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知识点及解题技巧(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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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9 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知识点及解题技巧 (6)第六部分 继承权1. 继承权概述考点 1:继承权的法律特征考点 2:遗产的范围考点 3:继承权丧失的法定事由常见考试题与解题技巧1. 继承权概述考点 1:继承权的法律特征例 1(2009 年统考试题 )简答继承权的法律特征。【答案要点 1 继承权的法律特征主要有: (1) 继承权是自然人基于一定身份关系享有的权利 ;(2) 继承权的产生是基于法律的规定或合法有效的遗嘱 ;(3) 继承权的标的是遗产 ;(4) 继承权是于被继承人死亡时才可行使的权利。【解析】本题属于基本知识记忆题,考核的知识点是继承权的法律特征。继承权是指自然人根据法律的规定或

2、者被继承人生前有效遗嘱的指定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在阐述某种权利的法律特征时,能够考虑从继承权的主体、继承权的客体、继承权产生的依据、继承权取得和实现的时间和方式等方面实行回答。【评注】(1) 应熟记继承权的法律特征 ;(2) 对该知识点的掌握应注意其与物权、债权、人身权等权利的区别。考点 2:遗产的范围例 2(2005 年统考试趑 )下列选项中,不能作为遗产被继承的是 ( ) 。A.文物B.股票C.荣誉称号D.稿酬【答案】C【解析】本题属于法条理解记忆题,考核的知识点是遗产的范围。我国继承法第 3 条规定,公民死亡时遗留的合法财产包括: (1) 公民的收入;(2) 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

3、品 ;(3) 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4) 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 ;(5) 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 ;(6)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 ;(7) 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如有价证券以及以财产为履行标的的债权等。另外,根据继承法第 4条的规定,个人承包应得的个人收益,属于遗产。但是,承包经营权不能作为遗产继承 ; 个人承包,依照法律允许由继承人继续承包的,按照承包合同办理。选项 A中的文物属遗产的范围 ; 选项 B中的股票属于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属遗产范围 ; 选项 D中的稿酬属于公民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利,也在遗产范围内。由此可见,只有选项 C所涉荣誉称号不在遗产范围中,所以选项 C符合题

4、意。例 3(2008 年统考试题 )下列选项中,不能作为遗产被继承的是 ( ) 。A.文物B.债券C.抵押权D.宅基地使用权【答案】D【解析】本题属于法条记忆理解题,考核的知识点是遗产的范围。我国继承法第 3 条所规定的遗产的具体内容,上题中已加以阐述,此处不再赘述。选项 A 中的文物依法属于遗产的范围 ; 选项 B中的债券属于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 选项 C中的抵押权是以财产为履行标的的债权,也属于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可见选项 A、B、C均在遗产的范围之内,只有选项 D中的宅基地使用权不在法定遗产范围之内,所以选项 D准确。【评注】应熟记继承法第 3 条所规定的遗产的范围,继承权的标的只能是

5、遗产。考点 3:继承权丧失的法定事由例 4(2010 年统考试题 )简答继承权丧失的法定事由。【答案要点】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1) 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2) 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3) 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4) 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解析】本题属于法条记忆题,考核的知识点是继承权丧失的法定事由。继承权的丧失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在发生法定事由时,取消继承人的继承权。继承权的丧失实质上是对继承权的剥夺。对于继承权的丧失,我国继承法第 7 条有明确的规定,具体内容在答案要点中已经指出,不再赘述。【评注】 (1) 对于继承权丧失

6、的法定事由必须依据法条予以熟记。(2) 在学习中,除熟记相关法条的具体内容外,还应对每项内容的规定有准确的理解和全面的掌握。2. 法定继承考点 1:法定继承人的范围考点 2:法定继承人的继承顺序考点 3:代位继承常见考试题与解题技巧考点 1:法定继承人的范围例 5(2003 年统考试题 )下列当事人中,相互间当然地享有继承权的是 ( )。A. 养子女与继子女B. 继子女与婚生子女C.养子女与婚生子女D.非婚生子女与继子女【答案】C【解析】本题属于法条理解记忆题,考核的知识点是继承人的范围。根据继承法意见第 24 条的规定,继兄弟姐妹之间的继承权,因继兄弟姐妹之间的扶养关系而发生。没有扶养关系的

7、,不能互为第二顺序继承人。而对于养子女却没有这样的限制性规定。所以,选项 A、B、D表述不准确,只有选项 C是准确的。【评注】应熟记法律的具体规定。在回答此类题目时,应注意继子女与其他子女之问是否有继承权的前提条件,即他们之间是否形成了扶养关系。考点 2:法定继承人的继承顺序例 6(2004 年统考试题 )甲、乙为夫妻,均无父母子女。甲只有一兄丙,乙只有一妹丁。丙、丁均生活独立,且与甲、乙往来较少。 2003 年春节期间,甲、乙驾马车进城购买年货,回家途中因马受惊狂奔,甲、乙被摔下悬崖。戊路过时发现甲已死亡,乙尚存一点气息,戊遂将乙送往医院,但乙在被送往医院途中死亡。经查甲、乙共有房屋三间。下

8、列表述准确的是( ) 。A.甲、乙的遗产由丙独自继承B.甲、乙的遗产由丁独自继承C.甲、乙的遗产由丙、丁平分D.甲、乙的遗产归甲、乙所在的村所有【答案】B【解析】本题属于基本知识应用题,考核的知识点是法定继承人的继承顺序和转继承的问题。本题中,甲先于乙死亡,甲乙无父母子女,甲的遗产应全部由乙继承,乙尚未实际取得遗产便死亡,则乙的遗产由乙的继承人继承。而乙的配偶、父母均先于乙死亡,乙没有子女,即乙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全部不存有,因而应由乙的第二顺序继承人来继承乙的遗产。而乙的第二顺序继承人只有一个妹妹丁,所以,由丁继承乙的遗产,同时作为乙的法定继承人通过转继承而取得甲的遗产。所以,选项 B是准确的,

9、排除了选项 A、C、D。【评注】(1) 熟记继承法关于继承顺序的法律规定 ;(2) 对于该考点的掌握应注意:继承开始后,并非所有的法定继承人都同时参加遗产的继承,他们只能按照法律规定的上述顺序参加继承。即首先由第 -N 序的法定继承人继承。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第二顺序继承人不得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或者第一顺序继承人全部放弃继承权或丧失继承权的,才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考点 3:代位继承例 7(2006 年统考试题 )李中仁, 70 岁,与老伴付琴生有一子李明、一女李红。 1994 年,李明与钱玉华结婚,第二年生下儿子李文博。 1996 年,李红与王某结婚,婚后生有一女王兰兰。 1999

10、 年,李红与王某离婚,王兰兰归王某抚养。2001 年 6 月,李明因病去世。 2004 年 12 月 2 日,李中仁去世,家中没有存款,但有房屋一幢 (6 间),系祖上留下的财产,在 20 年前李中仁父亲去世时办理了过户手续,现户主是李中仁。 2004 年 12 月 3日,李红在办理父亲丧事途中出车祸死亡。一周后,在分割李中仁遗产时,钱玉华提出,李中仁的遗产理应由婆婆付琴和孙子李文博继承。而李红的前夫王某则提出,外孙女王兰兰也应有权继承。双方发生争执。问:(1) 本案中,属于李中仁的遗产有哪些,为什么 ?(2) 根据我国继承法,本案中哪些人有权继承李中仁的遗产 ?为什么?【答案要点】 (1)

11、本案中,属于李中仁的遗产为这幢房屋的一半,即 3 间房屋,另 3 间房屋属于李中仁的配偶付琴所有。因为这幢房屋是李中仁婚后通过法定继承所得,属于夫妻共同财产。(2) 本案中,对李中仁遗产有继承权的人是:付琴有权继承。因为付琴是李中仁的配偶,属于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李文博有权继承。因为李明先于李中仁死亡。此时适用代位继承,即由李明的晚辈直系血亲李文博代李明之位,继承李中仁的财产。王兰兰有权继承。此时适用转继承,因为李红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之前死亡,其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她的合法继承人付琴和王兰兰。【解析】本题是一综合应用题,考核的知识点是遗产的范围、继承人的范围以及代位继承。依据我国的法律规定,

12、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夫妻婚后所得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所以,本题中的房屋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只有一半房屋属于被继承人的遗产。确定继承人时,应注意法律规定的有权继承遗产的人的范围,特别是当法定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情况下,其法定继承人能够代位继承,在产生代位继承的情况下,应注意代位继承人必须是继承人的晚辈直系亲属,继承的份额以继承人应继承的份额为限。例 8(2008 年统考试题 )甲先于其父死亡。甲父死亡后,甲的女儿继承了甲应继承其父的遗产份额。该继承方式是 ( ) 。A.转继承B.代位继承C.遗赠D.遗嘱继承【答案】B【解析】本题是基本概念应用题,考核的知识点是

13、代位继承。本题中,甲先于其父死亡,甲的女儿继承了甲父的遗产,符合代位继承的概念,所以本题准确的答案是选项 B,排除了选项 A、C、D。例 9(2010 年统考试题 )甲立有遗嘱,死后遗产由独子乙继承。某日,甲、乙一同遭遇车祸,乙当场死亡,甲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乙的儿子丙继承甲的遗产所适用的继承方式是 ( ) 。A.遗赠B. 转继承C.代位继承D.遗嘱继承【答案】C【解析】本题属于基本概念应用题,考核的知识点是代位继承。代位继承,是指在法定继承中,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应由被继承人子女继承的遗产份额,由被继承人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继承的法律制度。在代位继承法律关系中,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子

14、女称为被代位继承人,代替被代位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人称为代位继承人。本题中,依据甲的遗嘱,乙是甲的遗嘱继承人,但在一次车祸中乙当场死亡,因而原本是遗嘱继承因乙先于被继承人死亡,使遗嘱中遗产的继承转而为法定继承。后来,甲经抢救无效死亡,乙的儿子丙继承甲的遗产,符合代位继承的概念,所以选项 C是准确的,其他选项被排除。注意本题中的“甲立有遗嘱,死后遗产由独子乙继承”一情节的描述,容易使人迷惑,误认为是遗嘱继承,而遗嘱继承不发生代位继承的问题,进而排除可代位继承这个选项。所以,在回答问题时,一定要把题目审清楚。【评注】(1) 熟记代位继承的概念 ;(2) 关于代位继承的概念的理解和把握应注意几点: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 ; 继承人没有丧失继承权 ; 代位继承人必须是被继承人的晚辈直系亲属,具体辈数不限 ; 无论代位继承人的人数是多少,只能代位继承继承人应继承的份额 ; 代位继承只适用于法定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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