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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亠起拐卖儿童犯罪的辩护词首先写对于案情的看法,依据法律对被告人处罚条件从轻处 理。写明具体理由,比如双方没有任何的共谋,更没有产生 共同的犯罪故意。被告人能够当庭自愿认罪、悔罪深刻。结 尾总结申请从轻处罚的理由,以及被告人的积极之处。辩护 人署名。起拐卖儿童犯罪的辩护词审判长、审判员:河南师大方正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被告人陈某某 的亲属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被指控拐卖儿童犯罪一案的辩 护人,接受委托后,我认真阅读了本案的卷宗材料,并会见 了被告人,又通过刚才的法庭调查, 现在本案事实比较清楚, 现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一、辩护人认为被告人行为不构成拐卖儿童犯罪。1、被告人主观方面不具备犯罪构成要件。根
2、据我 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拐卖妇女、儿童必须以出卖为目 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运、接收中转妇女儿童之一的。 本案被告人虽然实施了运送行为,但是被告人陈爱云缺乏出 卖被拐卖的儿童的目的。本罪构成要求被告人主观上具有直 接的故意。间接故意构不成本罪。从本案被告实施的行为来 看,她作为一个郑州市的出租车司机,在郑州火车站接送乘 客,通过雇佣他人迎接到第一被告人,然后将按照第一被告 人要求,将其送到目的地新乡,第一被告在新辉路华丰加油 站处下车,后将抱着的孩子丢到另一车上,后乘第二被告的 车返回郑州,支付出租车费 220 元。在第二次运送第一被告 人时,被公安机关抓获。2、被告人陈爱云与第一被
3、告人没有共同的犯罪预 谋,双方没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双方的行为的目的不相同。 被告人的陈爱云的单个行为完成不了贩运儿童的行为,在整 个行为过程中,被告人陈爱云没有和他其他被告人或者其他 案外人具有共同的犯罪预谋。第一被告与第二被告在车上没 有说话,双方谁都不肯让对方知道自己的主观想法,第一被 告是通过第二被告的出租车到达目的地,惟恐出租车司机辨 认出其犯罪行为,就不说话,以保护自身的安全,其目的是 把抱着的孩子卖出去,获得非法利益。第二被告,不想知道 更多的事情,也不去了解第一被告的行为性质,其就一个目 的把人送到,获得正常的运费,至于第一被告是不是拐卖儿 童,第二被告没有考虑,也不希望是拐卖儿童。双方虽然同 在一个车上,但是,主观目的截然不同。第一被告或其他人 没有告诉第二被告其抱的拐卖的儿童,第二被告也不知道这 些其乘客是拐卖儿童的犯罪分子。双方没有任何的共谋,更 没有产生共同的犯罪故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