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合同3篇_3.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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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融资租赁合同3篇【热门】融资租赁合同3篇融资租赁合同 篇1 承租方:以下简称甲方出租方:以下简称乙方甲方_工程施工中需要塔吊,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在双方平等互利的根底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和合同法中租赁合同的有关条款,就甲方要求增加的塔吊有关事宜达成如下补充协议:第1条:租赁设备概况略注:1、塔吊月租费包括在使用过程中的一切维修保养费用和每台塔吊3个司机的人工费等第3条:费用的组成及结算方法3.1费用的组成原那么3.1.1本合同各项费用是根据由乙方编制甲方审定的设备施工方案,在参照了当期当地同类设备市场租赁价格后双方所商定的。假设未发生3.1.2条款中所列各项,价格一旦确定,

2、那么合同双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增减各项费用。3.1.2假设发生以下内容,所增减的费用双方另行协商。3.1.2.1由于甲方原因,所租设备改型或设备参数增加或降低。3.1.2.2由于现场原因,原设备施工已无法施行。3.1.2.3由于现场原因,设备在报停后无法及时降拆、退场的。3.2停置处理3.2.1 塔吊进场安装完毕,验收合格后,由于非乙方原因造成设备发生停置,那么乙方按正常租赁费的50%计取费用。3.2.2 塔吊在租赁期间,由于非乙方原因,塔吊假如要发生连续15天以上的停置不含15天,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塔吊可以按照停置处理,停置期间乙方按照正常使用的月租费的50%计费;假如设备发生15天含15天以下的

3、停置,乙方按照正常的租费计费。3.2.3 假如设备要发生冬停,塔吊乙方按照正常租金的45%计费。3.2.4 塔吊书面报停后,由于非乙方原因造成设备延期退场,那么乙方按照正常租赁费的40%计费。3.2.5 甲方应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报停或启用设备。3.3费用支付3.3.1费用计取时间:塔吊从甲乙双方验收合格之日起,至工程经理部书面停顿使用之日止。假如设备验收合格后,甲方没有启用该设备,那么从上述之日到正式启用之日视为设备停置期间,乙方按照本合同的3.3.1条执行。塔吊安装完毕,甲乙双方应该及时组织验收,非乙方原因,甲方应该在安装完毕2日内同意验收,否那么,从安装完毕后的第3天塔吊开场计取租赁费。甲

4、乙双方约定,设备租赁缺乏整月的计费方法,按照相应设备的月租费除以当月天数换算成的日租费,乘以天数。3.3.2 租赁费支付租赁费按月支付。每月5日前,乙方向甲方递交当月结算单,甲方经审核签字后于当月15日前向乙方支付当月费用。3.3.3 设备进出场费:设备安装验收合格后,甲方随当月租赁费支付乙方全部进出场费50%,设备撤除后,随当月租赁费支付余下50%的进出场费。第4条 甲方责任4.1 负责审定乙方编制的设备安装撤除技术方案和其它涉及设备正常使用的有关技术方案,方案一旦审定,双方应严格按照方案施行。甲方负责设备的现场定位和根底施工,到达方案要求,并承当相应责任。4.2 确保设备进出场道路畅通和设

5、备安装、降拆所必需的操作面。4.3 塔吊使用过程中的吊钩以下的各种吊具由甲方解决。4.4 负责现场平安管理和机械操作人员的平安教育及任务交底。4.5 负责机械设备在现场停置期间的保卫工作和机械设备的防护工作。4.6 甲方负责协调与周边的关系,保证设备运转不受影响。4.7 甲方无偿为乙方人员提供工具房和宿舍,为乙方驻场人员创造饮食条件和取暖条件,饮食费用自理。4.8 提供满足设备正常使用所需的一次电,一次电箱间隔 机械设备中心不超过5米,电压确保在361v-399v范围内,设备发生的电费由甲方承当。由于现场电压不稳,造成设备损坏,由甲方负责修复或赔偿维修费用。4.9 负贵搭拆设备工作范围内的平安

6、防护和环保防护,保证到达相关标准。4.l0 甲方指挥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严格按双方约定的用处和设备的操作规程进展指挥作业,制止违章指挥,甲方承当违章指挥引发的平安责任。假设未按双方约定用处和设备的操作规程进展指挥作业,乙方操作人员有权回绝操作,并照常收取租赁费用。4.11 按双方约定的时间及时足额支付乙方租赁费用。甲方无正当理由不按合同付款期限支付乙方费用,乙方可在递交当期结算单25天之后暂停为甲方效劳。4.12 设备撤除退场前3日内,甲方应该付清全部费用。4.13 甲方对于乙方的任何罚款,甲方应该在罚款单开具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乙方,否那么,乙方视为罚款无效。4.14甲方承当由于自身原因造成的

7、责任。第5条 乙方责任5.1 根据施工现场的条件和甲方的要求,编制塔吊技术方案。乙方保证向甲方提供的设备符合行业规定。5.2 负责设备的进出场进场运输、安拆和退场运输,严格按照甲方审定的技术方案进展施工。5.3 根据甲方的工作负荷情况提供足够用的塔司,如为满足工程24小时施工需要,保证装备每塔3名司机。5.4 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技术到达行业管理要求,不得以任何借口向甲方吃、拿、卡,要。由于司机效劳配合不按效劳标准要求进展或其他原因,不能满足甲方要求,甲方有权提出更换司机。5.5 定期对设备进展维修保养,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转,承当设备在正常使用情况下的维修保养费用。5.6 设备发生故障后,乙方

8、应迅速组织抢修,由于故障原因造成每台设备停顿使用每月累计不得超过24小时,否那么,甲方有权扣除超过期间的相应设备的租赁费,扣减费用按照日租费乘以超过期间天数的两倍计。5.7乙方人员进入甲方现场应遵守现场规章制度,听从甲方指挥、安排。5.8按照有关规定对进入现场的塔吊进展管理。5.9负贵设备司机操作过程的平安技术交底。5.10乙方承当由于设备本身问题或司机误操作引发的平安责任。第6条 争议6.1本合同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可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向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其它机构解决。第7条 合同生效与终止7.1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合同执行过程中,如发生方案变更、增项,双方以书

9、面形式签字认可后作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7.2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在双方完成约定工作内容,费用全部结清后即告终止。第8条合同份数8.1本补充协议正本两份具有同等效力,由甲、乙双方各保存一份。8.2 本补充协议副本两份,甲乙双方各保存一份。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联络 : 联络 :年月 日 年 月 日融资租赁合同 篇2 根本案情1992年2月5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定融资租赁合同。双方约定,出租人甲公司应按照承租人乙公司的要求,从国外购进浮法玻璃消费线及附属配件,租赁给乙公司,租金总额18万美元,租期24个月,每6个月为1期。最后一期的到期日为199

10、4年5月30日,如乙公司不支付租金,甲公司可要求即时付清租金的一局部或全部,或终止合同,收回租赁物件,并由乙公司赔偿损失。双方还约定了租金利率的调整和延付租金的罚款利息。丙公司为乙公司提供了支付租金的担保。丙公司向甲公司出具的租金归还保证书中约定,丙公司保证和负责乙公司实在履行融资租赁合同的各项条款,如乙公司不能按照合同的约定向甲公司交纳其应付的租金及其他款项时,担保人应按照融资租赁合同的约定,无异议地代替乙公司将上述租金及其他款项交付给甲公司。 1993年5月5日,甲公司将购进的全套设备全部运抵目的地。按照乙公司的要求,将设备安装在丁工厂使用。经乙公司和丁工厂共同开箱检验和调试后,认定设备质

11、量合格。设备投产后,因消费原料需从国外进口,本钱较高,销路较差,致使开工后就停产。承租人和丁工厂仅支付甲公司设备租金6万美元。甲公司屡次催要,乙公司和丁工厂仍未能支付租金,于是甲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公司和丁工厂立即偿付所欠租金及利息,并由丙公司承当保证责任。乙公司辩称,甲公司在丁工厂经营不善的情况下,未能收回租赁物,致使损失扩大,乙公司不应承当责任;丙公司辩称,甲公司应在承租方无力偿付租金的情况下及时收回租赁物,防止损失扩大,但甲公司却采取放任态度,致使损失扩大,甲公司无权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人民法院受理后,将丁工厂列为本案的第三人参加诉讼,丁工厂辩称,自己不是融资租赁合同的当事人,不

12、应承当租金偿付义务。法律评析本案系因为租赁物质量问题引起的欠付租金纠纷一、融资租赁合同是否合法有效?融资租赁合同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租赁物的特定要求和对供货人的选择,出资向供货人购置租赁物并租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按约定支付租金。在租赁期满前,承租人按约定的方法获得租赁物所有权的协议。根据融资租赁合同法律关系,出租人的主要义务是出资给供货人购置租赁物并租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的义务是指定某种设备和供货人并支付租金。 本案中,作为出租人的甲公司享有按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收取租金的权利。乙公司不按照合同的规定支付租金,属于违约行为。民法通那么第111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另一方有权要求履行或

13、者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因此,甲公司应当支付租金、逾期利息并赔偿损失。乙公司作为承租人的担保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保证责任履行担保义务。二、甲公司未收回租赁物是否造成损失扩大?在融资租赁合同法律关系中,租赁期间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出租人享有,承租人只享有使用权。通过融资租赁合同到达融资的目的,出租人的目的在于获取租金,租赁物对出租人而言,应视为出租人租赁债权的担保物,其所有权具有与担保物权一样的功能。 本案中融资租赁合同中约定,如乙公司不支付租金,甲公司可要求即时付清租金的一局部或全部,或终止合同,收回租赁物件。根据该规定,当承租人违约后,出租人可以行使债权棗要求即时付清租金的一局部或

14、全部,也可以行使担保物权棗收回租赁物。这一规定对于出租人实际上是可选择行使的权利,出租人有权选择其一来实现权利的保护。鉴于融资租赁合同的法律特征,出租人出租租赁物的目的在于承租人能归还购置设备的本息及一定的利润,追求的是金钱利益的表达。因此,出租人收回租赁物的选择不会是其首要的选择。即使出租人甲公司收回租赁物,也不能免除承租人乙公司的偿付全部租金的责任,在出租人收回租赁物后,由于其专用性,应由甲公司进展变卖、拍卖或转租,利益缺乏局部仍应由承租人乙公司来承当。所以,甲公司不选择收回租赁物的处理方法是没有违背法律规定的,乙公司和丙公司援引民法通那么第114条的规定,即“当事人一方因另一方违背合同受

15、到损失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及时采取措施致使扩大的,无权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的抗辩不能予以支持。三、丁工厂是否应承当偿付租金的责任本案中,丁工厂是租赁物的实际使用人,即实际承租人,但不是融资租赁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人民法院将其列为第三人符合法律规定,便于案件审理。丁工厂在本案中的地位是属于无独立恳求权的第三人。民事诉讼法第56条规定“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恳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由于本案的处理结果可能涉及租赁物的返还问题,因此,案件的处理结果与丁工厂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属于法律规定的“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情形。这是指诉讼中双方当事人(原告和被告)争议的诉讼标的涉及的法律关系,与无独立恳求权的第三人参加的另一个法律关系有牵连,而无独立恳求权的第三人是否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对原被告之间的权利行使和义务履行有直接影响。丁工厂是否应当直接承当租金的归还责任,那么直接与无独立恳求权第三人在其参加的诉讼中的法律地位有关。在诉讼中,无独立恳求权的第三人致使基于物权(特定物)追诉而负有返还其占有之物的义务,没有基于债权追诉而负有替代履行债务的义务,因此,在本案这种追索租金的债权纠纷中,丁工厂不是融资租赁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其不应负有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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