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类型及法律后果

上传人:s9****2 文档编号:563132619 上传时间:2023-07-12 格式:DOC 页数:9 大小:39.5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论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类型及法律后果_第1页
第1页 / 共9页
论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类型及法律后果_第2页
第2页 / 共9页
论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类型及法律后果_第3页
第3页 / 共9页
论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类型及法律后果_第4页
第4页 / 共9页
论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类型及法律后果_第5页
第5页 / 共9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论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类型及法律后果》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论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类型及法律后果(9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论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类型及法律后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已经开始实施。该解释对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法律后果做出了新的规定,但远未涵盖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全部,有必要按照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不同类型,明确相应的法律后果,以妥善解决司法实践中各种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一、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类型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无效合同的种类主要有几下几种: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应宣告合同无效;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无效;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无效;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无效;违

2、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这是衡量合同无效的一般意义上的规定,对所有种类的合同均适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否无效同样适用上述标准。在司法实践中,导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原因主要集中在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两方面。综合考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特点和实际情况,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主要有以下几类:(一)没有资质或低于最低级别资质要求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我国?建筑法?第十三条规定: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并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该条规定明确禁止没有资质或低于

3、最低级别资质要求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按照?建筑法?的上述规定,只有具备相应法律资质的法人单位才有资格与建设单位签订施工合同,个人或者不具备相应资质的法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因合同主体不合格而无效。这一类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无效属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范畴。(二)违法招标、投标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或者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除不宜进行招标、投标外,应当依法以招标、投标的方式订立。招标、投标方式是订立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根本方式。违法招标、投标导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又分很多情形。具体的表现形态是:应当招标的工程而未招标

4、的;招标人泄露标底的;投标人串通作弊、哄抬标价,致使定标困难或无法定标的;招标人与个别投标人恶意串通,内定投标人的;国家重点建设工程及大型建设工程公开招标的,其投标单位少于三家议标的,其投标单位少于两家。这些导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事由均可以归属于欺诈、恶意串通、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等。以此种形式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均属于无效合同。(三)没有订立书面形式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二百七十条的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这条规定决定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为法定要式合同,不采用书面形式,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不能生效。我国?建筑法?第十五条规定,建设

5、工程的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应当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这两部法律均要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或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属于禁止性法律规定,当事人不能以合意的方式改变合同形式,否那么,没有订立书面形式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不生效。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 、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四)违反国家方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我国?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三条规定,国家重点建设工程合同,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和国家批准的投资方案、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文件订立。本规定属于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如果违反,对应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就应认定无效。国家重点建设工程属关系到国

6、计民生的重大建设工程,其投资、工程进度、工程质量和综合效益均关系到国家和广阔人民的长远利益和切身利益,不是民法上的某法人和自然人个体利益,因此,法律基于这点,禁止违反国家方案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五)违法分包、转包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针对我国建筑市场准入的混乱状态,我国?建筑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条也规定了禁止违法分包、转包的建设工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转包、分包做出了严格、明确的规定,违反这些规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发包人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肢解成假设干局部后分包给几个承包人;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将自己承

7、包的工程全部或局部地分包给第三人;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工程分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第三人;分包的第三人将其分包的工程再次分包的;承包人将主体结构的施工工作分包给第三人;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二、无效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法律后果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将导致合同自始无效,自合同成立时起就无效,而不是从合同被确认无效之时起无效,即使当事人在事后予以追认,也不能使这类合同生效。一旦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合同关系不再存在,原合同对当事人不再具有约束力,当事人不再享有和承当原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不能产生当事人所预期的法律后果。无效建

8、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当事人之间不产生合同责任并不意味着当事人之间不产生其它民事责任。我国?民法通那么?第六十一条规定,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当相应的责任。我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也作了类似规定。这样规定的依据就是不当得利和缔约过失二种责任。返还财产基于不当得利,赔偿损失基于缔约过失。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法律后果也不例外,但也有其独特的地方,这就是基于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取得的财产的处理和普通无效合同有着很大的差异,当事人的缔约过失也比普通无效合同复杂。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

9、个方面具体分析:(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订立后尚未履行前被确认无效的处理。尚未履行前被确认无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双方当事人均不能再继续履行。这时,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处理只按照缔约过失来承当责任,由有过错的一方赔偿另一方因合同无效而造成的损失,双方均有过错的,依照过错大小承当相应的责任。德国著名法学家耶林的观点就是:契约的缔结产生了一种履行义务,假设此种效力因法律上的障碍而被排除时,那么会产生一种赔偿义务。因此,所谓缔约无效者,仅指不发生履行效力,非未不发生任何效力。简言之,当事人因自己过失致使契约不成立者,对信其契约为有效成立的相对人,应赔偿因此项信赖而产生的损害。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赔偿

10、责任确实定要符合三个构成要件:第一、损害事实存在。所谓损害事实的存在,是指当事人因合同无效而遭受的实际损失,而不包括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合理预见到的逾期利益,更不能超过履行利益,信赖人对信其法律行为有效而受损害之赔偿额,不得超过信赖人因法律行为有效时所可得利益之谓也 。另外,损害事实的举证责任在受损害一方,如果受损害一方对其损失不能通过举证加以明确,其要求过错方承当赔偿责任的请求法院不能支持。一般情况下,实际损失包括签订和履行合同过程中的所受的损失。第二、赔偿义务人存在过错。过错包括成心和过失二种,在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过错的表现形式有多种形式,如:违反了现行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采取

11、欺诈、胁迫等方式让对方和自己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等。在确定当事人有过错时要注意三种情况,一是双方均有过错时应适用过错相抵原那么,过错大的一方承当主要责任,过错小的一方承当次要责任。二是一方有过错时,有过错一方除了自行承当给自己造成的违法后果外,还要承当无过错方的实际损失。三是双方成心或一方成心订立违法或违反公序良俗的合同而给自己造成的损失只能由自己承当。即使双方遭受了损失,任何一方也不得请求对方赔偿损失。第三、过失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已经开始履行但尚未履行完毕被确认无效的处理。这种情况比拟复杂。一般按照以下原那么处理:第一、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应当立即停止履行。

12、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自始无效,双方均不能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第二、恢复原状。按照一般无效合同的处理原那么,当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确认无效后,施工方已经完成的局部工程应该撤除,建设方支付的工程款应该由施工方返还。但对此笔者认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不能简单地按照上述原那么返还,应区分不同的情况处理。一是已完成局部工程质量低劣,无法弥补质量缺陷,存在平安隐患的,按照一般无效合同的处理原那么比拟合理,已经完成局部工程应该撤除,建设方支付的工程款应该返还。二是已完成局部工程质量合格或者能够以较小的代价弥补工程质量缺陷的,应该折价补偿。如果仍按照撤除工程、返还工程款的方式处理,过于机械,会造成人为浪费。基于此,

1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这种规定是合理的,防止了不必要的损失。在实践中折价补偿就是将完成建设工程归建设方所有,施工方所付出的劳动由建设方折价补偿给施工方,折价时应该按照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比例折价。有人认为补偿范围一般限制在施工方的实际支出范围,不包括施工方的利润,笔者认为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因为如果仅按照施工方的实际支出折价,对建设方来说就成了一种变相的赢利,因为建设方仅支付了工程的本钱价,就得到了合格

14、的工程,这比签订有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更有利可图,对施工方不公平,会误导人人效而仿之,使建筑市场混乱,也不符合法律对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法律评价。因此,补偿范围仍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工程价款补偿为宜,但这种处理结果存在与有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处理结果相同的嫌疑,故在做出上述处理的同时,对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双方应该给予一定的处分,比方罚款,撤消资质等,从而有别于有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法律后果。三是建设工程严重违反规划,在不应该建设的区域或时间范围进行建设,这样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论工程质量是否合格,均应该撤除所建工程和返还所支付的工程款。第三、赔偿损失。这种责任的性质如上所述,属于缔约过失责任,

15、即当事人因自己的过失导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相对方基于信赖而产生的损害,这种损失范围不包括返还财产时的折价补偿。主要包括为准备签订、履行合同支出的费用和签订以及履行合同过程中支出的费用,包括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但这里仍需要分清以下几种情况:一是已建工程应该撤除,而建设方存在过错的,建设方对自己的损失自负,同时应该赔偿施工方施工工程中支付的人工费、材料费等实际支出费用;如果是施工方存在过错的,施工方对自己的损失自负,同时要要赔偿建设方材料费等实际支出的费用。双方都有过错的,按过错大小承当相应赔偿责任。二是已建的局部工程质量合格或可以弥补工程缺陷时,这时的赔偿范围就仅限于工程材料和人工外的实际支

16、出费用和维修费用,仍然按照过错大小和比例承当责任。(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已经履行完毕后被确认无效的处理。对这种情况,现在处理比拟明确,就是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和第三条的规定处理。第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已经履行完毕后,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建设方应该参照合同约定支付施工方工程价款。但仍应追究双方的其它相应法律责任,否那么这种情况就和有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没有两样了。第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已经履行完毕后,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要分两种情况给予不同处理。一是维修后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建设方仍应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建设方工程款,但建设方应承当相应的维修义务,或自己维修,或负担建设方维修费。二是维修后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方不支付施工方工程款,对此损失由施工方自行承当。同时按照双方的过错及过错大小对其它损失承当相应的赔偿责任。这里的其它损失包括签订、履行合同和合同被确认无效后的后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模板/表格 > 财务表格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