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移登记税费征收表-深圳不动产登记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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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深圳市房地产权登记中心宣传材料存量房交易税(费)一览表一、存量房(即二手房)交易各项税费的计算基数、收取对象、税(费)率、征收部门如下表序号税(费)种计算基数收取对象税(费)率主要法律依据征收部门1销售营业税营业额或差额转让方5%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登记中心代征2城市维护建设税营业税转让方7%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 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登记中心代征3教育费附加营业税转让方3%国务院征收教育费附;!的暂行规定n登记中心代征4地方教育附加营业税转让方2%深地税函20116号登记中心代征5印花税计税价格转让方0.05%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登记中心代征受让方0.05%6个人所得税核实:计税价

2、格房产原值转 让过程缴纳的税金、合理费用寸 转让方20%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登记中心代征核定:计税价格1%、1.5% 或 3%7契税计税价格受让方1%、1.5% 或3%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登记中心代征8土地增值税核实:计税价格减除该房地产原价以及转让环节发生的各项税费后的余额込转让方30%-60%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登记中心代征核定:计税价格转让方为个人5%或 10%9登记费件受让方个人50元单位80元粤价2001323号、粤价200233号登记部门收取10房地产交易手续费建筑面积转让方每平方米3元粤价2002108号登记部门收取受让方每平方米3元11房地产证贴花本受让

3、方5元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登记中心代征二、存量房(即二手房)交易计税说明如下: (一)计税价格确定方式1、我市实行计税参考价格的征收方式。计税参考价格由市国土房产评估发展中心根据我市房地产市场 交易情况定期更新,经主管税务部门确认后执行。2、纳税人申报的存量房买卖成交价格高于或等于计税参考价格的,以纳税人申报的成交价格作为计税 价格征税;纳税人申报的存量房买卖成交价格低于计税参考价格的,以计税参考价格作为计税价格征税。3、同一套房买卖双方均采用同一计税价格。4、因人民法院裁定、判决或仲裁委员会裁决取得房屋权属的,以司法裁定价格作为计税价格征税。5、通过公开拍卖取得房屋权属的,以拍卖的实

4、际成交价格作为计税价格征税。(二)销售营业税1、自 2011 年 1 月 28 日起,个人将购买不足5 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2、个人将购买超过 5 年(含 5 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 的差额征收营业税;3、个人将购买超过 5 年(含 5 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4、个人将购买的非住宅类房产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5、法人团体、企事业单位转让房产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三)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1、根据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政策

5、调整的函(深地税函 2010344 号),对深圳市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征收政策作以下变动: 自2010年12月1日起,对深圳的外资企业和外籍个人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自2010年12月1日起,深圳市城市 维护建设税税率由1%调整为 7%。2、根据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代征地方教育附加的通告(深地税告2011 6号),从2011年1 月1 日起,深圳市行政区域内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 籍个人),按实际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税额的 2%缴纳地方教育附加。(四)印花税对个人销售或

6、购买住房暂免征印花税。(五)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采用核实征收方式的,有房产原值凭证,又有费用凭证的,由纳税人 先到房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核实手续。其它均由登记中心直接)代征。1、核定征收方式:应纳个人所得税=计税价格x 1 %(或1.5%、3%)*我市个人住房转让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标准为:普通住房为1,非普通住房或非住宅类房产为1.5,拍卖房为 3%。2、核实征收方式:应纳个人所得税=(计税价格-房地产原值-转让过程缴纳的税金-合理费用)x20%。3、根据财税字1999 278号文,对于个人转让自用 5 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 继续免征个人所得税。(六)契税税率1

7、、个人购买90平方米以下(含90平方米)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 偶以及未成年子女)唯一住房的适用税率为1%;2、个人购买90平方米以上144平方米以下(含144平方米)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成员范围 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唯一住房的,适用税率为1.5%。3、其他情况适用税率为3%。(七)土地增值税(:只有个人转让非住宅类房产的“核定征收方式”由登记中心代征,其它均由纳税 人自行到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或办理核实手续后由登记中心)代征。1、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2、核定征收方式:应纳土地增值税额=计税价格x核定征收率*我市土地增值税核

8、定征收率标准:商铺、写字楼、酒店为10%,其他非住宅类房产为5%。3、核实征收方式:房地产转让收入以计税价格为准。扣除项目包括房地产原价、转让环节税费。房地 产原价:包括原房地产权属登记价格,以及转让方原购入该房地产时缴纳的印花税、契税和支付的登记费、 中介费。转让环节税费:转让方在本转让环节缴纳的营业税、印花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以及转让房产 支付的交易服务费、中介费。有关税费以合法有效税票、发票和财政收据上注明的数额为准。征收税率:(1)土地增值税实行4级超率累进税率:A、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税率为30%。B、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的部

9、分税率为40%。C、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 %的部分税率为50%。D、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 %的部分税率为60%。 上述每级“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的比例,均包括本比例数。( 2)土地增值税税额的计算:可按增值额乘以适用的税率减去扣除项目金额乘以速算扣除系数的简便方 法计算,具体公式如下:A、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X30%B、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100 %的,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X40%-扣除项目金额X5%C、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200 %的,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X50%-扣除项目金额X 15%D、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200 %的,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X60%-扣除项目金额X35%公式中的5%、 15%、 35%为速算扣除系数。(八)其他说明1、上述“普通住房”的执行标准具体为: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为“普通住房”,即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 在 1.0 以上、单套住房套内建筑面积 120 平方米以下或单套建筑面积 144 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 级别土地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44 倍以下。2、各项税费均按现行规定计算,如有最新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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