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会计经验】以物抵债节税有方.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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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tips】本文是由梁老师精心收编整理,值得借鉴学习!【老会计经验】以物抵债节税有方随着经济生活的日益频繁以及企业流动资金的缺乏,企业间以物抵债的现象也日益增多,尤其是银行等金融机构更是深受其累。这部分资产不仅价值高估,而且对接受抵债物的企业用处不大,因而不能通过计提折旧等方式抵税,只能早日设法变现。在变现过程中这部分资产不仅要遭受资产减值损失还要承担一定的税收等费用,同时债务企业在此过程中也要承担一定的税负。因此通过税收筹划降低该部份资产在抵债、变现过程中的税负,减少损失就显得十分必要。下面就不同的抵债资产在抵债和变现过程中的相关税负作一简单分析。 抵债资产需缴纳营业税、契税时的筹划 以物抵

2、债按现行税法规定,应视同销售缴纳相关的税费。 例:甲企业欠乙企业货款2500万元,由于甲企业发生财务困难、无力偿还该部分货款,双方商定甲企业以一幢原购置成本为1000万元,账面价值为800万元的房产作价2500万元抵偿该部分欠款,这时甲企业要缴纳营业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规定:“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抵债所得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的,以全部收入减去抵债时该项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作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因此营业税为:(25001000)5%=75万元,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7510%=7.5万元,上述资产抵债过程中的总税负为82.5万元。 乙企业收回房产

3、后以2000万元的价格将其转让给丙企业,这时乙企业的税负为营业税,但是由于售价低于抵债时的作价,因此无需缴纳。契税目前的税率为3%5%,在此按低限3%计算,25003%=75万元,总税负最低为75万元。 丙企业的税负为契税20003%=60万元。 上述资产的过户、登记等费用一般以标的额的一定比例收取,但由于各地没有统一标准,在此忽略不计。 如果双方约定以该房产变现后的价款抵偿2500万元的货款、该款项在乙方控制之内并确保在收回该款项的前提下,由甲方直接将上述资产转让给第三方丙企业而不经过乙方的话,则将大大降低双方的税负。假如甲方以2000万元直接销售给丙企业,同时将2000万元抵偿乙方2500

4、万元货款,这时甲方的税负为营业税(20001000)5%=50万元,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5010%=5万元,总税负55万元。由于乙企业只是控制该笔交易而不以自己的名义进行交易,所以乙企业的税负为零, 丙企业的税负不变仍为契税60万元。 比较上述两种方法可知,通过税收筹划甲企业可减轻税负27.5万元(仅就该项资产抵债和变现过程而言,不考虑所得税及其他费用,下同),乙企业最少可减轻税负75万元,丙企业不变。 抵债资产需缴纳增值税时的税收筹划 需缴纳增值税的货物抵债时,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货和机动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29号)的规定,纳税人销售旧货(包括旧货经营单位销售旧货和纳税人销

5、售自己使用过的应税固定资产)无论其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也无论其是否为批准认定的旧货调剂试点单位,一律按4%的征收率计算税额后再减半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基于以上规定,企业在转让旧资产时便有了筹划空间。假设将上例房产改为原值3000万元,账面价值2000万元的设备,其他所有条件都不变的话,在上述第一种方式下甲企业的税负为:增值税2500(1 4%)4%50%=48.08万元,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48.0810%=4.81万元,总税负52.89万元;第二种方式下增值税2000(1 4%)4%50%=38.46万元,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38.4610%=3.85万元,总税负42.3

6、1万元。 乙企业在第一种方式下应对其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并尽量使用或经营租赁一段时间,以便符合上述规定。这时增值税2000(1 4%)4%50%=38.46万元,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38.4610%=3.85万元,总税负42.31万元,第二种方式下不需缴纳增值税,也就是说采用第二种方式甲企业可减轻税负10.58万元,乙企业可减轻税负42.31万元。 由于该筹划能同时减轻双方的税负而不会损害任何一方的利益,因此合作和操作的空间就非常大。同时由于对双方都有利,因而能调动双方的积极性,有利于该项资产的及早变现,也有利于乙方尽早盘活资产从而获得资金的时间价值。 财务会计的实际工作经验和能力是日积月累、逐步提高的,绝不可能一朝一夕的事情;财务会计是一种各个领域融会贯通的工作,所以建议要全面地补充各个方面的知识,而不仅局限于本职工作;坚持一天学一点,然后在学习的过程中找到自己的缺陷,你可以针对自己的习惯来制定自己的学习方案,只有你自己才能知道自己的不足。最后希望同学们都能够大量的储备知识和拥有更好更大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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