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新见证取样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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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见证取样送检监督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的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保证工程质量,根据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暂行办法、厦门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等规章规定,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见证取样和送检是指在建设单位或工程监理单位人员的见证下,由施工单位的现场试验人员对工程中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在现场取样,并送到经过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资质认可的质量检测单位(以下简称“检测单位”)进行检测的活动,检测单位参与现场见证取样、做好旁证记录。第三条 下列试块、试件和材料必须实

2、施见证取样和送检: (一)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试块; (二)用于承重墙体的砌筑砂浆试块; (三)用于承重结构的钢筋及连接接头试件; (四)墙体材料; (五)用于拌制混凝土和砌筑砂浆的水泥; (六)用于承重结构的自拌混凝土中使用的掺加剂: (七)防水材料;(八)预应力钢绞线、锚夹具;(九)沥青、沥青混合料;(十)道路工程用无机结合料稳定材料;(十一)建筑节能工程用材料、设备;(十二)钢结构工程用钢材及焊接材料、高强度螺栓预拉力、扭矩系数、摩擦面抗滑移系数和网架节点承载力试验; (十三)国家及地方标准、规范规定的其它见证检验项目。第四条 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见证取样和送检的比例不得低于有

3、关技术标准中规定应取样数量的30%。对国有财政投融资项目或省、市重点项目,建设单位应在检测合同中约定提高见证取样送检比例和扩大见证取样送检范围,涉及主体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见证取样送检频率不得低于50%。第五条 实施见证取样和送检试块、试件和材料取样位置规定:(一) 钢筋原材:取样应在原材料堆场按检验批随机抽取(调直后钢筋在加工场内随机抽取)。(二) 钢筋焊接及机械连接接头:应在现场相应的施工部位按检验批随机截取。(三) 混凝土标养试块、同条件试块:应在混凝土浇筑点取样。 (四) 其它材料按照有关技术标准选定取样位置。第六条 见证员、取样员(试验员)、检测单位旁证人员应经岗位培训考核并取

4、得岗位证书,方能持证上岗。第七条 检测单位承接检测业务,应当与建设单位签订书面委托检测合同,检测合同中应包含监理单位编制的见证取样和送检计划表(见附件1)。检测单位将检测合同报送检测专业委员会备查。施工单位在办理工程开工备案手续时应将通过检测专业委员会备案的检测合同报送工程项目的监督机构。第八条 签订检测合同后,准备实施见证送检前,见证员、取样员(试验员)应到检测单位采集指纹或人脸图像等确认人员身份的信息,以便检测单位对见证员、取样员(试验员)进行身份核实。第九条 取样员、兼职见证员只能在一个工程项目从事见证取样送检工作,专职见证员任职的工程项目数在基础和主体阶段不得超过二个,其他阶段不得超过

5、三个。 取样员(试验员)、见证员变动的,应到市建设与管理局进行变更,变更后凭变更证明书面告知该工程的检测单位,并报送工程项目的监督机构备案。检测单位应通过监理企业资质备案及信用信息系统和在厦建筑业企业备案信息系统分别核查该项目的见证人员和取样员是否与备案一致,若不一致应告知监督机构。第十条 实施见证取样前,监理单位应提前24小时以邮件等电子信息通知该工程项目的检测单位和监督机构。检测单位旁证人员应携带委托单、样品标识,委托单由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现场填写,委托单应含样品相关信息,注明取样时间及地点、代表数量等,取样员、见证员、旁证人员在取样后在委托单签字确认。第十一条 见证人、旁证人员核对见证取

6、样和送检计划表,对施工现场的取样和送检进行见证,见证员、取样员、旁证人员应在试样上作出与委托单一致的唯一性标识(可采取暗纹标识识别),标识应有取样员、见证员、旁证人员签字。 施工单位应制定检测试验计划,明确检验批划分。每次见证取样后,见证员应填写见证取样表(见附件2)及见证取样送检汇总表(见附件3),取样员应填写见证取样、见证送检汇总表(见附件4)。检测单位旁证人员应填写旁证取样送检汇总表(见附件5)。 第十二条 对于见证取样完毕后需留置工地现场的样品,待样品符合搬运条件时由取样员、见证员一起送至检测单位。检测单位应核对见证员身份信息及样品标识,与原信息相符后方可接受见证送检委托。对于见证取样

7、完毕后即可搬运的试样,由取样员、见证员、检测单位旁证人员一起送至检测单位,检测单位应核对见证员身份信息及样品标识,与原信息相符后方可接受见证送检委托。第十三条 检测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进行检测,出具公正、真实、准确的检测报告。对于采用见证取样送检的试样检测报告上应注明见证员、取样员、旁证人员的姓名、岗位证书号码及取样时间。第十四条 施工单位及其取样、送检人员必须确保提供的检测试样具有真实性和代表性。见证人员必须对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过程进行见证,且必须确保见证取样和送检过程的真实性。旁证人员必须对见证取样过程进行旁证,且必须对见证取样过程的真实性负责。第十五条 检测单位在旁证过程中发现施工

8、单位、监理单位未按规定进行见证取样的,应中止旁证,并报告工程项目的监督机构。第十六条 监督组结合日常监督工作按施工单位见证取样送检抽查表(附件6)规定的内容对施工单位见证取样送检情况实施监督抽查,并形成抽查记录。第十七条 监督组结合日常监督工作按监理单位见证取样送检抽查表(附件7)规定的内容对监理单位见证取样送检情况实施监督抽查,并形成抽查记录。第十八条 监督机构检测管理部门结合日常监督工作按检测单位见证取样送检抽查表(附件8)规定的内容对检测单位见证取样送检旁证情况实施监督抽查,并形成抽查记录。第十九条 监督组在开工条件、结构工程施工过程及结构验收阶段结合日常监督工作对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实施

9、见证取样送检工作进行抽查,抽查频次为每阶段不少于一次。在施工过程阶段重点核查见证的材料、试块、试件检验是否按规定见证取样送检及督促责任单位对检测试验结果不合格的材料、设备等质量问题进行整改。在结构验收阶段重点核查见证取样送检的材料种类、数量与规定是否相符,见证送检的比例是否达到相关规定要求。 监督机构检测管理部门对检测单位实施见证取样送检旁证情况监督抽查,每月抽查不少于两次,重点核查旁证实施及检测不合格上报制度执行情况。第二十条 见证员或取样员对送检试样弄虚作假致使送检试样不具备代表性和真实性的,对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见证员和取样员分别记入不良行为记录并给予行政处罚。检测单位未按

10、规定实施旁证的,对检测单位和旁证人员分别按规定记入不良行为记录并报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第二十一条 凡是应该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工程检测项目,未按规定取样、见证、旁证的,该检测结果不得作为验收依据,由监督机构根据实际情况责成相关责任方进行鉴定或取样检测,检测鉴定费用由责任方承担。第二十二条 各区监督站参照执行。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2011年12月20日起实施。17附件1:见证取样和送检计划表产品或项目预计检验总批次见证取样、送检批 次预计实施时间备注监理工程师: 见证员: 监理单位注明:此表由监理单位填写。 附件2: 见 证 取 样 表 编号: 工程名称: 取样部位: 取样地点: 取样日期: 见

11、证记录:样品名称规格级别品种强度代号(标号)牌号批号质保书编号取样数量代表数量标识、封样方式及内容1取样依据:2取样方及见证方均确认所取样品能代表本批产品质量;取样员签名及岗位证书号码见证员签名及岗位证书号码旁证人员签名本表一式两份,分别归入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施工技术档案。附件3 见证取样送检汇总表 共 页 第 页工程名称施工单位检测单位见证材料 类 别取样日期取样部位取样数量取样人见证人旁证人送检日期、数量报告编号检测结果备 注注:此表由监理单位填写 监理工程师: 记录人:附件4:见证取样、见证送检汇总表 共 页 第 页工程名称:施工单位:建设单位: 监理单位:签约的检测单位:项目或产品应检总批次见证取样批次见证送检批次不合格总批次备注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 试验人员(取样员):施工单位 监理工程师(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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