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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服务中心审批事项联审联办制度(试 行)为进一步提高行政审批工作效率,充分发挥行政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综合办理功能,制定本制度。一、联审联办范围:(一)内、外资企业注册登记项目;(二)其他需要联审联办的重大事项。二、联审联办程序:(一)受理1、企业登记项目由市工商局窗口负责受理;2、其他需要联审联办的重大事袭,属于基本建设的由计委窗口负责受理,属于技术改造的由经贸 委窗口负责受理,属于房地产开发的由建委窗口负责受理,其余的由最后一个签章审批部门负责受理。负 责受理的单位接到申办材料后,填写联合审批项目申请书,并附上有关材料和所涉及的审批部门名单 报中心业务科。(二)联审中心在接到联合审批
2、项目申请书后,对一般性项目直接下发联合审批项目办理通知书, 交有关窗口办理,涉及到未在中心设窗口的单位由中心负责送达。对情况复杂、涉及多个审批部门的项目 由中心负责人士持召开相关单位负责人参加的联审会议,会议主要审议确定服务对象申办项目具备的条件、 各相关单位的责任及办理时限和要求。具备联办条件的,由中心下发联合审批项目办理通知书,会议 意见难以统一的,由中心综合各方面意见后做出决定。(三)联办有关窗口及未在中心设窗口的单位接到联合审批项目办理通知书后,对符合办理条件的,一 般项目在五个工作日内依法办结或出具书面意见,特殊项目按中心核定的办理时限完成;逾期未能作出审批决定且没能陈述理由的,视为
3、同意,对不符合办理条件、不能办理的项目,报中心同意后,出具答复通 知书并说明理由,告知服务对象。三、联审联办要求:(一)负责项目受理的单位要热情接待服务对象,及时受理并立即填写联合审批项目申请书, 报中心业务科。(二)各联审单位接到联审会议通知后,应由本单位分管领导按时出席会议,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席 的,必须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并授权处理。无故缺席的,视为同意会议意见或决定,并予以无条件贯彻执行(三)服务对象申报材料不全,需要补办有关手续和材料的,相关联审单位应及时通知服务对象并 提供指导和帮助。(四)各窗口及未在中心设窗口的单位接到中心下达的联合审批项目办理通知书或决定后,必 须立即办理,并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结,不得推诿扯皮。对贻误办理时间的由市行政服务中心会同市监察局 予以通报批评。四、本制度由市行政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违、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