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事会报告制度(3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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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监事会报告制度中国青少年美育协会监事会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为规范中国青少年美育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的监督管理机制,推进协会各项工作健康有序的发展,维护协会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保障协会监事会(以下简称监事会)的独立行使监督权,明确监事会职权范围和议事规则等相关事项,根据中国青少年美育协会章程、中国青少年美育协会工作细则特制定本制度。第一条监事会为协会的监督机构,接受协会的领导,监事会依照法律法规、联合章程、协会工作细则和本制度行使监督职责,监督协会、理事会、秘书处及相关工作的开展情况。第二条监事会应遵守法律法规,以实事求是、谦虚谨慎、勤勉尽责的态度,切实履行对协会的监督权。第二章监事会的产生第三条

2、监事会任期两年,任期与协会的理事会任期相同。第四条监事会设监事长一名,副监事长一名,秘书长一名,监事若干,监事会人数三到九名。监事会成员经过协会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第五条监事在任期内如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或辞去监事职务的,有监事会推荐符合任职条件的人选,报监事长审核同意后,监事会表决通过。第六条监事会成员在任期内不兼任协会理事会成员和协会专门工作委员会成员。第七条监事具有知情权、_权、出席权、提议召开理事会、监事会临时会议等权利。第三章监事会的职权第八条监事会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年度工作。第九条监督理事会遵守国家法律、协会章程和协会工作细则的情况。第十条监督理事会的选举、罢免、履行协会代表大会

3、的决议;监督代表大会的会议_和选举程序。第十一条检查、监督协会的财务工作,有权审核财务账簿和相关文件资料,必要时经监事会决意同意,可代表协会委托审计部门进行审计,其知情权应得到充分保障。第十二条监事会成员有权列席理事会会议,监事长有权列席(如监事长因故不能列席,可授权一名副监事长列席)常务理事会会议,对理事会工作及提案提出意见或建议,对理事会决议进行监督。如认为理事会的决议违反我国法律法规、协会的章程和协会工作细则时,或者损害协会的利益及名誉时,可做出监事会决议,要求理事会复议其决议。第十三条当协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理事、各分会主要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协会利益时,监事会有权要求其予以纠正,必

4、要时向协会的代表大会、业务主管部门、理事会和监事会报告。第十四条决定对未履行监事职责的监事停止其行使监事的权利。第十五条监督协会对外交流工作。第十六条对违法乱纪和违规行为及非法传销、非法集资、向会员强行推销产品等,监事会接受会员_制投诉(监事会对投诉人员进行严格保密)。监事会根据实际情况指定监事(不得少于_人)执行监督检查,记录在案,并将最后执行结果向协会理事会提出处理意见。第四章监事会会议第十七条监事会会议可单独召开,也可以与理事会会议同时召开,每年度至少召开三次。会议应该至少超过三分之二的监事出席,其选举和决议应由出席的监事超过三分之二通过方能生效。第十八条如遇到特殊情况,监事长可决定临时

5、召开监视会议,讨论并表决相关的紧急事宜。第十九条监事会会议需形成_,详细记录会议的决策、表决结果、出席人员情况等内容。第五章监事会的工作构架第二十条监事会设秘书长一名,监事若干,由监事长任命。监事可专责于选举监督、财务监督、会务监督、外事监督、申诉、投诉处理等不同方面的工作。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二条本制度的监事会是指中国青少年美育协会监事委员会。第二十四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中国青少年美育协会。监事会报告制度(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农村信用社旗县级法人机构监事会工作制度,规范监事会工作行为,根据商业银行监事会工作指引,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_各旗县级法人机构(含农商行、农合行、农村

6、信用社)监事会。第三条监事会应认真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对需要报告的事项应及时报告_自治区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以下简称自治区联社)或本机构社员代表大会(股东大会)。工作报告应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及时准确的原则。监事会工作报告分为定期报告和专题报告。第四条监事会对报告事项要确保真实,可以要求相关机构予以核实,并按照保密制度要求做好保密工作。第五条监事会上报工作报告不必通过理(董)事会。第二章定期报告第六条定期报告分半年报告和年度报告。半年报告于_月底前提交,年度报告在年度终了后_个月内提交。第七条监事会除根据章程规定,每年向社员代表大会(股东大会)至少报告一次工作外,还应向自治区联社报送半年报告和

7、年度报告。第八条监事会向社员代表大会(股东大会)报告内容包括:(一)对理(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及其成员履职、财务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的监督情况;(二)监事会工作开展情况;(三)对有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的情况;(四)其他监事会认为应当向社员代表大会(股东大会)报告的事项。第九条监事会向自治区联社报告内容除向社员代表大会(股东大会)报告内容外,还应包括:(一)资金运营、财务会计、重要合同、重大事件及案件、审计事项和重大人事变动等基本情况;(二)对理(董)事会决策及执行、股东权益维护、薪酬管理、信息披露及维护存款人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利益等情况发表具体监督意见;(三)信贷管理活动中存在的问题及分析;(

8、四)对理(董)事会、经营班子及成员履职情况提出建议;(五)其它需要报告的事项。第十条定期报告中反映的重大事项或重大损失须专题报告。2第三章专题报告第十一条专题报告为一事一报,主要针对理(董)事会、经营管理层_、乱作为或高级管理人员本身存在的问题及时报送。对紧急、突发的重大事项,可以先口头报告,再书面报告。第十二条专项报告的主要内容(一)理(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及其成员在重要经营决策和执行等履行职务过程中发生或可能发生的重大损失和违_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情况;(二)大额贷款违规决策或操作行为;(三)在监督检查工作实践中就某一问题形成的意见、建议;(四)监事会对理(董)事会、经营层决议

9、持不同意见或理(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及其成员对监事会决议、意见或建议拒绝或拖延采取相应措施的情况;(五)对当期监管机构_和农村信用社面临的主要风险进行重点监督,调查评估风险管理情况,提出风险管理意见或建议;(六)监事会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事项。第十三条重大损失是指单项资产损失_万元以上或后果严重的各类资产损失,主要包括:(一)因被诈骗、盗窃等原因造成损失;(二)因担保、抵押等情况须承担连带赔偿造成损失;(三)对外投资或工程项目造成损失;(四)企业改制、产权转让、臵换等交易过程中造成损失;(五)因产权纠纷经有关部门裁决后发生损失;(六)不良资产损失;(七)因证券、信托、期货等投资造成损失;(八)因

10、其他原因造成的重大损失。第四章报告处理第十四条监事会报告是否经监事会研究,并经监事会成员签字,以区别监事长报告。第十五条定期报告和书面专题报告一律报自治区联社稽核监督委员会办公室,办公室指定专人根据公文处理办法有关规定,参照密件流程处理。第十六条自治区联社相关部室应做好工作报告的保密工作,不得_。第五章奖惩第十七条监事会报告制度的执行情况纳入自治区联社对旗县法人机构领导班子及班子成员年度考核内容,并兑现奖惩。第十八条监事会在监督过程中,认真履行监督职能,及时报告发现的问题。对应发现而未发现或发现问题隐瞒不报,导致农村信用社发生重大损失的,自治区联社将追究监事长责任,触犯法律的将追究法律责任;对

11、发现及时、检查4到位,成功避免或挽回农村信用社发生重大事故和重大损失的,自治区联社将予以嘉奖,并做为干部选用和评优的依据。第十九条自治区联社相关部门受理监事会报告后,对应处理的报告事项_个工作日内提交分管领导,分管领导提出处理或不处理意见,_个工作日内责成相关部门办理,相关部门_个工作日内拿出处理方案或根据需要反馈上报机构。对拖延、积压导致丧失最佳处理时机,造成农村信用社发生重大损失和重大事故的,相关部门负责人应承担相应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二十条本制度由_自治区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负责解释。第二十一条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施行。监事会报告制度(三)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完善公司法_理结构,保障监事会依法独

12、立行使监督权,根据_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监事会依法行使公司监督权,保障股东权益、公司利益和员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第三条监事会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忠实履行监督职责。第四条监事依法行使监督权的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第二章监事会的性质和职权第五条监事会是公司依法设立的监督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报告工作。第六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检查公司的财务;(二)对董事、中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所属员工执行公司职务时违_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三)对公司的重大经营活动行使监督权;(四)公司章程规定和股东大会授予的其它职权。(五)监事可以列席董事

13、会会议。第七条监事会对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违法行为和重大失职行为,经全体监事一致表决同意,有权向股东大会提出更换董事或向董事会提出解聘公司总经理、副经理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建议。第八条监事会对中层管理人员以下员工的违法行为和重大失职行为,责成分管该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进行处理,处理过程中监事会全程跟踪监督。第三章监事会的产生第九条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公司监事会由_名监事组成,包括以下人员:第十条监事会候选人经股东大会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同意选举产生,更换时亦同。第十一条监事会设监事会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半数以上同意选举产生。第十二条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可以

14、连选连任。监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第四章监事的任职资格、权利与义务第十三条监事一般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能够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二)坚持原则,清正廉洁,办事公道;(三)具有与担任监事相适应的工作阅历和经验。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监事:(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二)因犯有_、_、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三)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

15、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起未逾三年;(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第十五条公司违反上述第十四条规定选举、委派或者聘任的监事,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第十六条董事、经营班子成员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本公司监事。第十七条监事有权检查公司业务及财务状况,审核簿册和文件,并有权请求董事会或经理提供有关情况报告。监事有权对董事会于每个会计年度所造具的各种会计表册(包括营业报告书、资产负债表、财产目录、利润表等)进行检查审核,将其意见制成报告书经监事会表决通过后向股东大会报告。监事有权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监事会的委托,行使其他监督权。第十八条监事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二)检查监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三)代表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第十九条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公司发生诉讼时,由监事会主席或其委托的监事代表公司与其进行诉讼。第二十条监事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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