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船舶修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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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八章 船舶修理 第一节 船舶修理 第二节 船舶验收与试验第一节 船舶修理一、船舶修理类别船舶修理是使船舶保持和恢复原有技术状态的有力保证。分计划修理和临时修理。计划修理多结合船舶的各种检验有计划、周期地进行,包括坞修、小修和检修。临时修理是由于意外事情而进行的非计划修理,包括航修和事故修理。1.航修航修是船舶运营过程中产生的影响正常运营,而必须由船厂或航修站进行的一般修理工程或一般事故修理。一般在船舶两航次间停港时进行。为缩短修理时间,减小对正常营运的影响,有条件的,可随船抢修。2.小修(也称岁修)按规定周期有计划地结合船舶的中间检验或年度检验而进行的厂修和坞修工程称为小修。主要是对船体和机

2、舱主要设备进行检查、保养和修理,使船舶能安全营运到下次计划修理。其基本工程有:船体除锈油漆、修换部分船体构件、主、副及辅机与管系等进行一般检查和修理。小修间隔期客船和客货船常为12个月,钢质货船为1218个月(展期6个月)。3.检修是按规定周期结合船舶的定期检验或特别检验而进行的厂修和坞修工程,是最大的修理类别,目的是对船体和全船所有设备及各类系统进行全面检查、维护和修理,保证能安全营运到下一次检修。除小修的工程外,还包括测厚、主、副机及辅机解体吊厂检查修理,各管系的彻底检查修理等。 检修一般在23次小修后进行一次,即间隔期一般为46年。4.坞修必须在船坞内对船体水下部分的构件和设备进行检查和

3、修理的工作称为坞修。一般结合小修或检修进行。坞修的费用较高,减少坞修时间是降低修船费用的重要保证。5.事故修理由于意外事故致使船体和设备遭受损坏,要作临时性修理以恢复船舶原有的技术状态,这种临时性修理称为事故修理。若涉及索赔问题,应邀请有关机构见证。6.自修在船舶营运过程中或船舶进厂修理时由船员自己完成的修理项目称为自修。自修可以是计划性项目,也可以是临时性小工作。计划性的自修应单立计划。自修不仅可以提高船舶的营运效率,减少修船费用,还可以提高船员对船体和船舶设备进行检查、维护和保养的技术水平。 二、修船要求与范围1.基本要求在船长领导下分甲板和轮机两大部门。公司机务部门为船舶修理的业务主管部

4、门,负责对船舶修理进行指导和安排。甲板部由大副负责领导和分工,做好以下工作:1)制定周密的年度、月度和航次保养修理计划,并严格执行。2)备妥检修和测量两个记录簿,用于记录有关内容,同时也是编写船舶修理单的依据之一。检修记录簿用于记录对设备进行的检修日期、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完成工时和负责检修的人员等;测量记录簿用于记录船体和设备的测量数据,如甲板、舷侧板的测厚,锚链直径的测量,吊货属具的尺寸及二氧化碳钢瓶的称重等。3)熟悉修船期间的监修与验收业务。2.修船范围甲板部应负责的修船范围包括:1)船体:船壳、甲板、舱室及各骨架构件等;2)舱内设施:包括舱盖、舱口围板、舱内梯子、污水沟(井)、

5、各种管系及罩壳等;3)四大甲板设备;4)救生与消防设备: 包括吊艇架、救生艇、筏,各种救生与消防用品的支架,固定消防系统的管路等;5)舱室内部及厨房设施;6)甲板管系与水密设施;7)声光信号及航海仪器设备;8)舷梯及附属设施。三、厂修与坞修1.厂修1)准备工作(1)本次修船的范围、重点和防范事项;(2)分工:将船员分成自修组(主要负责船员及雇佣人员的自修工程)、安全组和厂修组;(3)根据检修与测量记录,结合规定,在动员各主管人员及全体甲板部船员的基础上,由大副负责最后汇总填写好甲板部船舶修理单,并上报船长;(4)将油舱、油柜、管路和污水沟(或污水井)内的残油、残水和船上垃圾清理干净;(5)妥善

6、处置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高压容器等设备;(6)暂不用且可移动的备件和物品装箱入库;(7)凡要送厂修理的零部件,拆下后应及时标记并挂上标记牌;(8)准备好有关图纸。2)安全工作是安全组船员的主要职责,负责船厂与船舶人员及船舶本身的安全等。安全措施从防火、防坠落、安全用电、防滑和防冻等五个方面考虑。(1)防火:是安全措施中首要的。危险物品妥善集中存放,并用醒目标志标明。明火作业现场应备妥数量合适且适用的消防器材与设备,派专人监视,每次作业后应对现场及相邻处所仔细检查。妥善管理消防器材与设备,以确保随时可用。(2)防坠落:脚手架要系牢固,木板宽度应不小于600mm,高空、舷外作业时应系好安全带,跳板

7、(包括舷梯)要有栏杆,其下应张好安全网,梯口与开口处须设栏杆,夜间应有足够的照明。 (3)安全用电:临时照明用的活动行灯,必须使用36V以下的低电压电源,若用110V以上电压的临时线路,应系挂在高处,并做明显标志,用后及时拆除。(4)防滑:及时消除甲板油污,油污的扶梯把手应用草绳包扎。冬天甲板和露天过道结冰时,应及时铲除或撒沙防滑。(5)防冻:放尽各种管系内残水,灭火器包棉套防冻,消防水管用草绳包扎。3)监修与验收监修与验收是厂修组船员的主要职责。主要是监督和协助厂修的各项工程,掌握修理工程的进度与质量,做好检查验收工作。验收应根据工程进度情况交叉进行,并做好详细记录,对不符合要求的应及时通知

8、厂方返工,以免影响工期。修理完毕后,试验,以确定质量。2.坞修1)主要坞修工程(1)重载水线以下船壳板的测厚、除锈、油漆或局部换新;(2)船名、水尺和船籍港标志的油漆;(3)水尺的校验和船体纵向变形的测量;(4)防腐锌板的更换;(5)双层底、深舱、油水柜和污水沟(井)的清洁、测厚、除锈油漆或涂水泥、换新;(6)各船底塞的拆装检查和封搪水泥,海底阀的拆装研磨;(7)助航仪器船底装置的检查;(8)舵的拆装检查与舵系间隙测量;(9)尾轴与螺旋桨的拆装检查与间隙测量。2)坞修准备工作除应做好厂修时的各项准备工作外,还应做好:(1)彻底清除全船所有油舱、水舱及污水沟(或井)内的油脚和污水;(2)清除全船

9、垃圾,封闭厕所、浴室和厨房;(3)收进舷外突出物;(4)减轻船舶重量,调整纵倾不超过1%船长,横倾不超过1;(5)备妥有关图纸,了解坞墩排列情况,坐墩位置应与上次错开;(6)备妥系泊设备,主机、舵机及锚机能用的应备妥,若不能用应事先通知厂方。3)坞修注意事项(1)会同厂方检查坐墩情况;(2)接妥电话、岸电与消防水龙,增设消防器材;(3)油水杂物不可倒入坞内,禁用厨房、厕所和浴室;(4)航海仪器的船底装置应用白纸贴封;(5)拆船底塞时,大副和木匠应在场;(6)油水舱作业按规程操作;(7)水压试验前,检查人孔和船底塞是否封妥,水压是否符合要求;(8)出坞前,应检查所有坞修工程是否确实完成并合格。船

10、底塞、海底阀是否封好、航海仪器的船底装置纸贴封是否撕掉和完好、防腐锌板是否装妥并不得涂油漆(可事先用牛油将防腐锌板的四周涂好,再刷船壳板油漆);(9)出坞前可适当压载;(10)倾斜试验可在坞内放水后进行。4)进浮船坞的注意事项(1)严禁在浮坞开锚范围内抛锚;(2)进坞前船应无横倾,纵倾幅度与浮坞负责人协商;(3)风力增大至一定程度时,尽可能出坞,以保证浮坞的安全,待风过后再重新进坞;(4)凡在浮坞内需放水、调整压载水或补充水等都必须事先征得浮坞负责人的同意。5)进入油、水舱作业安全注意事项(1)作业前应首先打开有关的人孔盖和其他开口进行充分的机械或自然通风,再进行氧气及其他有毒有害气体体积含量

11、的测定,严禁盲目进入;(2)舱室内的氧气体积含量应达到人体正常呼吸所需的氧气量,且油舱内可燃气体的含量应在可燃下限的5%以下,人员方可下舱。若需明火作业,则可燃气体的浓度应不超过可燃下限的1%;(3)作业人员至少应由三人组成,其中两人入舱,一人舱口守护,应事先确定好通信联系方法,在舱口准备好有效的呼吸器与急救用担架;(4)舱内应有足够的安全照明,入舱作业时间不可太长;(5)开口向上的作业舱室,应有防止人员坠落的安全措施;(6)在整个作业期间,均应保持不间断的通风;(7)作业完成后,应检查是否有工具遗忘在舱内,封闭人孔盖时应仔细检查里面是否有人。人孔盖周围应敷设橡皮垫圈,螺母应对角方向成对拧紧,

12、以确保均匀受力,保证水密。四、营运船舶船体结构与设备的腐蚀磨耗控制值1.营运船舶船体结构的腐蚀磨耗控制值船体构件与设备的变形、锈蚀和磨损有一个不允许超过的规定限值称之。1)总纵强度衡准L65m的船舶,船中0.4L区域内在甲板处和船底处的船体梁剖面模数应0.9倍的规范所要求的船体梁剖面模数。2)局部强度标准(1)对于1983年1月15日前安放龙骨的船舶,船体各板材和构件的腐蚀磨耗厚度应原建造厚度乘以右表所列的百分数。结 构 项 目腐蚀磨耗极限无限航区近海航区沿海航区强力甲板、舷侧和船底外板25%30%35%纵向连续强力构件和强肋骨主机、起重机和锚机底座25%25%规范规定的其余构件30%40%4

13、5% (2)对于1983年1月15日及以后安放龙骨的船舶,船体各板材和构件的腐蚀磨耗厚度应原建造厚度乘以下表所列的百分数。结 构 项 目腐蚀磨耗极限L90mL90m强力甲板板、舷侧外板、舷顶列板、舭列板、船底外板、平板龙骨、内底板、连续纵舱壁、底边与顶边舱斜板;纵向连续主要构件:甲板、舱口、舷侧、船底及舱壁桁材与连续舱口围板等;横向主要构件:舷侧肋骨腹板、强横梁、实肋板、舱壁桁材水密油密横隔板等;货舱内横舱壁板、舱壁顶凳底凳斜板、深舱的水密舱壁板。20%25%其他板和构件:开口线内甲板;甲板、舷侧、船底、内底及舱壁纵骨;舷侧肋骨面板、构件肘板及货舱盖等。25%30%注:按规范设计并被授予“重货

14、加强”附加标志的散货船,其内底板的腐蚀磨耗极限可取为25% (3)船体挠度极限:由于中拱或中垂引起的船体挠度(纵向变形)一般不得大于L/1000(m)。2.营运船舶甲板设备的腐蚀磨耗控制值1)舵设备的腐蚀与变形极限(1)舵杆(销)舵杆(销)工作轴颈表面允许存在少量深度不超过其直径1%的分散的锈蚀斑点,非工作轴颈允许减少量为原设计直径的7%。当舵杆扭转角L/2d时(d为舵杆最小直径),允许继续使用。(2)舵柄不允许有与受力方向垂直的裂纹。当舵柄弯曲不大于1mm/m时,允许冷校直;大于1mm/m时,可用热校直,加热温度不应超过650。2)锚设备的腐蚀极限(详见锚设备部分)3)起重设备固定及可卸零部

15、件的腐蚀极限起重机、桅及将军柱的平均腐蚀不应超过其建造厚度的20%。起重柱(桅)的尺寸应满足:最小壁厚为6mm,若兼作通风筒,则应不小于7mm;千斤索眼板处的外径一般应不小于其根部外径的85% 。4)舱底水、压载水、甲板排水及货油等管系的腐蚀极限上述管系应接受外观、无损检测及液压(压水)三项检查与试验。腐蚀极限:淡水管为0.8mm;海水管为3.0mm;货油管为2.0mm。当腐蚀厚度超过上述极限时,一般应予换新。五、船体结构与设备的修理要求1.船体修理要求1)船体结构修理的基本原则(1)应避免将焊缝布置在应力集中处。(2)平行对接焊缝的间距应100mm,且应避免尖角相交;对接焊缝与角接焊缝之间的平行距离应 50mm。(3)所用材料应满足规范要求。重要部位使用的材料级别应与原材料等同。(4)未经验船师同意,不得任意拆除或移动船体强力构件或在强力甲板、舷侧外板及水密舱壁上临时开口。(5)水密结构修理后,均需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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