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资产配置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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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保险资产配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保险公司资产配置管理,防范保险资产错配风险,保护保险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保险公司和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保险资产配置管理,是指保险公司以独立法人为单位,根据经济环境变化和公司发展战略,统筹考虑偿付能力状况、资本配置情况、整体风险承受能力和相关约束因素,以保险产品为基础,制定、实施、监控和调整资产配置政策的机制和行为。 第四条保险公司资产配置必须稳健,按照安全性、流动性和收益性要求,遵循偿

2、付能力约束、资产负债管理、全面风险管理和分账户管理原则。 第五条保险公司应当自主决策、自主配置并自担风险。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依法对保险资产配置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资产配置管理能力 第六条保险公司应当建立涉及资产配置决策、执行、监督等管理制度,主要内容包括资产配置组织制度、决策和授权制度、资产配置管理程序、资产配置风险管理制度、资产配置信息管理和报告制度、资产配置绩效评估和考核制度等。 第七条保险公司应当根据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规定,明确董事会、经营管理层及有关职能部门的保险资产配置管理职责。 第八条保险公司董事会负责审定保险资产配置管理制度及政策,并对

3、资产配置政策、程序和风险管理承担最终责任。董事会设立的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或具有相应职能的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专业委员会”),应当根据董事会授权,协助董事会审议资产配置政策,评估公司整体风险状况和各类风险敞口累计水平。 已设立投资委员会,风控由审计委员会代替 需提请设立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专业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履行资产配置管理职责所需要的相关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 第九条保险公司经营管理层应当根据董事会授权,负责拟订资产战略配置规划和年度资产配置计划,组织实施董事会审定的资产配置政策,并视执行情况向专业委员会提出调整资产配置建议。 经营管理层应当加强资产配置协调管理,建立资产管理部门与精算、财务

4、、产品开发、市场销售和风险管理等部门的沟通协商机制,规范整体运作流程,明确各自管理责任,提高资产配置管理效率,防范保险产品定价和资产错配风险。 第十条保险公司资产管理部门应当设立专职岗位,根据授权提出资产配置政策和调整建议,协调并执行经审定的资产配置政策。 待向人资要求 总资产规模超过000亿元的保险公司,其资产管理部门应当至少拥有5名具有资产配置相关经验的专业人员,其中具有年以上相关经验的不少于3名。 第十一条保险公司应当积累资产和负债业务数据,构建数据库和信息平台,实现资产管理、精算和财务等数据信息共享,为资产配置分析和评估,提供数据支持和技术保证。 第三章账户和资产分类 第十二条保险公司

5、应当根据保险业务和资金特点,划分“普通账户”和“独立账户”,实行资产配置分账户管理。目前已实现 普通账户,是指由保险公司部分或全部承担投资风险的资金账户。保险公司资本金参照普通账户管理; 独立账户,是指独立于普通账户,由投保人或者受益人直接享有全部投资收益的资金账户。 第十三条保险公司从事普通账户资产配置,应当严格执行中国保监会有关投资比例规定。 计算普通账户各资产的投资比例,其计算基数应当扣除债券回购融入资金余额和独立账户资产金额。 第十四条保险公司应当根据自身投资管理能力和风险管理能力,遵循独立、透明和规范原则,为投保人或者受益人利益,管理独立账户资产。 独立账户资产的投资范围,执行本办法

6、第十八条规定。各资产的投资比例,由保险公司通过书面合同与投保人或者受益人约定。 第十五条保险公司应当严格区分普通账户资产和独立账户资产。除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外,普通账户资产与独立账户资产之间、独立账户之间不得相互出售、交换或者移转。 第十六条保险公司应当选择具有托管资格的银行托管各类账户。托管银行应当确保普通账户资产和独立账户资产在账户设置、资金清算、会计核算、账户记录等方面的独立、清晰与完整。 托管行是工行 第十七条保险公司应当分析各类账户资产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资产配置政策规定或者相关合同约定,合理安排各类资产配置比例。 年度计划、月计划中设置 第十八条根据保险法及有关规定,保险公司各类

7、账户配置的资产,主要分为流动性资产、固定收益类资产、权益类资产、另类及其他投资资产。 第四章普通账户配置管理 第十九条保险公司应当根据保险业务负债特征,细分普通账户,综合分析各普通账户之间的关系、普通账户资产负债关系,确定各类账户预期收益目标和风险指标,制定和实施资产配置政策。主要程序包括: (一)资产和负债分析; (二)拟订资产配置政策; (三)资产配置决策; (四)实施资产配置政策; (五)定期检测; (六)评估及调整资产配置等。月计划、年度计划 第二十条保险公司应当根据资产负债管理要求,采用现金流、期限、成本率、有效久期、凸性等指标,量化评估各类普通账户负债特征、存量资产和资产负债缺口状

8、况。 保险公司职能部门和相关机构,应当提供各普通账户负债信息、财务数据、资产数据、新产品信息及相关分析材料。 第二十一条保险公司资产管理部门应当以资产负债分析为基础,结合宏观分析、市场分析和情景假设,充分采纳各职能部门意见,拟订资产配置政策。 资产配置政策主要包括资产战略配置规划和年度资产配置计划。 第二十二条资产战略配置规划是指中长期资产配置的战略安排。期限至少为三年,每年至少滚动评估一次。主要内容包括: (一)宏观经济趋势、保险业务和负债特征、各类资产风险收益特征、公司长期发展规划和整体风险承受能力等决策依据; (二)长期收益目标和长期业绩比较基准; (三)各币种、地区和市场资产配置比例;

9、 (四)允许、限制及禁止配置资产标准; (五)流动性、期限结构和再投资计划; (六)会计分类原则和绩效考核机制等。 第二十三条年度资产配置计划是指根据资产战略配置规划,结合保险市场和资本市场状况分析,制定的一年期资产配置策略。主要内容包括: (一)年度经济形势分析、各市场分析、负债特征变化及各类资产风险收益预期等决策依据; (二)资产负债情况; (三)目标资产配置比例及浮动区间; (四)年度收益目标和业绩比较基准; (五)资产风险状况和压力测试结果分析等。 第二十四条保险公司制定资产战略配置规划和年度资产配置计划,应当根据资产负债管理原则,采用绝对收益率或者相对收益率指标,设定业绩比较基准,明

10、确业绩归因,评估资产配置结果,并建立相应考核机制,实现资产配置绩效目标。 第二十五条保险公司资产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宏观经济形势及市场情况变化等因素,及时会同相关职能部门,提出资产配置政策调整建议,报送经营管理层和专业委员会审议,并由专业委员会提交董事会审定。 第五章独立账户配置管理 第二十六条保险公司开发寿险投资连结保险产品、变额年金产品、养老保障委托管理产品和非寿险非预定收益投资型保险产品等,应当根据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设立独立账户。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资产配置范围和比例,明确独立账户风格,及时优化风险调整收益,独立进行投资决策和管理。 第二十七条保险公司申请设立独立账户,应当根据中国

11、保监会有关规定,编制投资账户说明书,涉及投资管理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投资目标、投资方式和投资策略。说明决策依据和决策程序、采取自主投资或者委托第三方投资、投资组合管理方法和业绩比较基准、资产配置范围和比例等; (二)投资账户估值和收益率计算方法; (三)托管情况说明; (四)投资账户资产隔离、公平交易情况和防范利益输送说明; (五)投资经理基本情况及管理其他账户情况; 投资账户的具体估值方法,根据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设立独立账户的保险公司,应当根据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定期披露投资账户信息,确保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和完整。其中涉及投资管理的信息披露,应当包括: (一)报告期末投

12、资账户单位价格; (二)报告期末投资账户的投资组合; (三)报告期的投资账户收益率。 保险公司变更托管银行或者独立账户投资经理,应当及时向投保人或者受益人披露。 第六章风险管理 第二十九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全面风险管理要求,制定资产配置合规和风险管理制度,及时识别、衡量、报告和控制资产配置相关风险。 第三十条保险公司应当确定资产配置风险管理部门,使之独立于资产配置政策的执行部门。其职能应当包括: (一)监督资产配置政策执行情况、记录和报告资产配置违规事项; (二)评估资产负债头寸和资产配置各项限额的合理性; (三)定期向经营管理层和专业委员会报告资产配置相关风险敞口; (四)提出风险控制处理意见

13、和方案; (五)其他内容。 第三十一条保险公司应当根据自身偿付能力状况,加强风险预算管理,结合定性和定量分析,确定公司整体风险限额,识别各类风险来源,衡量和分解风险,并根据风险变化情况,动态监控和调整资产配置。 第三十二条保险公司应当制定资产配置相关风险评估标准,建立技术指标体系,定期量化评估风险指标,并编制风险评估报告,向经营管理层和专业委员会报告。 第三十三条保险公司应当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建立资产配置压力测试模型,实施敏感性测试和情景测试,测试特定情景和各种不利情景下,资产和收益变化和偿付能力变化,评估潜在风险因素和整体风险承受能力。 保险公司相关部门应当根据测试结果,提出资产配置管理意见

14、,反馈相关部门并向经营管理层和专业委员会报告。 第七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中国保监会依据有关规定和本办法,通过非现场和现场检查方式,监督保险公司资产配置管理的有效性。 第三十五条中国保监会可以根据保险公司资产配置管理情况,调整资产配置管理能力标准,实施动态评估和分类监管。 第三十六条保险公司应当于每年月日前,向中国保监会报送上年度资产配置执行情况报告。主要内容包括: (一)相关市场运行分析; (二)资金流入流出情况及对各账户影响; (三)资产配置比例与变动情况; (四)实际资产配置比例与目标比例的差异及原因; (五)整体收益率与预期收益率的差异及原因; (六)资产风险状况及对公司盈利能力和偿付能力的潜在影响; (七)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七条保险公司应当及时向中国保监会报送资产配置管理制度、上年度资产配置执行情况,并妥善保存相关材料原件。 第三十八条保险公司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中国保监会将根据保险法和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采取相应监管措施。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由中国保监会负责解释、修订,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 1 页 共 1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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