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德医风问责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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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安市医德医风问责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全市医德医风建设,强化医务人员遵纪守法意识和职业道德意识,努力提高医疗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广安市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及医务人员。第三条 医德医风问责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实事求是、罚责相当、有错必纠、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第四条 各级医疗机构要加强对医务人员的管理,切实加强医德医风建设。各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机构医德医风建设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医德医风建设有关规定的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进行问责。第二章 问责的方式、情形及适用第五条

2、 医德医风问责的方式:(一)责令限期整改;(二)责令作出书面检查;(三)通报批评;(四)诫勉谈话;(五)依法暂停执业资格;(六)依法吊销执业证书;(七)责令辞职;(八)免职。以上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合并使用。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违反医德医风建设的有关规定构成违纪的,按党纪政纪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六条 医疗机构在医疗服务收费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情节较重的,对医疗机构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诫勉谈话,并建议有关任命机关予以职务调整。(一)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或无医嘱收费;(二)不按规定收取药品费用;(三)擅自提高医疗服务价

3、格标准;(四)将同一服务项目分解为若干项目收费;(五)可重复使用的医用耗材按一次性材料收费的;(六)属自主选择的服务项目和相关医疗用品未征得患者同意私自收费。第七条 对于医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当事人书面检查或者给予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吊销其执业证书,对相关责任领导进行诫勉谈话,并建议有关任命机关予以职务调整。(一)无故脱岗,造成不良影响的;(二)集体观念不强,以个人利益为重与同事闹不团结,不能密切配合共同完成工作任务的;(三)利用工作之便,向服务对象兜售卫生材料、药品、器械等谋取私利的;(四)徇私舞弊,给他人出具假医疗证

4、明或假检查报告的;(五)利用工作之便,假借服务对象名义为自己或他人开药、检查的;(六)按有关规定应该上报或请示的重大事项,未及时上报、知情不报或有意隐磁能;(七)索要、暗示、收受服务对象“红包”及贵重物品的;(八)隐匿、伪造或者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九)违反规定滥开检查单或开单提成的;(十)利用职务之便,接受药品、医疗器械生产、销售企业(个人)以各种名义给予的回扣、提成或者通过介绍患者到其他单位(个人)治疗、购买药品收取回扣、提成的。第八条 公立医疗机构在药品网上集中采购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情节较重的,对医疗机构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并建议

5、有关任命机关予以职务调整。(一)违反四川省医疗机构药品阳光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四川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采购使用基本药物监督管理办法(试行)不上网集中采购药品;(二)医疗机构使用非上网药品或者违规采购省药采联办要求停止采购的药品;(三)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未全部采购使用国家基本药物,县级及以上医疗机构不按规定比例采购使用基本药物;(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所使用的基本药物不严格实行零差率销售,其他医疗机构不严格按照规定顺加作价销售。(五)医疗卫生机构药品网上集中采购阳光积分连续3个月未及格(达到90分)的。第九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用药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情节较重的,对当事人进行诫勉谈话

6、;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处罚。(一)不按照处方管理办法规定为患者开具药品;(二)不按照诊疗规范合理开具药品;(三)不按照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和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的通知等规定开具和合理使用抗菌药物。第十条 医务人员不严格执行诊疗服务规范,责任心不强,导致患者身体受到伤害、死亡,引发医疗纠纷或群体性不稳定事件的,责令暂停当事人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对医疗机构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吊销其执业证书,责令相关责任人辞职;情节严重的,建议有关部门对主要负责人予以免职。第十一条 医务人员在医疗服务中态度恶劣、作风粗暴、办事拖

7、拉、推诿扯皮,被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在明察暗访中发现,或被患者投诉并查证属实的,责令当事人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对医疗机构和当事人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对相关责任领导进行诫勉谈话。第十二条 医务人员上班时间上网聊天、玩游戏或休闲娱乐的,责令当事人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第十三条 发生自然灾害、传染病疫情、突发重大伤亡事故以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医务人员不服从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调遣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法

8、吊销其执业证书。第十四条 市、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每年组织对各级医疗机构开展医德医风测评,对测评得分较低的医疗机构及其负责人,采取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诫勉谈话等方式进行问责。(一)医德医风测评按照属地管理和分级负责的原则,市卫生局负责对市级医疗机构进行测评,各区市县卫生局负责对管辖的医疗机构进行测评。测评的对象为各级各类公立医疗机构。测评范围包括门诊(住院)患者、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会群众等。(二)医德医风测评采取向群众发放医德医风测评表的方式进行,由群众对被评单位医德医风情况进行量化打分。医德医风测评表设三个评价等次: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同时设不了解项,不了解项不计票也不计分。满

9、意率分值计算方式:满意票计1 00分,基本满意计60分,不满意票计0分。满意率分值=(满意票数量X 100+基本满意票数量60)(满意票数量+基本满意票数量+不满意票数量)。(三)对测评得分低于80分的单位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并通报批评;对测评得分低于80分且在当次测评中排名最后两位的单位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第三章 问责程序第十五条 采用(一)、(二)、(三)、(四)、(五)、(六)款方式问责,按照管理权限,由市、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实施问责。第十六条 (一)对医疗卫生机构一般医务人员和中层干部采用(七)、(八)款方式问责,由市、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成医疗机构实施问责。(二)对乡镇卫生院(中心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领导班子成员采用(七)、(八)款方式问责,由县级卫生行政主管部实施问责。(三)对县级及以上医疗机构班子成员采用(七)、(八)款方式问责,由市、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请有关部门实施问责。第四章 附则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卫生局负责解释。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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