码头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模板(二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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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码头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模板_公司码头为电厂专用生产码头,严禁无关船舶停靠,码头必须安排人员_小时值班,所有船舶的靠离必须在值班人员的监督下进行。2.来船未靠码头前,码头作业人员要做好一切准备工作,根据码头停靠情况,消除一切障碍物,按章悬挂信号。3.码头作业人员工作中必须穿好救生衣,戴好安全帽,舷外及登高作业要系安全带,并要有专人监护,不准穿拖鞋或赤脚工作,夜间作业必须有足够的照明设备。4.接琵琶头套缆桩时,不准抓琵琶头的前端,要留有一定间距,防止手被夹伤。5.在码头面行走时不准穿容易滑跌的鞋子或拖鞋。严禁在栏杆,缆桩上及无栏杆的舷边、顶棚和缆绳活动范围附近休息、睡觉,嘻笑打闹。6.不准站在系缆桩

2、、舷墙上递接缆绳,递接绳缆时,注意站立的位置、掌握人体的重心,系挽缆绳时,要留有足够的后手,人不准站在缆绳圈内,系解缆绳,要防止系缆弹出回击伤人,挽缆要顺道挽妥,以免下道压上道。码头区内不准在系缆柱上、码头边坐立。7.严禁酒后上班,接班前四小时不准饮酒。8.发现码头停泊的船只超过码头安全系泊能力或码头宽度时,必须向主值或副值汇报,必要时协助调泊。9.码头定期进行消防演习,必须统一指挥,明确分工,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保证码头消防器材的完整。10.必须经常检查码头护舷靠件、栈桥、缆桩、信号、安全栏杆、救生设备、消防器材等是否处于良好状态,数量足够。救生圈挂在显眼、便于取到的地方。发现有损坏情况应

3、通知检修及时修复或更新。11.主值、副值每天了解气象信息,查看水情,水流变化,作好记录,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12.根据季节变化情况,相应做好防寒、防冻,防滑、防汛,防台风的安全措施。13.严禁利用卸船机为船方起吊任何物品或移动船体。14.在卸煤过程中,发现有异常情况应立即停止操作,查明原因和处理后再重新卸煤。15.由于作业接近尾声,船体升高,要注意抓斗的提升高度,认真观察,不可过早地进行小车行走操作,以防煤夹撞击船体。16.对特殊(如船上的油箱等)部位的舱口作业时应做好预防措施,作业时应小心谨慎。17.易落江及危险处有防护措施并有明显警告标示牌。18.与工作无关的车辆禁止进入码头工作面。无关人

4、员不得登上卸船机。禁止非生产和无业务关系的船只靠泊码头。19.清舱机必须停放在指定地点,钢丝绳吊具要定置管理。20.卸船机司机和清舱机司机应持“特种作业操作证”,严禁酒后作业,要保证足够的睡眠。21.任何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未经港监、安全监察部门、保卫审核认可,并制订安全防护措施,不准进入码头。22.外来施工、检修人员进行卸煤设备检修必须办理工作票后方可进行工作。23.外来人员进入卸煤码头参观必须经同意,并由专人负责陪同和遵守码头有关安全管理规定方可进入码头,卸煤期间参观人员必须远离生产作业区。24.码头内除指定的场地外,不准明火作业,必须使用时,动火单位应制订防火措施,动火时指定专人到现场监督

5、,工作结束应彻底检查,防止遗留火种在工作现场。25.煤船卸完船泊离港后,卸船机必须移到锚定位置锚定。26.遇有六级及以上的大风,应按照燃料运行规程中的“卸船机防台、防汛安全措施”执行。27.掌握好码头水深、风向、潮汐、泊位长度、系缆桩间距离、缆桩高度、卸船机到码头前沿距离、悬臂高度、悬臂外伸距等数据、随时按靠离泊要求,28.检查码头靠泊设备的完好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不能处理及时报告码头副值。29.保持无线电话机(对讲机)在适当频道上连续收听,随时与船长保持联系,按船长系、解缆操作。30.在煤船进港和离港接、解缆的过程中,必须在得到船方指令后,方可进行系缆、解缆工作。为防止轮船移位造成缆绳绷

6、断伤人坠江事故发生,必须在缆绳松弛达一定操作安全状态下进行接、解缆绳工作,接、解缆绳必须穿防护救生衣。31.经常检查系解缆人员的站位,防止进入安全“死角位”。32.水手应按规定穿戴好救生衣、安全帽、工作鞋和工作手套,所使用的工器具应符合安全作业的要求。33.系解缆作业人员在现场作业时,应先看清周围环境的情况,选择正确的作业方式和安全站位,一旦紧急情况(断缆、跳缆、滑缆)出现时,有避险方式和退路。34.系解缆时,严禁进入“死角”。“死角”是指操作者人身安全可能受到周围环境或缆绳索具伤害的处所。35.禁止用脚踩踏在滑动、溜动的缆绳上。36.禁止背水作业(背向水侧进行拉缆、掣缆、系解缆、调整缆等)、

7、倒拉作业、腰拉作业、肩拉作业。37.用人力拉缆时,每根缆不得少于_人拖带。38.系缆时应按顺序正确套桩,防止解缆时,绳头互相绞缠。39.作业现场的乱缆、索具要及时清理,以减少“死角”。40.煤船靠好码头后,降下舷梯,周围设备设置有效的安全网,安全网要拴牢,并能适应潮水涨落。41.卸船机在卸煤过程中,严禁行人在抓斗下通过,以免大块煤掉落伤人。42.禁止抓斗采用大的抛物进行作业,卸煤中只求稳,准确,轻放,不盲目追求卸煤速度。43.卸煤应按照先前后行,再中间行的原则进行,禁止抓斗进行深挖洞抓取作业。44.严格按照船方制订的煤船卸煤作业程序表进行操作,确保煤船船体的平衡。45.避免由于抓斗未闭合而撒煤

8、造成的不安全因素等。46.认真检查船上是否存在火灾隐患。47.船上的踏板及舷梯有无异端,舷梯的防护栏杆是否牢固,船上各舱内的楼梯照明是否正常,照明亮度是否足够。48.船上各盖板、吊杆、钢丝绳的收放是否合符标准,是否存在影响正常卸煤的不安全隐患。49.如果船上各项检查有不符合规定或存在安全隐患,码头副值必须通知船长或大副进行整改,直到符合卸煤要求为止,不然有权拒绝卸煤,并及时汇报。50.严格按燃料运行规程中相关规定起吊清舱机。51.吊清舱机用的钢丝绳和卸扣必须认真检查产品合格,在装上抓斗起吊推耙机的钢丝绳及卸扣之间应认真检查,发现有缺陷应立即停用并更换合格的吊具。52.禁止卸船机在进行吊清舱机作

9、业中利用正常位进行起吊清舱机和抓斗的升降。53.清舱机司机或清舱工在舱底下作业时,禁止抓斗对该舱进行作业,禁止交叉作业。54.不准在港池、码头附近、航道擅自张网、设栅、私设禁区、违章建筑、打捞物资、钓鱼捞虾,禁止向江中倾倒垃圾污物或其他危及码头安全秩序的行为。55.为了保证煤船进出港的安全,不搁浅、座底。每年在低水期对港池、航道进行一次水深测量,把将测量的数据传送给相关货运公司,如果港池、航道因回淤过多,接近港池、航道水深安全警戒线,应向公司有关部门汇报,邀请有关单位对港池、航道进行清淤工作,达到符合设计标准。56.严格执行交通管理部门有关码头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码头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模板(二)

10、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游艇的服务与管理,维护国家安全,促进游艇经济发展,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从事非经营性活动的游艇及其乘员航行、停泊、出入境和游艇俱乐部(游艇会)的管理。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口岸查验机关是指派驻口岸的海事管理机构、海关、检验检疫机构、边防检查机关。第二章检验、登记第四条游艇在水域航行应持有有效的船舶国籍证书、船舶检验证书或者国家认可的其他适航性证明文件。游艇应当在其检验证书或检验报告所确定的适航范围或相当的航区内航行。未持有上述检验证书或检验报告的境外游艇,可向船检机构申请核发游艇适航性证明文件或检验报告。第五条对于持有国家认可

11、的游艇产品认证证书和标志的进口游艇,检验时依照国家有关部门规定可免予提供图纸资料。第六条住所不在本地的游艇所有人,依照国家有关部门规定可以在本地申请办理游艇船舶登记手续。第三章安全保障第七条游艇驾驶人员应持有有效的游艇操作人员适任证书,方可驾驶游艇。持有境外海事主管当局或其授权机构颁发的游艇操作人员适任证书的境外居民,依照国家有关部门规定可在_水域短期内(_日)驾驶游艇,无需换证。需长期在_水域驾驶游艇的境外居民,应当依法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办理游艇操作人员适任证书。第八条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依照国家有关部门规定对境外游艇可不实行强制引航。第九条境外游艇可以在经主管机关批准开放的港口、游艇码头、

12、停泊点、海上游览景区停靠,开展游览观光活动。不得在非开放的港口停靠并上下人员。第十条在_水域活动的游艇,应配备艇载定位识别等装置,配备的装置应当保持正常工作状态,不得擅自关闭、拆卸。第十一条游艇在航行中临时停泊,应不妨碍其他船舶航行、停泊和作业,不得在主航道、禁航区、安全作业区及其他公布的禁止停泊水域停泊。第十二条游艇遇险或发生水上交通事故、污染事故,游艇驾驶员及其他乘员应立即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出入境游艇在发生水上交通事故等情况时,还应向边防检查机关报告。第十三条游艇供受油应遵守船舶供受油作业的有关规定,落实安全措施,确保供受油设备设施良好可用。第十四条游艇不得向水域排放油类物质、生活污水、

13、垃圾、动植物废弃物和有毒有害物质。第十五条游艇码头和系泊点应当制定有关安全和防治污染的管理制度,按要求配备防治污染设备和器材,并依法经过验收。第十六条举行游艇水上大型活动,_单位应事先拟定活动计划,提前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备,申请发布航行警告和航行通告。有境外游艇参与的活动,应同时向其他口岸查验机关报告。第四章_第十七条入境游艇在抵达口岸前,应当依法向拟抵达口岸的海事管理机构和其他口岸查验机关报备。境外游艇进出_水域,海事管理机构依照国家有关部门规定办理一次进、出口岸手续,期间在_各开放口岸之间航行,免予办理进出口岸海事批准手续。第十八条入境游艇应当依法在开放口岸或经批准临时办理出入境手续的游艇码

14、头或靠泊点接受检查。入境游艇应当依法在抵达后_小时内办理入境查验手续。未办理入境手续前,不得上下人员、装卸物品。第十九条进出境游艇应当依法接受海关监管,并办理相关手续。上下进出境游艇的人员携带物品的,应当依法向海关如实申报,并接受海关监管。对进出境游艇及所载物品的监管,按照海关相关的规定执行。第二十条在国内外无重大疫情的情况下,入境游艇可以依照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申请电讯检疫、锚地检疫、靠泊检疫,特殊情况下应接受指定地点检疫。不具备悬挂检疫信号条件的境外游艇,依照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经检疫查验合格后可入境。缺失船舶免予卫生控制措施证书/船舶卫生控制措施证书的境外游艇,依照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查验入境后补办

15、证书。第二十一条从国内其他口岸进入_的境外游艇,凭上一口岸查验机关签发的相关文件办理进口岸手续。第二十二条出入境游艇驾驶员、工作人员、乘员,凭有效证件,依法办理相应的入出境(港)手续。第二十三条依照国家有关部门规定,境外游艇在港口停泊期间,登艇人员免办登轮许可证;境外游艇邀请人员前往邻近开放水域游览并返回本港口的,经边防检查机关批准免办登轮许可证;境外游艇邀请人员前往_其他港口,应办理登轮许可证。第二十四条游艇不得携带国家规定禁止进境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入境,境外游艇携带的禁止进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应由检验检疫机构依法封存或作无害化处理。其他动植物及其产品经检疫合格后方可使用。第二十五条境外游艇在_水域航行、停泊期间,发现受染病人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者有人非因意外伤害而死亡且死因不明的,应当依法立即向检验检疫机构报告,接受临时检疫,并向边防检查机关报告。第二十六条出入境游艇在_开放口岸或特许水域航行、停泊期间,不得擅自拆封、使用口岸查验机关封存在艇上的物品。口岸查验机关依法登艇检查时,游艇应当予以配合。第二十七条出入境游艇航行前应当事先向口岸查验机关报备航行计划。计划如有变更,应当提前重新报告。第二十八条境外游艇在入境港附近开放水域游览后返回原港口的,边防检查机关依照国家有关部门规定免予办理进港手续。境外游艇在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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