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公司章程范本---工商局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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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 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北京易能立方科技有限公司、王健等 2 方出资,设立北京卓易智慧科技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 特制定本章程。第二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 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第二章公司名称和住所第三条 公司名称: +第四条 公司住所: +第三章 公司经营范围第五条 公司经营范围:工程项目管理;施工总承包;技术开发、 转让、咨询、推广、检测、技术服务;企业管理咨询;投资与资产管 理;会议服务;承办展览展示活动;开发、生产、销售工业自动化系 统、计算机软件及

2、网络系统。 (经营范围以工商登记机关核定为准)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 动)。(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定的经营范围为准。 ) 第四章 公司注册资本及股东的姓名(名称) 、出资方式、出资额、 出资时间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 3000 万人民币。第七条 股东的姓名或名称、认缴的出资额、出资期限出资方式如下:股东姓名或名称认缴情况出资数额(万元)出资期限出资方式1第五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第八条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 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监事

3、, 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三)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四)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十)修改公司章程;第九条 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额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第十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第十一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定期会议应每半年召开一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

4、 执行董事,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第十二条 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 以自行召集和主持。第十三条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 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第十四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由股东会选举产 生,执行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第十五条执行董事行使下列职权:(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议报告工作;(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三)审定公

5、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九)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 人及其报酬事项;(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第十六条公司设经理,由股东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执 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五)制定公司的

6、具体规章;(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 的负责管理人员;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第十七条 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一人,由公司股东会选举产 生,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第十八条监事行使下列职权:(一)检查公司财务;(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三)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 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执行董事不履行本法规定的 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六)依照公司

7、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第六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九条 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注:也可是经理,由股 东自行确定)第七章 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第二十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部分或全部出资。第二十一条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 应当经其他股东过 半数同意。 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 其 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 视为同意转让。 其 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 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 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两个以上股东

8、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 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 协 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第二十二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为 20 年,自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 日起计算。第二十三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公司清算组应当自公司清 算结束之日起 30 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二)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的其他解散事 由出现,但公司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的除外;(三)股东会决议解散;(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五)人民法院依发予以解散;(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解散情形。第八章 附 则第二十四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一式 1 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一份全体股东亲笔签字或盖公章(注:由自然人股东亲笔签字、法人股东加盖公章)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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