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公路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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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 高速公路有限公司 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 x 高速公路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建设管理, 保证工程变更的合理性和技术经济性,加快工程进度,确保工程质量,控 制工程成本,规范变更设计管理程序,根据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交通部令 2005 年第 5 号)、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 勘察设计管理条例、X省髙速公路建设项目设计变更管理办法(2018 年修订版)(征求意见稿)、xxx有限公司髙速公路BOT项目、PPP项目 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结合项目实际,特制订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设计变更,是指自施工图设计批准之日起至项目 通过竣工验收正式交

2、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施工图设计文件所进行的修 改、完善、优化等工作。本办法所称施工单位,是指施工总承包单位及与 施工总承包单位签订正式施工承包合同的施工承包单位。第三条 凡从事本项目建设管理、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均应 维护经批准的施工图设计的严肃性,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 变更已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得肢解设计变更规避审批,不得在设计 变更中弄虚作假、降低质量标准或安全生产条件,不得谋取不正当利益或 损害国家利益。第四条 公司应根据X省髙速公路建设项目设计变更管理办法(2018 年修订版)(征求意见稿)制定项目设计变更管理实施细则,经项目投资 人审定, 并报省、市(州)交通

3、运输主管部门备案后执行。未进行备案的, 不予审批相应重大设计变更。第二章 设计变更原则第五条 设计变更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公路工程强制性标准及技术规范,应当以确保或提高工程质量、节省建设资金和综合利用资源、推动技术进步为目标;符合公路工程安全、质量和使用功能要求;符合环境保 护和水土保持要求;符合变更方案经济合理、变更管理规范、变更程序清 晰、变更资料齐全、合理控制投资的总体要求。第六条 对所有设计变更实行逐级上报审批制,设计变更应坚持“先 批准,后变更;先设计,后施工”的原则。未按规定程序报批、自行变更 施工的,X髙速公司一律不予认可,并追究相应责任。第七条 对需要进行紧急抢险的设计变更,可

4、先行紧急抢险处理,但 应及时向 X 髙速公司汇报,并必须24 小时内书面报告相关审批部门,同时 按照相关规定的程序办理设计变更手续,并附相关影像资料说明紧急抢险 的情况。第八条 设计变更不得违背已批准设计文件的规定,不得降低工程技 术标准、质量指标和使用功能;未经批准不得突破总投资金额和影响施工 工期,不得更改已有合同单价。第九条 设计变更必须深入调查、充分论证,坚持集体决策、分级审 批的原则,一次变更到位,杜绝“反复变更”,同一单项工程原则上只能 变更一次,无特殊理由不得多次变更,不得将单项工程肢解为多个小的变 更。第三章 设计变更条件第十条 原设计文件存在下列问题,可按本办法规定对原设计文

5、件进 行变更。1、设计文件中存在差、错、漏、碰及设计明显不合理,不能满足使用 功能;2、勘察设计资料不详尽,导致设计不准确甚至存在重大安全质量问题 或隐患;3、原设计与自然条件(地质、水文、地形)重大不符;4、因不可抗力导致原设计不能实施,如地震、泥石流、暴雨(雪)、 战争等。第十一条 在不降低技术标准、使用功能和工程质量的前提下,为合 理利用和保护自然资源、提高工程建设效益,可按本办法规定提出设计变 更。1、便于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有利于保证或提 高工程质量、提高工效、增进技术进步;2、经对原设计进行优化,可有效减少工程数量、节省投资(或工程成 本)、节省占地;3、加快工

6、程进度、缩短工期以及减少地质病害、改善施工条件、有利 于环境保护。第十二条 涉及农田、水利、工矿、铁路等设施和城镇、管网规划、 景区开发、生态建设及文物、环境保护等工作,需要对原设计进行修改和 完善的,可按本办法规定对局部工程进行变更。第十三条 因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变化或上级主管部门对工程提出新 的建设要求;工程正式开工后至项目竣工验收前,因社会经济发展、建设 条件、建设环境等需要或因当地政府要求确需进行的变更。第十四条 由于不按设计文件、施工技术规范和有关规程施工,导致 不良后果所引发的设计变更,属于施工补救措施,其增加费用由责任单位 自行承担,但应按本办法履行审批程序,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

7、:1、因施工单位施工前未及时发现设计文件错、漏等而盲目施工造成返 工或数量增加的;2、因施工单位未按照规范、设计要求和监理指令施工造成工程质量不合格而返工的;3、因施工方法不正确、工序不合理或保障措施不到位导致工程返工或 数量增加的;4、改变填料、结构物形式等导致工程返工或数量增加的;5、对施工图理解错误,或对地质、地形、气候条件不熟悉导致方案改 变、工程返工、数量增加的;6、施工单位未经同意在施工图和技术规范要求以外实施的工作量;7、对能够预见的特殊事件未采取措施,或不可预见的特殊事件发生后未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控制或采取措施不力,导致工程返工或数量增加的。第四章 设计变更的分类第十五条 按照变

8、更项目所涉及工程规模、标准和投资额增减等具体情况分为重大设计变更、较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同时还需参照当 地行业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设计变更:(一)连续长度 10 公里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二)特大桥的数量或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 ;(三)特长隧道的数量或通风方案发生变化的;(四)互通式立交的数量发生变化的;(五)收费方式及站点位置、规模发生变化的;(六)超过初步设计批准概算的。(七)路线起讫点和控制点发生变化的;(八)突发性的较大的地质灾害或工程病害;(九)主要建筑材料品种、型号、规格、性能发生变化的;(十)项目一年及以上工期变化的;(十一)不在上述110条所列范围

9、内,但单项变更费用总额超过500 万元的(含500 万元)或同一工点同类型多个变更累计费用超过500 万元的(含 500 万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较大设计变更:(一)连续长度 2 公里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二)连接线的标准和规模发生变化的;(三)特殊、不良地质路段处置方案发生变化的;(四)路面结构类型、宽度和厚度发生变化的;(五)大中桥的数量或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六)隧道的数量行车道宽度或洞身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七)互通式立交的位置或方案发生变化的;(八)分离式立交的数量、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九)监控、通讯、收费系统总体方案发生变化的;(十)管理、养护和服务设施的数量和规模发生变化

10、的。(十一) 交通安全设施防护标准或者设置方案发生变化的;(十二)超过施工图设计批准预算的;(十三)项目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工期调整的;(十四)不在上述113条所列范围内,但单项变更费用总额介于100500 万元之间(不含 500 万元)或同一工点同类型多个变更累计费用超过200万元的(含200万元)。一般设计变更指除重大设计变更和较大设计变更以外的其它设计变更。第十六条 一般变更按照变更增减费用分为I类、II类。(一、)单项设计变更增减费用在50万元-100万元(含)的为I类设计变更;(二、)单项设计变更增减费用在50万元(含)以下的为II类设计变更。第十七条 设计变更以工点划分,同一工点因同

11、一原因引起的不可分割 的一次性变更为一个设计变更。同一工点中的不同变更内容、同一原因的 不同工点、同一变更内容的不同段落应分别划分为不同的设计变更,严禁 合并或分拆设计变更。凡本专业设计变更造成其它相关专业也须变更的,相关专业的设计变 更应与本专业设计变更同时进行。第五章 设计变更程序第十八条 设计变更程序分为:提出变更申请,会审确定变更方案,绘 制设计变更施工图,报X、X集团、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若需要),设计 变更文件的批复等(见附件1、附件 2)。第十九条 提出变更申请公司、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均可提出变更申请。变更申请应 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详细说明变更理由。施工单位提出的变更

12、申请,应 先报监理审核后再报公司;监理、勘察设计提出的变更申请可直接报公司需发生设计变更时,提议单位应先提报设计变更建议书,经提议 单位负责人签章、监理审核后送公司。内容包括:(一)设计变更项目、部位、里程、原设计图号;(二)原设计情况;(三)设计变更原因;(四)设计变更建议方案或措施:(五)附相关影像资料,设计变更估算工程数量、单价及金额汇总表 设计变更简图,基础变更应附地基检测记录、承载力计算单等。(六)交通主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第二十条 确定变更方案公司收到设计变更建议书(见附件4)后,组织审查是否开展变更 工作。确定实施,由公司组织监理单位、勘察设计单位和施工等单位进行 现场

13、勘察、研究会审,详细分析设计变更原因,研究提出变更方案,形成 设计变更会议纪要(见附件5)。被否决的设计变更建议书,由公 司签署意见后退回提议单位并转达相关单位。第二十一条 危及安全的一般设计变更,由公司组织监理单位、勘察 设计和施工单位现场确定变更方案,施工单位按确定的方案可先进行施工 准备和应急处理,并应在 5 日内将设计变更相关资料上报公司审定。第二十二条 编制设计变更文件会议纪要审定通过后,勘察设计单位严格按照现行公路工程基本建 设项目设计文件编制办法的规定和设计变更会议纪要(或确定的安 全应急方案)编制设计变更文件,并上报公司管理中心。设计变更文件应 包括:(一)设计变更说明,设计变

14、更原因、设计变更方案、经济技术比较 资料和分析说明材料等;(二)设计变更图纸;(三)工程数量、投资变化对照清单和概、预算文件。设计变更施工图一般应在设计变更会议纪要签署后 7 日内完成, 特殊情况下设计变更文件完成时间由公司与勘察设计单位协商确定。第二十三条 设计变更文件的批复(一)对于重大、较大设计变更,需在施工文件编制完成后,由公司 组织监理单位、勘察设计、施工单位及内外部专家对设计变更的可行性、 经济合理性进行分析、研究。由变更提起单位填制重大(较大)设计变 更审核批复单,由公司组织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勘察设计逐级审核, 最后经公司审核,报省级交通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同时需按照 x、

15、x 集团规定程序上报审批(见附件 1)。(二)对于一般设计变更(I类),需在施工文件编制完成后,由公 司组织监理单位、勘察设计、施工单位及内外部专家对设计变更的可行性 经济合理性进行分析、研究。由变更提起单位填制一般设计变更审核批 复单,由公司组织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勘察设计逐级审核,同时需按 照X、X集团规定程序上报审批,最后经公司批准后实施(见附件2)。(三)对于一般设计变更(II类),需在施工文件编制完成后,由公 司组织监理单位、勘察设计、施工单位及内外部专家对设计变更的可行性 经济合理性进行分析、研究。由变更提起单位填制一般设计变更审核批 复单,由公司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勘察设计逐级审核,经公司批准后 实施。(见附件 2)。项目一般设计变更设计变更累计达到合同总额(建安费)的 0.5%或未达到合同总额(建安费)的 0.5%但超过 2000万元以后再发生的此类设计变更需上报公司、集团批准后再实施。第二十四条 下发变更施工图设计变更文件审核批复后,由总监办发布变更令实施。第六章 设计变更费用第二十五条 设计变更费用应按施工图预算批复的编制原则计算,公司 应对工程数量和费用进行增减逐项审核,严格控制项目总投资。第二十六条 非责任原因引起的设计变更,属于不可抗力的,按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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