭,一方有一个孩子,一方没有孩子的,可以安排生二胎。(6) 1988年3月1日正式出台地方性法规湖北省计划生育条例,条例规定普遍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孩子。严格控制生育第二个孩子。禁止计划外生育。规定了城镇居民允许生育第二个孩子的三种情况,农村人口生育第二个孩子的五种情况(规定夫妻只有独生女的,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对重新组合的家庭,一方只有一个孩子,另一方

5、没有孩子的,允许再生育一个孩子。生育第二个孩子,间隔期在五年以上。(9197年两次修改) 1997年3月28日修订湖北省计划生育条例生育间隔期必须在四年以上;(7) 2003年1月1日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在保持原条例生育政策的前提下,规定再婚的夫妻一方已生育两个子女并丧偶,另一方无子女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生育第二个子女或再生育一个子女,生育间隔期必须在四年以上。女方年龄超过二十八周岁的,不受生育间隔规定限制;增加一条“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可生育二孩;“半边户”执行非农业人口生育政策;由城镇居民转为农村村民的执行城镇居民的生育政策。 (8) 2009年3月1日湖北省计划生育条例坚

6、持稳定现行生育政策,在保持现行生育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的前提下,取消了生育间隔期;完善了再婚家庭的生育政策(将原条例第十五条中“再婚夫妻一方已生育两个子女并丧偶,另一方无子女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的规定,修改为“再婚夫妻一方已生育两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子女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 (9)2014年3月27日,湖北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8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修订后的条例,实施“单独二孩”政策。(10)2016年1月13日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了修订后的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2016年1月14日施行,全面实施两孩政策。二、新条例的亮点

7、变化1、符合政策生育可增加30天产假根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规定,我省条例明确“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删除了关于对晚婚、晚育的奖励假期的规定,建立对符合政策生育的产妇奖励产假制度。条例规定:对符合政策生育的产妇,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30天,并给予其配偶15天护理假(老条例是10天)。产假和护理假视同出勤,工资、奖金照发。(注: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29号湖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产假:(二)正常分娩的,享受90天产假,其中产前休假15天。(四)分娩时遇有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五)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2、相关审批权限下放新条例规定,夫妻自主安排生育第

8、一个和第二个子女,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不在办理生育服务证,但群众有需求的可登记办理。再生育审批权限下放,由县级卫生计生部门下放至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将病残儿鉴定权限由市州鉴定组织鉴定下放至县级鉴定组织进行鉴定。3、符合政策生育条件有所放宽针对“三孩”,根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授权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条例明确了可再生育的三种情况: 夫妻双方的两个子女中有残疾的,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再婚夫妻一方无子女,另一方有一个子女,再婚后只生育一个子女的; 再婚夫妻婚前有两个子女或婚前合法生育多个子女的。新条例还明确规定,夫妻申请再生育子女时,合法收养的子女不参与子女数的计算

9、。4、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政策有效衔接条例明确了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政策衔接制度。按照“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原则,条例明确规定: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夫妻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继续按规定享受优待;已经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再生育的,应当注销其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停止享受独生子女服务奖励优惠待遇;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按照规定获得扶助;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按照规定应当享受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奖励扶助的,继续享受相关奖励扶助。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办理相关规定:2016年1月1日之前,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

10、一个子女期间,夫妻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尚未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由夫妻双方到户籍所在乡镇或(街道)计生办申请、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且女方未满49周岁。2016年1月1日之后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将按照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相关规定,不予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三、生育政策的解读1、夫妻双方的两个子女中有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夫妻双方的两个子女中有残疾”是指现家庭中的夫妻一方或双方生育的两个子女中有一个或两个是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是指按照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原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7号)进行鉴定确认的

11、。在此要说明的是,符合原条例一孩病残条件,已批准生育第二孩的,可直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2、再婚夫妻一方无子女,另一方有一个子女,再婚后只生育一个子女的;所称的子女是指具有血亲关系的子女,不包括因收养、再婚形成的养子女、继子女;所称的无子女是指没有生育过子女或生育过子女但未存活的,凡将自己生育的子女给别人抚养、寄养或者遗弃子女的,不属无子女。“再婚”是指夫妻双方或一方有两次或两次以上婚史,不包括离婚后复婚的。3、再婚夫妻婚前有两个子女或者婚前合法生育多个子女的。“再婚夫妻婚前有两个子女”是指再婚夫妻婚前共计生育了两个子女,不论是合法生育的还是违法生育的,都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婚前合法生育多个

12、子女”是指再婚夫妻双方婚前共生育了3个或3个以上子女且没有违反关于生育子女数量的规定。举例:问:再婚夫妻,男方有两个子女(二孩是政策外生育),女方有一个子女,这对夫妻组合家庭后,能否批准再生育?(答复:不符合再生育条例)问:男方原符合政策生育两个子女,离婚后分别判男女各抚养一个;男方再婚后与一名未生育的女性再婚,并生育一个小孩。现在女方又怀孕3个月,请问是否符合生育政策?(答复:现孕不符合生育政策)四、违法生育类型及处罚处理1、“违法生育”类型 (1)重婚生育或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生育的;(2)按条例规定不得生育第三个及以上子女而生育的;(3)再婚夫妻不符合生育规定条件而生育的;(4)违反条例

13、第十九条规定的当事人不得再生育而生育的;(5)不符合生育规定条件骗取生育证生育的;(6)未履行婚姻登记手续生育的;(7)符合生育三个及以上子女的条件,但未领取生育证而生育的;(8)其他不符合法定条件生育的。2、经济处罚(1)行政罚款:(未履行婚姻登记手续生育第一个子女的;符合再生育条件,但未申请领取生育证生育的。不符合法定生育条件应当终止妊娠拒不终止的。)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夫妻双方各处500元罚款也就是罚款1000元。(2)征收社会抚养费城镇居民违反本条例规定多生育一个子女的,按所在县(市、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倍分别征收社会抚养费;(2016征收标准:162240元)农村

14、居民违反本条例规定多生育一个子女的,按所在县(市、区)上一年度农村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倍分别征收社会抚养费。(2016征收标准:85680元)前款当事人的实际年收入高于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经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会同税务、工商等行政部门核实的,按其年实际收入的3倍征收社会抚养费。当事人违反本条例规定多生育两个及两个以上子女的,以多生育一个子女应当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为基数,按多生育的子女数为倍数分别征收社会抚养费。 重婚生育、有配偶与他人生育的,对重婚者、有配偶者依照本条例多生育一个子女规定的征收标准的2倍征收社会抚养费。3、组织处理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多生育子女或者重婚生育、有配偶与他人生育的,给予开除的行政处分;其他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组织给予纪律处分。 单位职工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的,对当事人所在单位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并追究该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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