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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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X银行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XXX银行(以下简称本行)流动资金贷款业 务行为,加强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审慎经营管理,有效防范风险, 促进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健康发展,根据商业银行法、贷款通 则、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 法律法规,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流动资金贷款,是指本行向企(事)业法人 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发放的用于借款人日常 生产经营周转的贷款,流动资金贷款按照使用的周期性分为循环 和非循环贷款。第三条 流动资金贷款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金融规章制度 和本行相关规定,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

2、诚 信的原则。第四条 流动资金贷款须纳入对借款人及其所在集团客户的统 一授信管理,并须符合本行有关区域、行业、贷款品种等维度限 额管理的相关规定。流动资金贷款须符合国家经济政策、金融监管法 第五条 规、产业政策及本行信贷政策及投向要求,确保信贷资金的流动 性、安全性、效益性。第六条 本办法是本行流动资金贷款业务的基本管理制度,可在 本办法基础上制定专项产品操作规程,并同时执行本办法及专项 产品管理制度。第二章 贷款条件、用途、金额、期限第七条 借款人申请流动资金贷款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借款人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依法登记;(二)借款用途明确、合法,借款人的生产经营合法合规,符合

3、 国家的产业政策和本行的信贷准入政策;(三)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产品或商品有市场,效益较好;(四)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五)借款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有合法的还款来源;(六)在本行开立存款账户,自愿接受本行信贷监督和结算监督;(七)借款人承诺按照我行的有关规定配合本行的贷款支付管理, 为本行提供真实的贷款支付和流转情况;(八)本行要求的其他条件。第八条 流动资金贷款用途必须明确、合法,不能用于固定 经 营的领域和用途。不得用于国家禁止生产、股权等投资,资产、第九条 流动资金授信总额及具体贷款额度可根据借款人自身 经营中流动资金实际缺口,结合其偿债能力与担保能力合理测算 确

4、定(测算方法参考银监会流贷办法附件中贷款需求量的测算)。 本行根据借款人生产经营规模和周期特点,合理设定其流动资金 贷款的业务品种和期限,实现对贷款资金回笼的有效控制。第十条 流动资金贷款主要为解决借款人短期流动资金周转使 用,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贷款到期后,借款人全部归还贷款存在困难的,可以提前 20天 申请办理展期。经办行须审查贷款所对应的资产转换周期的变化 原因和实际需要决定是否展期,展期最多只能办理一次,展期期 限不能超过原贷款期限。第三章 贷款担保第十一条式。本行流动资金贷款可采用信用、抵押、质押或保证方第十二条流动资金贷款采用信用方式发放的,借款人须符合本行关于信用贷款的条件和要求

5、。第十三条 采用抵押、质押担保方式的流动资金贷款,押品标准 及抵质押率的确定等须符合本行抵质押品管理的相关规定。第十四条 采用保证担保方式的流动资金贷款,保证人须满足的 标准:保证人为自然人的,须符合本行个人贷款管理暂行 办 法相关规定;保证人为法人类的,按照借款人标准执行。第四章 贷款利率、计结息、还款方式第十五条 流动资金贷款利率由贷款经营部门在授权范围内,按 照我行相关利率定价要求,根据风险收益匹配原则,综合考虑风 险、风险缓释措施、市场情况等因素与借款人谈判确定,并应符 合人民银行利率管理的相关规定。第十六条 流动资金贷款利率一般采用固定利率方式。第十七条 流动资金贷款采取的计息方式为

6、按日计息,按月结息, 结息日为每月20 日。第十八条 还款方式。借款人根据自身情况可采取分次或一次性 偿还贷款方式,在合同中予以约定。第五章 贷款流程第一节 贷款受理与调查第十九条 借款人申请流动资金贷款应按照本行信贷业务及产品手册要求提供以下资料:(一)贷款申请书;(二)借款人相关资料;(三)担保人相关资料;(四)贷款担保(包括抵质押物等)的相关资料;(五)本行需要的其他资料。第二十条 调查人员应严格按照“双人、现场核实及面谈”的调 查原则开展流动资金贷款尽职调查,可采取现场和非现场相 结 合的调查形式,并形成书面报告。尽职调查内容包括:(一)借款人提交材料的真实、完整和有效性;(二)借款人

7、的组织架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及法定代表人和 经营管理团队的资信等情况;(三)借款人的经营范围、核心主业、生产经营、贷款期内经营 规划和重大投资计划等情况;(四)还款来源情况,包括生产经营产生的现金流、综合收益及 其它合法收入等;(五)借款人的应收账款、应付账款、存货等真实财务状况;(六)借款人营运资金总需求和现有融资性负债情况;(七)借款人关联方及关联交易等情况;(八)借款人所在行业状况;(九)贷款具体用途及与贷款用途相关的交易对手资金占用等情 况;(十)对有担保的流动资金贷款,还需调查抵(质)押物的权属、 价值和变现难易程度,或保证人的保证资格和能力等情况; (十一)其他需要调查的内容。第

8、二十一条 调查人员应根据所收集的资料与验证核实情况提出调查意见,按照本行规定的调查报告模板撰写调查报告。 尽职调查人员须对尽职调查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第二节 风险评价与审批第二十二条 根据提供的材料和调查情况对借款人开展信用评 级,按照XXX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办法执行,并建立客. 户资信记录。第二十三条 流动资金贷款须进行风险评价,并按照授信审批 委员会工作制度相关程序和要求进行。第二十四条风险评价应根据借款人经营规模、业务特征及应收账款、存货、应付账款、资金循环周期等要素测算其营运资金需求(测算方法参考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流动资金管理暂行办 法附件),综合考虑借款人现金流、负债、还

9、款能力、担保等 因素,合理确定贷款结构,包括金额、期限、利率、担保和还款 方式等。第二十五条 贷款审查和风险评价后,风险评价人员出具贷款 审查意见书,并按规定程序报有权签批人审批。第二十六条 有权审批人根据调查报告、审查意见书,按照授权 方案、审批管理的相关规定独立进行风险分析和贷款审批。 第三节 合同签订与贷款发放第二十七条 审批通过后,客户经理按照贷款批复及本行合同管 理的相关规定,由双人到场与借款人签订书面借款合同、担保合 同等相关法律文件。第二十八条 流动资金贷款相关合同中须明确以下内容:(一)贷款金额、期限、利率;(二)贷款发放与还款账户;(三)贷款资金支付接受本行管理和控制等与贷款

10、使用相关的条 款,包括贷款发放与支付方式、借款人自主支付的标准、贷 款 发放与支付申请时应提供的资料等;(四)各方当事人应承诺,包括贷款用途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及时向本行提供完整、真实、有效的材料,配合本行对贷款的相 关检查,发生影响其偿债能力的重大不利事项及时通知本行,进 行合并、分立、股权转让、对外投资、实质性增加债务融资等重大事项前征得本行同意等;(五)本行有权根据借款人资金回笼情况提前收回贷款;(六)借款人违约事项,包括未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未按约定 方式支用贷款资金、未遵守承诺事项、突破约定财务指标、发生 重大交叉违约事件、申贷文件信息失真等;(七)借款人的违约责任以及本行在借款

11、人违约时可采取的措施;(八)其他需要约定的内容。第二十九条 合同及相关法律文件经合规风险经理审核通过后, 在法律文件上盖章。第三十条 放款前,须审查借款人是否符合审批设定及合同约定 的放款条件,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下,还应审核拟发放贷款对 应的支付事项是否符合约定的贷款用途,建立贷款发放与支付审 核资料档案。贷款发放审核工作由合规风险经理负责。贷款发放先由客户经理 进行初审,通过后由合规风险经理进行审核。第三十一条 借款人须提交以下资料进行放款审查:(一)提款申请单;(二)提款条件达标证明,包括保险、公证、抵押登记证明 等资料;(三)借款人已签章的借款凭证;(四)受托支付方式的,还需提供符合合

12、同用途的商务合同、发 票等相关凭证和资料。以上材料审核通过后,均入贷款档案保管。保管期限同贷款档案 期限。第三十二条 放款审核通过后,合规风险经理在借款凭证上签章 确认,客户经理持盖章后的借款凭证交会计部门进行放款帐务处 理。第四节 支付管理第三十三条 贷款发放与支付应通过约定的账户办理,必要时应 通过专门的贷款发放账户办理,专门的贷款发放账户可以是一般 账户或专用账户。第三十四条 贷款资金支付分为贷款人受托支付和借款人自主 支付两类。贷款人受托支付是指本行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和支付委托,将 贷款资金通过借款人账户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 易对象。借款人自主支付是指本行根据借款人的提款

13、申请将贷款资金直 接发放至借款人账户后,由借款人自主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 的借款人交易对象。第三十五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流动资金贷款,原则上应 采 用本行受托支付方式:(一)与借款人新建立信贷业务关系且借款人信用状况一般;(二)支付对象明确且单笔支付金额超过 300万(含)的;(三)本行认定的其他情形。第三十六条 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的,借款人在贷款资金支 付时提交以下资料交客户经理审查:(一)支付申请单;(二)借款人已签章的支付结算凭证,如电汇凭证、银行汇(本) 票申请书、已签章支票等;(三)本笔支付对应的交易资料,如商务合同、发票等;(四)本行要求的其他材料。客户经理收集以上凭证资料,审

14、查通过后,再交合规风险经理进 行支付审核。第三十七条 合规风险经理根据约定的用途,审核借款人提供的 支付申请所列支付对象、支付金额等信息是否与相应的商务合同 等证明材料相符。审核同意后,在支付申请单上签章确认,交会 计部门。会计部门根据签章的贷款支付申请单对支付结算凭证的各项要 素进行核对,内容一致后及时按照会计业务规范进行帐务处理。 帐务处理后的支付凭证、支付申请单或复印件交合规风险经理入 信贷档案保管。第三十八条 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下,贷款支付后因客户原贷款 支付后应及时通知借款人重新付款并审核;因导致退款的, 因非客户原因导致退款的,会计部门应根据错账处理的相关要求 及时办理再次支付。第

15、三十九条 采用借款人自主支付的,客户经理须与借款人在借款合同中约定,并明确要求借款人定期提供资金支付清单或告知 本行贷款资金支付情况。第四十条采用借款人自主支付的,客户经理在首贷检查中应通过账户分析、凭证查验或现场调查等方式,核查贷款支付是否符 合约定用途,并填写首贷检查表。第四十一条 流动资金贷款的发放与支付应按合同约定的方式 进行,在贷款发放和支付过程中,借款人出现以下情形的,经办 行应与借款人协商补充贷款发放和支付条件,或根据合同约定停止贷款资金的发放和支付: (一)信用状况下降;(二)贷款资金使用出现异常的;(三)主营业务盈利能力不强;(四)偿债能力明显下降的。第五节 贷后管理第四十二条流动资金贷款的贷后管理严格按照本行贷后管理、抵制押品管理、风险管理等相关规定执行。第四十三条 经办行至少应按季对借款人的履约情况及信用状 况、贷款资金使用情况、经营财务信息、担保及融资数量和渠道 变化等内容进行跟踪检查和监控分析。掌握各种影响借款人 偿债能力的风险因素,及时预警报告。第四十四条本行可通过借款合同与约定,要求借款人指定专门资金回笼账户并及时提供该账户资金进出情况。经办行可根据借款人信用状况、融资情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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