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用车改革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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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欢迎阅读本文档,希望本文档能对您有所帮助!公务用车改革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推动节能减排,降低行政成本,推进公务用车配备使用制度改革,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务用车配备使用遵循经济适用、节能环保、保障公务、节约使用的原则。 第三条县机关事务管理局是公务用车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办法实施工作。 第二章公务用车的配备 第四条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实行编制管理。车辆编制根据人员编制、领导职数和工作需要等因素确定。 所有车辆,包括上级下拨实物车辆和专项资金所购车辆,以及社

2、会赠送车辆,都要纳入单位车辆编制管理。不得以任何形式超编制配备公务用车。 第五条县财政部门根据年度使用公务车配备更新计划,统筹安排购置经费,并实行严格管理。县财政部门会同机关事务管理局制定公务用车运行费用定额标准,据以核定公务用车运行费用,列入部门预算。 第六条公务用车必须选择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选用车型目录中的车型,并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公开采购。 第七条配备公务用车应当严格执行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不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在条件具备的情况下,配备使用自主创新的新能源汽车。 第八条一般不配备越野车和高于标准配备公务用车,确因防灾抗灾需要配备的,必须按照规定

3、报公务车主管部门审批,并报同级纪检监察机关备案。 第三章公务用车使用管理 第九条严格加强公务用车使用管理。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公务用车,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条建立健全公务用车使用管理制度,降低使用和维修保养成本。 第十一条加强公务用车集中管理,统一调度,严禁分散管理使用,减少驾驶,提高使用效率,避免浪费。 第十二条严格公务用车使用登记制度和公示制度,严格登记和公示用车时间、事由、地点、费用等信息。 第十三条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向同级党政机关通报或者公示公务用车配备更新和使用情况,接受监督。 第十四条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到外地办理公务,除特殊情况外,应当尽量乘用公共交通工具,减少公务用车长途行

4、使。外事接待、会议和集体活动用车应当主要通过社会租赁方式解决。第十五条 党政机关不得对外出租出借公务用车,不得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者其他单位车辆,不得接受企业捐赠车辆。严禁为公务用车增加高档配置或者豪华内饰,不得在车辆维修等费用中虚列名目或者夹带其他费用。 第十六条党政机关应当严格执行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各项规定,把公务用车的配备管理工作纳入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节能减排检查考核内容,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明确责任分工,加强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以下行为依照党纪政纪有关规定处理: (一)违规核定公务用车

5、编制、审批超标准配备更新车辆; (二)违规安排公务用车配备更新和运行经费预算; (三)未经批准擅自配备更新公务用车; (四)违规使用公务用车。第十八条不准公车私用。 (一)严禁将公务用车用于婚丧喜庆、探亲访友、度假休闲、接送亲友、接送子女上下学等非公务活动。 (二)严格实行公务用车回单位停放制度。除了公务外出和加油、维修、保养等情况,车辆必须停放在指定位置。 (三)严格执行节假日封存制度,除值班车辆外,其他车辆一律统一封存,存放在单位指定位置。第十九条严禁公务人员擅自驾驶使用公务用车。凡违反规定驾驶使用公务用车,造成肇事、损坏、丢失的,一切损失费用由该驾驶使用人承担,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

6、按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章加油、维修、保养、保险、 第二十条公务用车实行定点加油、定点维修、定点保养、定点投保,定点单位由县有关部门采取公开招投标确定。 (一)健全公务用车油耗、运行费用单车核算,降低运行成本。 (二)严禁超原配置标准装修以及增添与车辆行驶性能无关的设备。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各级党委和政府直属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适用本办法人大机关、政协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篇:公务用车管理办法公务车用车管理办法 为规范公司用车、派车、出车、乘车行为,进一步强化管理,细化责任,提高车

7、辆使用效率,降低运行成本,特制定如下管理办法。 一、可申请用车条件: 1、接送客人; 2、到无公交车通行的单位办事; 3、突发工伤、疾病人员就医。 二、不派车情况: 1、不符合用车条件。 2、乘公共交通工具可达; 3、没有公务车可派; 4、无用车申请、不按照公司相关管理流程申请派车、用车申请未被批准或不符合派车条件的。 三、派车规定: 1、派车先后顺序和公务车档次。先满足客人需求,再满足公司员工(按照重要性、职位高低再次排序)。 2、派车人按照各部门用车申请,依据“一”、“二”中的规定进行派车,不在规定范围之内的不得派车。 3、派车时,派车人应认真填写派车单,作好行车记录。 4、公司配车人员、

8、集团公司高管、分子公司副总以上出差,可派车到机场、车站接送。 5、中层管理人员及其他人员出差公司不负责接送。 四、出车规定: 1、车辆正常情况下,司机接到派车单后,在第一时间内向被接送对象发送本次任务信息、确认目的地和接送时间,并按出车去向及时出车,做好服务。 2、司机出车过程中,因司机驾驶原因出现违章罚款的由司机个人承担;因乘车人原因的罚款,由乘车人全额承担,如催促超速、抢时间赶路。 3、司机和乘客还应遵守公务车及专职驾驶员管理标准、濮耐集团出入管理标准。 五、费用承担: 公务车出车费用记入申请人所在部门或个人差旅费。 六、乘车规定: 1、乘车人员不得借故办理私事,而让司机改变路线或让司机停

9、车等候; 2、乘车人员下车办事时,要向司机说明是否需要等候;在拉送多人多处办事时,要向司机说清接送时间和候车地点。 七、说明: 1、本管理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此前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2、本管理办法和公司其他管理标准条款有冲突的,以本办法条款为准。 第三篇:公务用车管理办法山西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公务 用车管理办法 根据山西省公安厅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公务用车的使用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四个实施办法”认真执行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规定,进一步规范学校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降低行政成本,推进公务用车管理制

10、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办、国办从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相关规定,和省委省政府省厅关于公务用车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务用车指学校购买配发的车辆。第三条,驾驶员是指学校内部持有合法驾驶证的在编人员和经学校核准准予驾驶学校公务用车的驾驶人员。 第二章车辆编制 学校公务用车根据山西省省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编制核定办法(晋办发(2021)29号)的标准核定。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公安专业教学训练等使用的车辆)根据工作需要、实事求是和厉行节约的原则核定。 第三章车辆使用管理第一条,学校公务用车实行“谁管理、谁负责,谁使用、谁担责”的原则,实行集中管理,分散使用,主管部门为后勤处。学校各单

11、位公务用车和驾驶员日常管理由各单位负责。 第二条,根据工作需要,后勤处有权调度各单位公务用车,完成相关任务。 第三条,后勤处负责统一交纳学校公务用车的强制保险费用,负责车辆的审验及驾驶员安全管理,各单位要积极配合。 第四条,学校所有公务车辆由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批后方可出车,夜间停入停车场。如因工作需要在校外过夜的,须经主管校领导批准后停放到允许停放的位置。 第五条,节假日(含双休日)期间,学校公务用车实行集中停放管理。各单位必须将车辆停放在学校停车场指定位置。确因工作需要的须填写公务用车派车单,由部门主要领导、分管校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使用,任何人不得私自动用车辆。 第六条,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将

12、公务用车外借,严禁将公务用车交亲属子女及他人使用,严禁公车用于个人婚丧嫁娶、接送家属、子女上下班、上下学,严禁使用公车外出旅游等非公务活动,严禁将车停放在酒店、洗浴娱乐场所。 第四章车辆经费、供油、维修管理第一条,车辆经费实行包干制,每年作出预算,统筹安排,合理使用,原则上不得突破包干经费。 第二条,学校的所有车辆实行定点定量供油,由后勤处根据各单位工作任务作出计划,合理使用。 第三条,学校所有公务用车,实行定点维修。各单位维修公车须写出书面报告,由本部门主要领导、分管校领导和校长批准,由后勤处安排在指定地点维修。维修费用由后勤处统一结算,结算时使用公务卡或网上支付。 第四条,学校所有公务用车

13、要做好车辆动态维护,保证各项任务完成。 第五章车辆的更新、报废 学校公务用车的更新、报废由后勤处写出书面报告,经分管校领导和校长批准,由后勤处办理更新报废手续。 第六章驾驶员及安全管理 第一条,学校驾驶公车驾驶员必须是经分管校领导批准的正式驾驶员,严禁私自聘用或借用其他驾驶员。 第二条,后勤处定期对驾驶人员组织法律、法规学习和安全教育培训,日常管理由各单位负责,确保不发生违规、违纪、违章问题。 第三条,驾驶员驾驶警用车辆须遵守有关规定。第四条,驾驶员对车辆要勤保养,勤检查,保持车辆整洁卫生,发现问题及时报告,使车辆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确保行车安全。 第五条,学校所有驾驶员要积极参加各项安全教育

14、活动,遵守职业道德,遵守“五条禁令”,自觉服从交通管理人员指挥,严禁闯红灯,严禁开“特权车”。否则,视情节给予相应的处理。 第七章附则 学校各单位要严格车辆管理,落实领导责任和管理责任,确保各项规定落实到位,确实做到公务用车的规范管理。 第四篇:公务用车管理办法公务用车管理办法(试行) 粤电大后勤20214号 (2021年9月5日) 为了加强公务用车管理,做到维护保养经常化、车辆使用合理化,确保行车安全,更好地为学校各项工作服务,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一、公务用车管理 (一)公务用车统一由后勤基建处管理和调配使用;各用车部门要相互体谅,服从安排,共同维护学校公务用车管理秩序。 (二)公务用车禁止私用,公务用车不得借给他人使用。 (三)后勤基建处要及时做好车辆维修、年审、换证等用车准备工作,以满足学校公务用车需要。 二、公务用车使用范围 (四)公务用车使用范围包括: 1.学校召集的全省性会议; 2.学校统一组织的集体活动; 3.接待上级有关人员、兄弟省电大校领导、外事活动以及需接待的其他重要客人; 4.期末考试和招生期间的应急; 5.文件交换及领取、递送机密件; 6.财务部门涉及一万元以上现金的业务; 7.购置批量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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