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保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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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保护制度本规定是依据、参考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世界人权宣言(UDHR)、国际社会责任(SAI)和道德贸易行动(ETI)等相关国际公约和国际行业标准或守则编写,作为本公司社会责任方面的行动大纲及各项劳工制度档制定的指导思想和依据,此档现予以颁布实施,希望各部门严格执行。1. 目的为加强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保护。2. 范围2.1本制度规定了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在工作中的基本要求。2.2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包括招用的临时合同工)等。3.职责3.1人事部负责在招工及工种安排中依据国家有关法规和规定要求,

2、合理安排女职工或未成年工的工种、工作。3.2 人事部负责建立女职工、未成年工档案,并定期对其进行体检。3.3 公司工会责监督检查各单位女职工、未成年工所从事的劳动及劳动环境是否符合国家法律规定,检查、督促各单位执行本制度的实施情况。3.4 各部根据岗位特点及女职工、未成年工的生理特点,及时调整其工作岗位,同时落实对女职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用品的发放,及保护设施的建立。4.管理程序4.1 公司人事部负责建立女职工、未成年工档案,根据其生理特点及时与其所在单位取得联系,调整其工作岗位及环境。4.2 公司人事部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定期(不定期)对女职工、未成年工进行身体健康检查。根据

3、身体状况安排合适的工作。4.3 在生产劳动过程中,禁止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从事繁重的体力劳动(体力劳动强度四级作业)和其他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禁忌从事的劳动。4.4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国家禁止的相关有毒有害作业。4.5各部门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加班加点工作。4.6公司工会负责定期(不定期)对现场进行检查,确定无女职工、未成年工从事禁忌劳动范围内的生产活动。同时督促项目部及专业公司对女职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用品的发放,及特殊安全卫生设施的设置。4.7 各项目部、专业公司根据本单位施工环境特点,女职工、未成年工的生理特点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确定本单位女职工、未成年工的工作岗位,并根据其生理特点及时

4、调整。5.女职工保护5.1根据女性生理特点安排劳动就业以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在安排女性工作时,对那些使女性生理机能不能保持正常状态,对女员工和下一代健康有不良影响的工作,禁止或限制女性参加。5.2各部室不得以结婚、怀孕生育、哺乳为理由而据用、辞退女员工或降低其工资。在员工的定级、升级、工资调整等工作中不得歧视女性,必须坚持男女平等。5.3根据女员工的生理特点,女员工在怀孕、生育、哺乳期等特殊保护期间,可暂时调任适宜的工作或不安排夜班。对一些有害女员工身体健康的工作,应采取缩短工作日、轮班制等改变劳动组织的措施。5.4女员工在怀孕初期及临产三个月或哺乳期内,每天应给以1小时工间休息和哺乳时间,按规定工资照发。5.5怀孕职工在劳动时间内作产前检查,计算为劳动时间。5.6根据医院的诊断证明,怀孕职工不满四个月流产的(含自然流产、人工流产。下同),给予十五天至三十天产假,怀孕四个月以上流产的,给予四十二天产假,休假期间为有薪假。5.7 女职工属于晚育的,可按有关计划生育规定,延长一个月的产假。休假期间为有薪假。5.8女职工违反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定的,其劳动保护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定办理,不适用本制度.4.9女职工经期每月可有半天有薪假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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